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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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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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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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 (以下簡稱“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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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号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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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
1. 年 月日,本合同乙方與丙方簽訂的編号為 的《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詳見附件1)。
2. 甲方自願以其在建工程作為抵押物,擔保丙方按期履行付款義務。
經平等協商,各方就抵押擔保相關事宜達成一緻并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主債權
1.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主合同約定 _________ 。
二、抵押物
1.坐落位置:_________區_________街路_________号(詳見附件2《抵押物清單》)。
2.用途:_________,建築結構:_________。
3.建築面積: ,占地面積: 。
4.已完成部分:層數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5. 竣工時間:
6.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 出讓/劃撥 使用年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7.證件(詳見附件3—7):
(1)國有土地使用證号: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号: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号:
(4)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号:
(5)開工許可證号:
(6)預售/銷售許可證号:
8.其他: 【配套、裝修等】
三、抵押物價值及抵押率
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共作價人民币(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人民币(大寫) 元整。
四、擔保範圍
1.抵押物的擔保範圍為主債權、違約金和實現主債權的費用(仲裁、訴訟費用、差旅費、律師費等等)。
五、抵押登記
1.各方應于本合同簽訂後 5個工作日内向登記機關提交抵押登記申請及相關資料:
2.乙方應于抵押權消滅後5個工作日内,向登記機關送達撤銷抵押登記的通知,協助甲方辦理撤銷登記手續。
3.各方應當協力提供登記所需文件、資料等。
(1)甲方:
(2)乙方:
(3)丙方:
4.因抵押登記和撤銷登記所發生的費用,由各方依據國家及登記機關的規定承擔;無相關規定的,由各方承擔各自的費用。
六、抵押物的使用與處分
1.抵押物由甲方占有、使用,全部收益歸甲方所有。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出售抵押物,但是丙方提前清償債務或另行提供擔保的除外。
3.抵押物滅失的,丙方應當另行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債務,乙方可以就因抵押物滅失而取得的賠償行使物上代位權。
七、行使抵押權的條件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1)主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丙方未依約支付合同價款的;
(2)丙方被宣告解散、破産的。
2.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債務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主債務後還有剩餘的,乙方應退還甲方。
3.乙方行使抵押權後,甲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八、抵押權的消滅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抵押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抵押權實現;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約責任
1.由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恢複原狀,或要求丙方提供其他擔保或提前支付合同價款。
2.未經抵押人同意,乙方與丙方變更延長主合同付款期限的,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十、争議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産生的糾紛,經各方協商仍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之日起生效。
(此頁無正文)
此頁系合同簽署頁
甲方:(印章)
代表人: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丙方:(印章)
代表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XXXX
在我國的建築市場,工程轉包一直是一個相當普遍的現象。我國法律對建築施工企業能夠從事的業務範圍都規定了最低的資質等級要求,因此一些想從事一定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由于自身沒有工程項目所要求的資質等級,便想法設法的通過利用其他有相應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的渠道,取得該施工項目。同時,對于那些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要麼是沒有能力施工該工程項目,要麼是對該工程項目不感興趣。對于這兩類建築施工企業由于受各自利益受的驅動,一大批提籃子工程或挂靠工程便應運而生了。由于工程轉包容易導緻工程成本的增加,導緻工程質量的下降,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又容易發生責任主體互相推诿,發生扯皮現象。因此,探讨工程轉包的法律風險和糾紛處理很有必要。
一、工程轉包的定義及表現形式
工程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将工程的施工任務交由其他施工單位來完成的行為。工程轉包的形式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另一種是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這兩種轉包隻有形式上的不同,并無實質上的區别。
在認定工程轉包行為時需要注意的是轉包和分包的區别。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名義分别發包給他人,是區分工程分包與工程轉包的關鍵所在。對于那種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不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或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即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無論承包單位是将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将工程肢解以後分别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在工程施工實踐中,還有一種轉包行為就是挂靠行為。所謂挂靠,是指單位或個人,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前提下,借用符合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施工任務并向出借資質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管理費”的行為。
挂靠行為的産生通常是因為挂靠人由于沒有從事建築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築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适應的資質等級,而作為被挂靠的施工企業,雖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适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實際能力。挂靠人通過向被挂靠的施工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方式,以被挂靠的施工企業名義與建設方簽訂施工合同并辦理各項手續後,由挂靠人直接實施建設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被挂靠的施工企業隻承擔形式上的“管理”責任,并不具體承擔工程的技術、質量及經濟責任。
二、工程轉包的法律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包給他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内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是将工程轉包定性為非法行為,對工程轉包國家是明令禁止的。對于實施工程轉包行為的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将依法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同時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三、工程轉包糾紛的處理
一旦建設工程被人民法院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工程轉包,就必然會産生一系列糾紛的發生,那麼掌握如何來處理這一系列糾紛就顯得尤為必要了。
(一)工程轉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及處理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工程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時,可以同時依法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承包人與發包人一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如果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項目,從施工合同主體的相對性角度來看,承包人就構成對施工合同的實質性違約,發包人當然可以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追究承包人的違約責任并可以依法解除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的非法轉包工程行為,造成工期延誤及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的,發包人還可以向承包人提出賠償要求。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轉包工程的,出借資質的被挂靠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挂靠人與被挂靠人對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建設單位在知情的情況下,仍然與被挂靠的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則建設單位對該轉包行為也有過錯,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當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後,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就不可避免的會産生工程款就算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工程款如何結算取決于工程是否竣工驗收合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工程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糾紛的處理
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合同依法被認定為無效後,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不可避免的會産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對于經濟損失,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即轉包人與被轉包人)的過錯程度和責任大小,确定他們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因無效合同造成的損失範圍,一般包括誤工費、停工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等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四)工程轉包糾紛訴訟當事人的确定
一項工程被認定為工程轉包而産生一系列糾紛時,訴訟中如何确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對于訴訟成敗尤為關鍵。如果分包人對工程轉包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應列轉包人和被轉包人作為共同被告;如果是轉包人與被轉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則以轉包人和被轉包人為訴訟主體,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如果是發生多次轉包的,則列直接産生糾紛的當事人為訴訟主體,将其他各方列為第三人。
如果承包人是采取挂靠方式非法轉包的,承包人與建設單位發生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一般應以挂靠施工單位和被挂靠施工單位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如果施工單位挂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并以被挂靠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建築施工企業不願起訴的,施工單位可作為原告起訴,不必将被挂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原告。
總之,建築工程轉包行為一旦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非法而無效後,将會引發一系列糾紛的發生,給當事者造成的損失也将會是十分慘重的。因此,作為建築施工企業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進行轉包行為。
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怎麼結算
轉包合同無效工程款怎麼結算?在存在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将涉及發包人、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三方主體的關系,也涉及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工程轉包合同兩個合同關系,工程款結算也因此需要考慮以下三方面的關系: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承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以及發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在本文為您詳細介紹。
轉包工程現象屢見不鮮,有将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完成的,也有将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别轉給他人承包。然而,轉包行為會擾亂建築業市場的正常運轉,同時也為建設工程的質量埋下隐憂,故現行法律對于非法轉包行為是禁止的,這也導緻在轉包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如何就工程款進行結算便是一個關鍵問題。
(一)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實踐中,有認為無效的轉包合同不應影響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因此雙方仍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款結算。但是,這種處理等于變相認可了承包人随意轉包工程、破壞建築市場秩序的行為,似有不妥。
考慮到承包人非法轉包工程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且其事實上在合同簽訂後并沒有任何實際的履約行為,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也是違約行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約定計算工程價款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對于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包含的管理費和利潤等則屬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予以收繳。實踐中,裁判機構也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等級據實結算工程款,但其裁判宗旨仍應符合“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原則。
(二)承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承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轉承包人作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與承包人均是轉包合同的簽訂主體,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由于轉包合同無效,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雙方應各自返還财産。
因建設工程的特殊性,若客觀上嚴格适用返還财産的規定,必将使工程喪失其效用價值,也進一步擴大了雙方的經濟損失。因此,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轉承包人可以參照無效的轉包合同的約定主張工程價款,這種處理既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于保護當當事人的基本利益。
(三)發包人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工程款結算
轉承包人由于與發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在承包人拖欠其工程款時,其無法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承包人一旦出現資信狀況惡化、破産、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等情形時,即有可能無法追回工程款。從保護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和實現公平正義角度出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的權利有了更多的救濟途徑。
但上述規定并不等同于發包人負有直接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一方面,發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另一方面,發包人在發包過程并無過錯,要求發包人對承包人的違法行為“買單”不公平,也違背了其真實意思表示。
實踐中,也存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惡意串通,以較低的價格簽訂合同,以此阻卻轉承包人根據上述規定追讨欠付工程款。在此情況下,轉承包人确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可行使其撤銷權,撤銷該合同,保證工程款債權的實現。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