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41
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侵權責任的認定
——陳某某與張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案
裁判要旨
在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确定雙方責任的具體比例時應從對損害後果發生因果關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的具體程度與情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
基本案情
陳某某向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起訴稱:2020年4月22日,被告張某某雇傭原告陳某某到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拆遷大棚,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導緻原告受傷。雙方就賠償費用問題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陳某某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31029.5元;本案訴訟等費用由被告承擔。張某某辯稱,2020年4月22日,被告在勞務市場招聘鋼結構施工人員,原告不具備該項操作能力,原告在雇傭期間受傷屬實,由于原告無操作經驗,不按操作規範導緻發生事故,其存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自己的過錯責任,原告訴求金額偏高,應當重新計算,被告願意按照損失總額的60%賠償原告,應扣除已墊付的10200元。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張某某雇傭陳某某在臨沂市蘭山區義堂鎮拆遷大棚,陳某某在拆遷大棚過程中意外掉落,導緻受傷。事故發生後,張某某将陳某某送到義堂鎮醫院做複位治療,後到臨沂市人民醫院急診做複位,最後在臨沂商城醫院住院治療12天,共支付住院醫療費5278.9元,陳某某出院後,後續檢查費916元,以上共計6194.9元。張某某為其墊付住院費4600元,陳某某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張學芳護理。陳某某與張學芳為農村居民。裁判結果
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賠償原告陳某某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7596.32元,扣除被告張某某已墊付的4600元,尚需承擔12996.32元;二、駁回原告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案例解讀
在個人之間因提供勞務發生的侵權責任糾紛中,提供勞務一方因提供勞務造成自身受到損害的,應根據提供勞務一方與接受勞務一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雙方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适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過失相抵規則。提供勞務者因勞務自身受到損害的,應當由接受勞務者承擔賠償責任,這符合報償原則和利益、風險一緻原則,但是,如果提供勞務者自身對損害發生也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接受勞務者的責任。在确定雙方責任的具體比例時要考慮過錯行為對損害後果發生因果關系上的原因力大小和過錯的具體程度與情形。應當注意的是,基于勞務關系的特征,不應對提供勞務者過于苛責,除非損害是提供勞務者故意造成,否則隻能适度減輕而不能免除接受勞務者的賠償責任。實務中,接受勞務者的過錯主要體現在指示内容、提供的勞動條件、勞動場所、防護設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方面,提供勞務者的過錯主要體現在履行勞務中是否盡到必要和合理的注意義務。另外,對于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對接受勞務一方造成損害的,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未作規定,按照類推适用的原則,也應由雙方根據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簡介
沈華芳,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長,一級法官,先後榮獲個人二等功、臨沂市三零優秀法官、臨沂市十佳女職工建功立業标兵、臨沂市振興沂蒙勞動獎等榮譽稱号,多次被河東法院評為先進工作者。2020年度被河東區工會頒發“勞模創新工作室”,2021年度被河東區委會授予“百年光輝征程河東榜樣”。
一審獨任審判員:沈華芳 書記員:姚宗芬
編寫人:臨沂市河東區人民法院沈華芳
審定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蘆強
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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