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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不能分娘家拆遷補償房?相關權利到底是怎樣規定的?(案例分析)

都說“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那麼嫁出去的女兒到底是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房屋被征收,嫁出去的女兒能不能參與分房呢?山東省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外嫁女狀告政府要求分房”的案子。

案情回顧

湯女士出生在山東省濟甯市西湯村,結婚後,她的戶籍一直留在西湯村,并未遷出。2016年前後,濟甯市開始向西湯村村民征收房屋,并公告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方案中規定,“不參與分房人員”第1項為“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銷戶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

湯女士認為自己在西湯村出生,戶籍一直未遷出本村,理應享受村民待遇,并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濟甯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撤銷該内容。

庭審中,濟甯市政府稱,湯女士系出嫁女,其戶籍雖未遷出,但在西湯村無住房也不實際居住,村民自治組亦已無償收回其責任田,其不履行村委義務,亦不享有村民權利,不屬于西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應參與西湯村補償安置。

湯女士究竟能不能分補償房屋?北京聖奇律師事務所由莉雅律師為您解讀該案。

問題一:

原告湯女士是否已經喪失“西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

答:在本案中,湯女士是具有該案訴訟主體資格的。原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在沒有經村民會議讨論決定的情況下,湯女士并沒有喪失西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怎麼成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二是加入取得。

“原始取得”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就是出生。對基于出生取得成員資格的,在該成員出生時,必須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加入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婚姻、收養以及其他政策性遷入。基于婚姻或者收養及政策性遷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産、生活并将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為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什麼情況下就不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喪失,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取得其他社會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在這一原則的基礎之上,對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當認定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是死亡。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于死亡時終止,因此,從死亡時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即喪失。

二是已經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根據成員資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則,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時起,其原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随即喪失。

三是取得設區市非。在取得設區市之後,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經被納入城市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之内,所以其應喪失原擁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是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

上述人員因其脫離了對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基本生活保障需求,應當認定其喪失了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問題二:

政府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一發布,是否就意味着《方案》受法律保護,老百姓就必須得執行?

答:政府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一發布,當然不意味着老百姓就得必須遵守,老百姓也是可以有異議的,通過合法的途徑去提出自己的異議就可以。比如,對此《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在征求意見期間提出意見,最後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确定濟南市政府公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是否合法。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範圍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問題三:

濟甯市政府稱湯女士是出嫁女,其戶籍雖未遷出,但在西湯村無住房也不實際居住,村民自治組亦已無償收回其責任田,其不履行村委義務,亦不享有村民權利。對此怎麼看?

答:我認為這種說法是片面的,收回其責任田也是不妥的。湯女士雖然出嫁了,但戶口沒有遷出,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有無住房是否實際居住沒有必然關聯,主要還是要看湯女士與本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根據《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農村隻能分配給本村村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内,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據媒體報道,2016年11月10日,濟甯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濟甯市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銷戶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參與分房”的内容;撤銷山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魯行複決字(2016)178号行政複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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