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浙江省交通事故賠償最新标準及統計數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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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各項居民收支和浙江省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已由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現整理摘錄如下:
一、2020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2397元
二、2020年浙江省全體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1295元
三、2020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699元
四、2020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6197元
五、2020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930元
六、2020年浙江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21555元
七、2020年浙江省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108645元
八、2020年浙江省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60521元
數據适用:第一項數據适用于202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标準;第二項數據适用于202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标準;第七項數據可以适用于202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喪葬費的計算标準;第八項數據可以适用于2021年浙江省交通事故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标準
以上數據同樣适用于浙江省人身損害、工傷事故賠償标準(包括但不限于杭州、溫州、紹興、台州、金華、湖州、舟山、麗水、嘉興),不包含甯波市。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7條,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14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标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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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審判信箱】第3問:省統計局未公布浙江省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标準如何确定的問題(2021年8月23日)
問:2021年6月17日浙江省統計局公布的《2020年浙江省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公報》僅公布了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未公布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誤工費、護理費、喪葬費應按照何種标準予以确定?
答:經我院向省統計局函詢,因今年統計方法改革,目前統計項目中已删除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在統計部門未能提供全社會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的情況下,我庭對喪葬費、誤工費、護理費的計算标準明确如下:
(一)誤工費: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且無法證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
(二)護理費: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标準計算。
(三)喪葬費:按照統一賠償标準的工作思路,對死亡被侵權人的喪葬費應當按照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标準計算,不區分單位性質。
本解答發布之日一審法庭标準尚未終結的案件适用上述标準。對于适用上述标準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調整後的計算标準,當事人據此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予準許。
此處結尾,以下無正文
作者:陳曉峰律師,tel:13646607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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