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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正式生效,今後買房多了一個雷...

《民法典》已正式生效,今後買房多了一個雷區,如果不了解,很可能會吃大虧:用血汗錢買的房,既住不進去,也賣不了。對租房的朋友來說,這同樣是一個不小的坑!

一、買房雷區
《民法典》中新增的一項權利:居住權。買房雷區就是因它而起。

2021年《民法典》生效後,将有大量房屋設置居住權,這樣的房屋(尤其是二手房、學區房)絕對是買房的雷區,千萬别去碰!不過,買房前隻需要多走一步,就可以避免。

首先看下,什麼是居住權?
《民法典》第366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通俗地說,居住權,就是“居住權人”根據與“房主”(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約定或遺囑設定,在“房主”的房屋内居住的權利。

隻要是房屋所有權人(房主),都可以為他人免費設立居住權。擁有居住權的人,可能是房主的保姆、朋友、鄰居、樓下賣菜的,甚至小三……

房屋一旦設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沒有房産證,也可以一直在房内居住,任何人不得妨礙。

如果辛苦攢錢幾十年,買到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那可就太鬧心了!因為你不能把居住權人趕走,買的房子,既沒法住,也沒法租,更賣不出去。

如何應對?買房之前隻需多走這一步:到房産部門去查下,這房子有沒有設立居住權。
今後買房的朋友,一定切記切記!

不僅如此,對于租房者來說,這也是個不小的坑。因為《民法典》規定,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旦你租了這種房子,租賃合同将被視為無效合同,萬一出了問題,你的權益将毫無保障。

如何解決?租房時,一定要求房東在租房合同中寫明:“該房屋沒有設立居住權,且在租賃期間也不新設居住權。否則,出租人承擔全部責任”

很多人疑惑,國家為什麼要設立“居住權”?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能詳細解讀。我把原因寫在了留言區,感興趣的朋友可以去看看

二、除新增了“居住權”外,《民法典》還增加了很多影響我們婚姻家庭生活的新規定,一起來看看

1、女婿不贍養嶽父母,兒媳不贍養公婆,都不違法。
但是,如果喪偶女婿對嶽父母,喪偶兒媳對公婆,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則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老人的遺産。

2、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夫妻雙方到民政局提出離婚申請後,在30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撤銷離婚申請。

滿30天後,要再等30天才能領離婚證。而且,領證時,必須兩人一起去領。逾期不領,視作撤回離婚申請。

這也是《民法典》生效前,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的人數,是原來數倍的主要原因

3、家庭主婦(主夫),離婚時可要求另一方給予勞務補償。
這一改變,實際上是對弱勢群體和家事勞務價值的全面認可和保護。

4、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明确了”共債共簽“的原則。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例如,因吸毒、賭博等産生的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另外,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5、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财産分割原則。

夫妻一方出軌,無過錯方可以多分财産。與之前《婚姻法》中,無論何種情況都平分财産的規定相比,這無疑是我國法制的巨大進步。

6、女人終于能為自己的肚子作主了:懷孕後,生不生自己說了算,男方不能以此為由要求女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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