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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涉工程雖是實際施工人挂靠資質施工,但實際施工人因組織

最高法院:案涉工程雖是實際施工人挂靠資質施工,但實際施工人因組織施工的需要,必然會産生支付項目部管理人員的工資、工程資料制作等需要産生的辦公費用。故在案涉工程質量合格,發包人的合同目的已實現的情形下,對工程價款中本就無法明晰的企業管理費予以核減,對承包人不公,亦将使發包人、承包人之間的權利失衡,故對鑒定造價中的企業管理費,不予核減。國家之所以對建設工程領域規定資質管理,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工程質量,既然案涉工程已經竣工合格,說明發包人工程質量預期已經實現。

本案中,成虎公司明知張新平沒有施工資質仍将工程交給張新平施工,在工程交付驗收合格之後,又以無資質為由拒付包括利潤在内的工程餘款,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且從公平角度,将該部分利潤留給發包人,發包人基于同樣一份無效合同而獲益,有違公平合理基本原則。故該院結合本案案情,對成虎公司主張核減鑒定價款中的利潤部分,不予支持。稅金屬于工程款的一部分,應當在工程計取中一并支付。對于建設單位向承包人發包的工程,不管合同是否有效,隻要承包人取得工程款,就應向國家繳納稅金(即營業稅及其附加)。本案中,張新平與新井公司《内部承包協議》明确約定需繳納稅金,新井公司亦是案涉工程備案承包人,因此,即便施工合同無效,成虎公司也應當支付稅金。成虎公司主張工程造價中核減稅金,該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再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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