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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鑒定意見質證路徑

在建設工程造價争議案件中,常因工程造價無法确定,承包人需在訴訟中申請工程造價鑒定,由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出具專業的造價鑒定意見以查明工程真實造價。

根據《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解釋,工程造價鑒定意見系指在訴訟或仲裁案件中,鑒定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委托,運用工程造價方面的科學技術、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工程造價争議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别、判斷并提供的鑒定意見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是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需要進行質證。人民法院需在審查鑒定意見是否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是否具有證明力以及證明力的大小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因此,如何進行造價鑒定意見的質證,是最終确定工程造價金額的關鍵。一般而言,在鑒定機構出具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後,需對征求意見稿先行發表質證意見,筆者對發表書面質證意見的路徑進行總結如下:

首先,可以從鑒定意見的形式上對鑒定意見發表質證意見。《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法院的名稱;(二)委托鑒定的内容、要求;(三)鑒定材料;(四)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五)對鑒定過程的說明;(六)鑒定意見;(七)承諾書。鑒定書應當由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并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托機構鑒定的,鑒定書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從事鑒定的人員簽名。”對鑒定意見的形式要求進行了規定。

若鑒定意見未具備以上形式要素,在發表質證意見時可以要求鑒定機構對鑒定意見進行完善補充。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四)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重新鑒定的,原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規定了在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的這幾種情形下,可以重新申請鑒定,那麼對鑒定意見的質證亦可以主要圍繞前述幾點進行。

鑒定人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主要分為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與執業範圍是否符合鑒定事項要求兩方面。因鑒定機構現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訴訟資産網中對具備相應資格的機構中進行選取,并且在鑒定意見中通常會附有鑒定機構與鑒定人員的相關執業信息,鑒定人的資質問題較為容易進行識别。

因此,本文将重點介紹鑒定程序是否合法、鑒定意見依據是否充足、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這幾方面。

一、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鑒定程序違法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類:1.鑒定人存在利益沖突或其他關系未進行回避;2.鑒定意見未經2名或以上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3.作為鑒定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當事人質證。

1.鑒定人存在利益關系或參與過統一鑒定事項,未進行回避。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一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鑒定人存在回避事項而未回避的,屬于嚴重違反鑒定程序的情形,直接影響到鑒定意見的客觀中立性。

在實踐中,重點應當查明鑒定人與對方當事人是否有過經濟利益往來,比如曾經擔任對方當事人或者案涉的同一項目的預算編制機構、招标服務機構或施工過程造價顧問機構等情形。

2.鑒定意見未經2名或以上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第3.4.3條規定,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指定2名及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對争議标的額較大或涉及工程專業較多的鑒定項目,應成立3名及以上的鑒定人組成的鑒定項目組。所以,鑒定意見必須由2名或以上的一級注冊造價工程師作為鑒定人簽字确認。

3.作為鑒定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當事人質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鑒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鑒定人将當事人有争議且未經質證的材料作為鑒定依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就該部分材料進行質證。經質證認為不能作為鑒定依據的,根據該材料作出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鑒定意見是八種證據形式之一,不僅鑒定意見作出後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而且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材料也必須經法庭查證屬實才可移交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在2020最高法民終852号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及有限公司訴大唐甘肅祁連水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大唐公司從案涉工程的監理單位借調的監理日志等材料用于鑒定,但鑒定前未經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質證。鑒定機構依據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材料所做出的鑒定報告,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審法院直接根據鑒定報告認定相關事實,屬于事實認定不清”。

但需注意的是,未經質證的鑒定材料若僅影響部分鑒定意見的,則該部分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若鑒定意見其餘部分不受影響,仍可作為定案依據。

二、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鑒定意見的依據系指鑒定人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所依據合同/協議、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以及現場數據等底層數據和規範性文件,具體而言,鑒定依據包含如下幾部分:(1)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補充協議;(2)與争議工程造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标準和規範、造價主管部門發布的計量計價文件;(3)法院組織鑒定人和當事人對工程現場完成的勘驗筆錄和勘驗圖表等。因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依據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認定工程造價;2.鑒定機構越權對法律問題作出鑒定;3.鑒定依據不合理。

1.依據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認定工程造價

《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第5.2條規定了鑒定步驟,要求鑒定機構在出具正式鑒定意見之前,應通過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在收到當事人的異議後應對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進行複核、修改完善後再出具正式鑒定意見,正式的鑒定意見經質證後才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最高法在(2016)最高法民終607号福建凱灏勞務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表明:“本院認為,通過對工程調差款的鑒定并最終形成正式的鑒定意見,方可作為認定工程調差款金額這一基本事實的證據。原判決(即(2014)新民一初字第30号)僅依據《鑒定意見征詢意見稿》即對工程調差款作出認定,構成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并進而導緻對該基本事實認定不清”,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

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直接依據鑒定意見征求意見稿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和判決,明顯違反鑒定程序規範要求,可能存在鑒定意見依據不足。

2.鑒定機構越權對法律問題作出鑒定

在(2021)最高法民終1075号蘇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黑龍江鴻基米蘭熱力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最高法院認為,“鑒定機構的職責為按照人民法院委托事項和鑒定依據客觀陳述鑒定結果,不應涉及對具體鑒定内容司法認定的評判。本案鑒定機構永拓公司在原一審審理過程中,根據雙方當事人對初始鑒定意見提出的異議而部分扣減了工程總造價的鑒定數額,事實上對部分合同約定事項作出了評判。案涉《情況說明》系鑒定機構對其修改後的鑒定意見作出的解釋說明,僅作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參考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機構對合同約定是否公平合理不具有解釋權,鑒定機構應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因此,除去蘇華公司自認扣除的費用外,一審判決未予采納鑒定機構調整鑒定意見後的工程總造價,并無不當”。

鑒定機構應根據委托人的鑒定委托和鑒定依據,按照工程造價鑒定程序對案件涉及的工程造價事實的專門問題提出鑒定意見,而不得超出委托人的委托對案件事實作出司法認定。

3.鑒定依據不合理

在(2020)最高法民終852号中國水利水電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訴大唐甘肅祁連水電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以下事實認定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問題:鑒定依據不合理,鑒定程序不規範。(1)案涉鑒定人未适用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布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範》,而是适用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的《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規程》。前者系新制定的國家标準,其效力高于作為協會标準的後者,其内容更加詳細、程序更加規範。在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之前,前述國家标準已經發布,應當以此為據進行鑒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實,解決本案争議”。

工程造價鑒定行業内的鑒定程序規範和标準也是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的要求,違反該規範和标準屬于鑒定依據不合理,當事人當然可以據此提出異議,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三、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主要為鑒定人不出庭作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的規定,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對鑒定意見征求稿發表完畢質證意見後,若當事人對最終出具的鑒定意見仍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鑒定人出庭進行說明。但需注意的是,申請鑒定人出庭需在開庭前三天提出,并且需先預繳鑒定人出庭費用,該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綜上所述,對鑒定意見的質證可以從鑒定意見形式以及實體内容兩方面進行入手發表質證意見。

END編輯|王新雨校對|韓育宸審核|王國堂來源|形辯與鑒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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