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260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篇 總則,共十章共204條,共梳理知識點50條。
1.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财産關系。
2.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4.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5.涉及遺産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6.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7.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适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2.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13.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争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17.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複。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複的除外。
19.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23.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4.營利法人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25.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26.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财産。
27.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28.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29.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30.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31.物包括不動産和動産。
32.知識産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33.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産,可以依法繼承。
34.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緻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3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6.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7.當事人對民事法律行為撤銷權消滅的主要情形: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内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8.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9.被代理人死亡後,委托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的情形: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确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40.二人以上依法承擔按份責任,能夠确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41.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财産;
(五)恢複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複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42.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
43.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适當補償。
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适當的民事責任。
44.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45.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46.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47.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49.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50.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小時計算。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