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來源于商金課堂 ,作者菊子花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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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案件裁判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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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放貸時未能盡到嚴格審查義務,是否會導緻金融借款合同無效?
審判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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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必須是按照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其中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況、财務狀況、擔保物情況及項目說明等。金融機構接收材料後,應當對貸款目的、用途、數額、期限、借款人的資信狀況、貸款擔保等情況進行貸款前的審查,對于已經符合要求的可以發放貸款。
但在審判實踐中,很多金融機構為了提高自身業務量,對于貸款前的審查責任和貸款後的跟蹤義務都流于形式,甚至還幫助借款人僞造貸款材料,隻為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而當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後,又會以借款并非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為由請求法院确認借款合同無效,從而以雙方返還的形式逃避承擔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逾期利息、罰息及複利等相應責任。
最高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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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最高法民申3618号民事裁定書,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徽縣支行與徽縣華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隴南市大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訴案。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農行徽縣支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的規定,也并不影響本案《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的效力。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系嚴格審查條款, 是從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角度加以規範,屬管理性規範,即使違反該規定,亦不影響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效力,何況華宇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農行徽縣支行違反了該規定。綜上,華宇公司提交的新的證據不足以推翻原判決。
裁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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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明确規定了“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但由于《商業銀行法》是屬于部門法,其性質主要是約束商業銀行的行為規範,是屬于金融系統行政管理性質的法律規定,該條款的性質并不能屬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的強制性規範。因此,即使銀行在放貸前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也不影響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效力,對于已經占有使用資金的借款人來說,仍應承擔金融借款合同約定的償還責任。
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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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
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确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确能償還貸款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緻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财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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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注金融審判
成就商事未來
原标題:《金融借款案件裁判實務||銀行放貸時未能盡到嚴格審查義務,是否會導緻金融借款合同無效?》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