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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分選工程技術規範(征求意見稿)

生活垃圾分選工程技術規範(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0.1 為了提高生活垃圾分選工程的建設标準,确保生活垃圾分選工程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三統一,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發展循環經濟,制定本技術規範。

1.0.2 本技術規範适用于生活垃圾分選工程的新建及改擴建項目。

1.0.3 本技術規範适用于混合垃圾、分類垃圾以及垃圾處理處置過程的中間産物的分選。

1.0.4 生活垃圾分選工程的建設,除執行本技術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現行有關标準的規定。

2 選址和規模

2.1 選 址

2.1.1 分選工程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行業規劃的要求。

2.1.2 分選工程的選址應考慮服務區域、垃圾産量分布、垃圾轉運、處理、處置設施布局以及生産工藝技術要求,合理确定,宜建在垃圾轉運、處理、處置設施附近或作為其組成部分。

2.1.3 分選工程的選址應在人口密度低,公共場所、文化遺址、風景區和水源地等敏感目标少的區域,與居住區間距應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2.1.4 分選工程的選址可結合垃圾中轉站等市政用地或設施合理确定。鼓勵垃圾分選工程與垃圾中站站聯合建設。鼓勵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分選工程。

2.2 規 模

2.2.1 生活垃圾分選工程的規模可根據用地面積、垃圾特性、垃圾物流系統中轉運、處理、處置工程的規模等因素綜合确定。

2.2.2 分選工程的建設規模分類宜符合表2-1的規定。分選工程的規模應适中,不宜小于50噸/日,也不宜大于3000噸/日。

表2-1 分選工程建設規模分類

類 型

額定日處理能力(噸/日)

大型

I類

1000—3000

II類

450—1000

中型

III類

150—450

小型

Ⅳ類

50—150

3 功能、工藝和設備設施

3.1 功能

3.1.1 分選工程應根據不同的分選目的,制定不同的功能要求。

1 以提高資源回收率、減少進入後續處理處置設施的垃圾量為主要目的時,分選工程應做好與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的對接,盡量選出、回收塑料、橡膠、玻璃、金屬、廢紙等可利用組分,同時兼顧殘餘垃圾(以下簡稱殘渣)的壓縮脫水。

2 以提高進入焚燒處理廠的生活垃圾熱值、提高生活垃圾焚燒處理效率為主要目的時,分選工程應盡量選出生活垃圾中的不可燃組分(包括金屬、玻璃、渣石、水等)及含氯的廚餘垃圾、塑料與橡膠等物質,同時兼顧可利用組分的回收。

3 以為生化處理廠提供可生物降解原料為主要目的時,分選工程應盡量選出難降解和不可降解的組分(包括難降解塑料、橡膠等有機物質和金屬、玻璃、渣石等無機物質),同時兼顧可利用組分的回收。

4 以提高填埋處置垃圾的安定性、減少填埋場的滲濾液産量和填埋氣産量為主要目的時,分選工程應盡可量選出廚餘垃圾等易腐亂組分和難降解塑料、橡膠等有機物質,盡量減少垃圾水分,同時兼顧可利用組分的回收。

3.2 工藝

3.2.1 分選工程應具備以下基本功能:稱重、分選、回收組分打包外運、殘渣外運、污染監控和預警預報。

3.2.2 分選的基本工序一般包括受料、破袋、機械分選、輸送、人工分選以及壓縮打包等。

3.2.3 受料的基本工序包括垃圾貯存和給料。

3.2.4 破袋、篩分是袋裝垃圾分選工程必備工序,破袋和篩分可合二為一,其目的是分散袋裝垃圾,并将垃圾中飯粒等細小物料篩分出來。

3.2.5 人工分選是一種經濟、可靠的垃圾分選方法,應優先采用。采用人工分選時宜配帶式輸送裝置。

3.2.6 分選工程應建設備用分選生産線,确保進廠垃圾當日處理。單線的最大處理能力取決于垃圾産量的波動情況,如缺乏相應資料,宜取為設計處理能力的1.2倍。

3.2.7 合理調配垃圾轉運能力,做到殘渣及易腐亂分選物料在廠滞留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3.2.8 應根據給料特性和後續處理工藝,選擇破袋、機械分選和輸送方法和工藝,如:好氧發酵前宜采用兩級破袋等。

3.3 設備設施

3.3.1 分選作業車間可分為接收區、分選作業區、分選物料存放區和殘渣存放區。各區之間應相對獨立,接收區、分選作業區和殘渣存放區之間應彼此隔離。各區應有防止滲濾液和臭氣洩露的措施,并應設置通風除塵除臭及殺蟲滅害裝置,改善車間環境衛生條件。

3.3.2 分選工程應設置垃圾稱重裝置。

3.3.3 垃圾、殘渣貯存和給料設備設施可因地制宜選擇。

1 接收區和殘渣存放區應實現接收區無人作業,并保證接收區處于負壓狀态,防止臭氣外洩。

2 垃圾與殘渣貯存容積應不大于日處理設計能力的垃圾容積,其上、下限值見表3—1。嚴格控制垃圾與殘渣貯存容積,确保垃圾與殘渣在廠滞留時間不超過十二小時。

表3—1 垃圾與殘渣貯存容積的設計限值

垃圾處理設計能力(噸/日)

垃圾貯存容積(m3)

殘渣貯存容積(m3)

上限值

下限值

上限值

下限值

100

200

50

160

50

300

600

50

500

50

600

1200

50

1000

50

3 垃圾給料設備可選用闆式給料機、螺杆給料機、抓鬥等自動給料設備。禁止采用需要操作人員在接收區與殘渣存放區作業的給料方法和設備。

3.3.4 根據破碎、機械分選工藝和要求合理選擇相關設備。

1 破碎和篩分等分選設備應具有防粘、防纏繞功能。主要分選設備宜具有自清潔功能。

2 滾筒篩分機的孔徑應根據具體功能要求合理确定。

2 輕物質分選可選用風選和靜電分選設備配合篩分設備分選,黑色金屬分離可采用永磁分選機或電磁分選設備,有色金屬分離可選用電渦流分選設備。厭氧消化預處理可選用水力分選設備

3 為提高分選效率,風選、篩分以及磁選設備可采用多級串聯方式。

4 水力分選、磁選和渦流分選設備應達到90%的分選效率,其它分選設備效率不應小于70%。

3.3.5 兩條分選線之間的設備間距應不小于 3m ,保證足夠的檢修和清掃空間。

3.3.6 人工分選皮帶機寬度不宜超過 1200mm ,垃圾堆積厚度宜小于 10cm ,皮帶移動速度宜為0.1 -0.3m /s,最大皮帶移動速度不宜高于 0.5m /s。不同皮帶移動速度下,皮帶機有效長度、單條人工分選線所需配備的分選人員數量(不含輔助人員)及最大處理能力參照表3—2。

表3—2 單線人工分選皮帶機設計參數

皮帶移動速度(m/s)

最大處理能力(噸/小時)

皮帶機有效長度(m)

配備分選人數(人)

0.1

11—18

5

10

0.2

22—36

7.5

15

0.3

32—54

15

30

0.4

43—64

17

30

0.5

54—90

22.5

30

3.3.7 安裝角度大于17°的輸送設備宜選用帶有檔闆或檔邊等阻止物料滑落的專用輸送機。

3.3.8 垃圾接收、輸送及分選設備(設施)在不影響作業的前提下,應加設罩蓋,保證設備(設施)本身及接口封閉,并采取适當的措施,有效控制垃圾散落,揚塵、臭氣擴散以及滲瀝液洩漏,避免産生二次污染。

3.3.9 分選後物料應實現不落地貯存與轉運。紙類、塑料、有色金屬、黑色金屬應壓縮打包後外運;分選後殘餘物可直接落入轉運或輸送設備中外運或進入後道工序。

3.3.10 污染防治設備選型應做到節能、環保,确保污染物排放達标。

3.3.11 分選工程應設置供控制作業用的操作室或操作台。操作室或操作台應設在高處或安全的地方。大、中型分選工程還應在操作室或操作台内設監控系統和預警預報系統。監視、控制系統應預留數據輸出接口。

3.3.12 應配備完善的供配電、給排水、消防、通訊、道路和綠化等配套設施。

3.3.13 應配備必要的生産管理和生活服務設施。

3.3.14 設備配置應考慮檢修和故障因素。

4 建築和環境

4.1 設計規範、标準

4.1.1 分選工程的設計應執行以下規範和标準:

1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GB50337)

2 《生産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

3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标準》(GBZ1)

4 《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554)

5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GB16297)

6 《環境空氣質量标準》(GB3095)

7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标準》(GB3096)

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

9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

10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準》(GB16889)

11 《環境保護圖形标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

12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

4.2 建築設計

4.2.1 工程建設用地指标,不應超過表4—1的規定。

表4—1 分選工程建設用地指标(m2)

類 型

用地指标(m2)

大型

I類

≤30000

II類

15000—30000

中型

III類

10000—20000

小型

Ⅳ類

5000—15000

4.2.2 分選工程總體布置應滿足以下原則:

1 總平面布置應結合其服務區的具體情況,結合地形綜合考慮,做到經濟、合理。大、中型分選工程應按區域布置。

2總平面布置應根據工程所選用的設備及作業方式按功能分區布置,應充分到考慮垃圾收集車、作業車的通行和作業方便,作業區宜布置在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3 分選處理廠應建成封閉式廠區,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于 2.5m 的防護圍牆。

4 廠内生産線均不得露天作業。

5 廠内建築物、構築物布置應符合現行防火、衛生及安全等标準和規範的要求。

6 出入口、作業區和污染物排放口應遠離周邊主要環境保護目标。

4.2.3 分選工程内卸料區與裝料區應留有車輛回轉場地,回轉場地的尺寸應根據作業車輛的類型或作業方式來确定,并滿足《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範》(GB50337)強制性條文的規定。

4.2.4 廠區内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設計和外部裝修應與周圍居民住房、公共建築物以及環境相協調。

4.3 環境衛生與安全設計

4.3.1 作業車間的地面應有适當的坡度(0.01—0.015),垃圾與殘渣貯存區取上限值以便于滲濾液瀝流,并在适當的位置設置地溝等排水措施,以便于車間地面的清洗。

4.3.2 分選工程内應采取雨污水分流制的排水系統。垃圾與殘渣貯存區、分選作業區内應設置垃圾滲瀝液的集流設施。

4.3.4 作業車間地面應作防水處理,垃圾與殘渣貯存區地面應作防滲透、防腐蝕處理,一般地面為混凝土地面。

4.3.5 分選作業車間内應設有通風、除塵、除臭系統。

4.3.6 高噪聲設備應采取降噪隔聲措施。

4.3.7 分選處理廠内綠化面積應達到20—30%,廠區四周宜布置密集的常綠植物。

4.3.8 污染物排放口應按規定設置污染物排放口标志。

4.3.9 廠區應有明顯的作業車車位标志及車輛行駛方向标志。

4.3.10 需夜間作業的分選工程,其照明應符合作業的需要。

4.3.11 分選工程應按《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等有關規定設置避雷措施。

5 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

5.0.1 分選過程中産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臭氣、粉塵、噪聲、廢水、散落物和殘渣,應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标準的規定。

5.0.2 對于車輛行駛、分選作業、通風除塵除臭的各個環節産生的噪聲,應按其産生的狀況,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12348)要求,作業車間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标準》(GBZ1)的要求。

5.0.3 噪聲控制措施包括:

1 應選用低噪聲的作業機械和設備;

2 合理布置規劃總平面布置,高噪聲設備盡量集中布置,并利用建築物和綠化隔離帶減弱噪聲的影響;

3 合理布置通風管道,采用正确的結構,防止産生振動和噪聲;

4 對于聲源上無法根治的生産噪聲,分别按不同情況采取消聲、隔振、隔聲、吸聲等措施,并着重控制聲強高的噪聲源;

5 減少交通噪聲,垃圾運輸車輛進出區時,降低車速,禁鳴喇叭。

5.0.4 主要惡臭及粉塵産生源應采取密閉、局部隔離等措施,經除塵除臭後有組織高空排放,處理後氣體的排放應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4554)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GB16297)。

5.0.5 分選工程産生的垃圾滲瀝液應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準》(GB16889)有關規定處理後納管排放。

5.0.6 場地道路沖洗水收集後必須經過沉澱後與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後排放。

5.0.7 分選出的不可利用殘渣應及時外運至衛生填埋場填埋。

5.0.8 分選設施的安全衛生措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标準》(GBZ1)、《生産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的要求。

5.0.9 通風系統緻病菌的滅活以及蠅、蟻、鼠等衛生防疫措施應按衛生防疫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别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标準執行的寫法為:“應執行……”,“應按……”,或“應符合……的有關規定”。(熊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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