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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侵權認定之“懲罰性賠償”新法前後對比

  【摘要】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修改2017年剛剛修訂的《反不正當競争法》。不同于一年前,此次針對《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修改全部集中于商業秘密相關條款。經過此次修改,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均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新法前後對比】

  此次《反不正當競争法》的修改,集中體現了擴展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提高商業秘密的保護強度的意圖。

  關于侵權方式認定方面,新增懲罰性賠償規定。

  修改後的《反不正當競争法》第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本條賠償方法确定數額的一至五倍确定賠償數額。但何為“情節嚴重”“惡意實施”, 并未有細化規定,有待配套司法解釋的出台以幫助政策落地。同時,該法條還将侵犯商業秘密、混淆行為的法定判賠額的上限提高至 500 萬元,加大了保護力度。

  【評析】

  縱觀世界範圍對侵犯商業秘密的懲罰性力度,此次《反不正當競争法》修改後,我國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上升至一個新高度。韓國對故意違反《商業秘密法》造成損害的,賠償額度最高可至實際損失的3倍;美國規定在故意或惡意的情況下盜用商業秘密,可以判以損害賠償的兩倍,而歐盟卻沒有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僅規定司法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考慮非經濟因素(如商業持有者的精神損害)。

  與《反不正當競争法》一同修改的《商标法》,也将懲罰性賠償倍數提高至 1至5倍,最高法定賠償額提高至 500 萬元;今年初公布的《專利法(修訂草案)》也作出同樣的修改。由此可見,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提高侵權成本是今後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的大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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