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民法典:學校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騷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根據該條規定,從管理角度,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從受害人角度,其有權追究實施性騷擾行為人的民事責任,這些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