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反調查
反調查是指犯罪分子及其有關人員為掩蓋犯罪行為、逃避法律的制裁,針對監察機關和調查人員的調查行為,妄圖使調查活動無法進行或者誤入歧途,而采取的一系列對抗性或具有對抗意義的行為總和。
二、常見的反調查行為
反調查行為存在于作案的前後,按照時間的發生順序,反調查行為可分為三個階段:作案階段(包括作案前及作案時)、被舉報階段、立案後階段(調查及審查起訴階段)。以下分類方法隻是為方便理解而作出的劃分,反調查行為可能出現在各個階段。
(一)作案階段
1.制作僞證、毀滅證據。制作僞證、毀滅證據是最常見的反調查行為,如在貪污犯罪中,被調查人通過毀滅憑證等方法逃避調查。
2.掩飾贓款。被調查人将收受的現金購買固定資産和理财産品,或将贓款投資出去進行經營活動,通過加速資金流動,讓調查人員很難通過資金的去向查清犯罪事實。
3.歸咎于集體和上級領導。部分被調查人為掩飾犯罪行為的非法性,通過集體讨論、集體分贓、集體負責、向上級請示等形式掩飾其個人和少數人犯罪的本質。
4.以借款等名義掩飾犯罪的本質。部分被調查人通過制作假借條、不出資而持有幹股、安排親朋好友吃空饷、隻赢不輸的賭博娛樂、放高利貸、低價購買物品、高價出賣物品等方式掩飾犯罪的本質,逃避調查。
(二)被舉報階段
1.咨詢專業人士,制定反調查對策。部分被調查人得知自己被舉報或被調查後,向有辦案經驗的調查人員或律師咨詢,尋找應對方法。
2.相互串供,攻守同盟。在被舉報或被調查後,共同貪污、受賄的被調查人,受賄人和行賄人之間,相互串供,建立攻守同盟,共同編造虛假的事實或拒不供述,以期蒙混過關。
3.毀滅證據。部分被調查人得知自己将會被調查後,第一反應就是毀滅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貪污案件中,主要是毀滅财務憑證;在受賄案件中,主要是故意毀壞、毀滅手機、電腦、筆記本等存儲、記錄有犯罪證據的物品。
4.打探消息,找人說情。部分被調查人在得到自己被舉報或被調查的消息後,千方百計通過各種渠道打探與案件相關的消息,并找人說情,希望自己不被查處或隻科以較輕的處罰。
5.威脅、收買關鍵證人。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口供是證據之王,如受賄案件中,是否有行賄人的口供對定罪至關重要。部分受賄人及家屬得知受賄人被調查後,往往會威脅行賄人,要求行賄人作假證或藏匿逃避調查。
(三)立案調查及審查起訴階段
立案後是反調查活動最頻繁和最張狂的時候,被調查人為逃避處罰無所不用其極。
1.自殘自殺。部分被調查人出于保護同夥、保全财産、對抗審訊等目的進行自殘,這是一種極端對抗調查的手段,影響最為惡劣。
2.裝瘋賣傻、無理取鬧。被調查人對于調查人員的提問答非所問。更有甚者,被調查人企圖通過在地上打滾、随意大小便或脫衣解褲等方式打亂調查人員的節奏。
3.暴力威脅、打擊報複調查人員及家屬。職務犯罪案件的被調查人及家屬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複雜的社會關系網,他們在采用說情等方式施壓無效後,往往采用暴力威脅等手段給調查人員施加壓力,使其退縮。
4.通過新媒體等方式煽動不明群衆鬧事。部分被調查人家屬編造謠言謊稱被調查人在被調查時遭受刑訊逼供,通過制造群體性事件給監察機關增加壓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現在是新媒體時代,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新聞的發聲者,部分被調查人的家屬通過微信、微博等新媒體造謠,使謠言在最短的時間内得到最快速度的傳播,幹擾調查的順利進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5.偷拍偷錄調查取證過程。部分被調查人、證人,為了能夠在後面的庭審中要求法官排除相關證據,往往會對調查人員的行為進行錄音錄像,以期找到調查人員可能存在的不文明、不規範行為。
6.收買調查人員、鑒定人員、技術人員,看護、看守所等人員,通風報信。調查人員處于作戰的第一線,往往能夠決定案件的最終走向,是犯罪分子最想腐蝕的對象。在有些案件中,鑒定意見系案件性質的決定性因素,鑒定人員從而成為公關對象。
其他輔助人員,特别是錄音錄像的技術人員、陪審人員,對案情也很清楚,往往成為被收買的對象。被調查人及家屬通過這些人員獲取相關信息後,重新建立攻守同盟,大大增加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7.收集調查人員個人違紀違法證據,向監察機關及調查人員施壓。通過收集部分調查人員或者相關領導的違紀違法信息,給調查人員造成壓力,從而創造讨價還價的“籌碼”。
8.編造謠言冤情引起相關人員關注。部分被調查人家屬在被被調查人控制後,給上述人員寫信、寄材料、發信息,造謠稱被打擊報複,給監察機關造成壓力,幹擾調查。
9.相關單位妨礙取證。部分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或為了保護涉案人員,在取證過程中設置各種障礙,不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的證據,從而達到讓被調查人逃避懲罰的目的。
10.故意隐瞞關鍵證據,待到法庭再提供。有的被調查人為了讓調查人員出醜或者出于其他方面的考慮,故意将一些關鍵證據隐藏,待到法庭才提供,搞證據突襲,企圖讓監察機關、檢察機關陷于被動。如受賄案中出示借據、出資記錄,貪污案中出示相關财務憑證證明用于公務開支等。
11.幽靈辯護。“幽靈抗辯”是指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檢察官的有罪指控,為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而提出的難以查證的辯解。如部分被調查人為了能夠逃避法律的追究,将貪污款使用情況辯解為用于給共同上級領導購買禮品或公關等。
12.律師的介入。現實中部分律師介入後,給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通風報信等情況時有發生,這給監察機關的調查增加了難度。
三、如何應對反調查行為
1.建立一套完善的突發情況應對方案。反調查行為手段多種多樣,有時候會引起一定範圍的影響。監察機關要根據被調查人突發疾病、謠言、自殘自殺、逃跑等常見的突發情況建立一套較完備的應對方案。
2.交叉管轄或提級管轄。在當地調查有阻力的時候,可以考慮将案件交由上級部門管轄或者指定其他部門管轄,避免不必要的壓力和阻力。
3.加強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聯系。對于實施反調查行為的相關人員,構成僞證罪、包庇罪等犯罪的要及時聯系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律師也要聯系司法部門,及時處理。
4.注意初核秘密性,立案後要加快調查速度。很多反調查行為出現就是因為初核做得不夠隐秘,走漏了風聲,增加了日後調查的難度。有些監察機關為了保密需要,初核工作多在異地進行,如查詢銀行對賬單、調取通話記錄等。立案後應加快調查速度,特别要注重收集和固定可變化的證據,避免相關證據滅失。
5.規範文明執法,提高被反調查意識。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要注意文明執法,杜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現象。防止被調查人及家屬利用調查人員的不文明執法制造輿論,給調查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6.加強組織紀律管理。對于案情的知悉範圍要加以控制,隻能讓少數幾個關鍵調查人員知悉案情;另外,對于案件材料,應由專人管理,禁止無關人員接觸案件材料,防止造成案情洩露。
7.規範取證,不留尾巴。因為調查人員的疏忽或懶惰,對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證據不及時固定,給被調查人留下翻供機會。比如,在受賄訊問筆錄中沒有提到是否有投資合夥關系,被告人在法庭上突然提供投資協議,那麼整個案件有可能面臨無罪的風險。
8.将計就計,利用反調查行為獲取再生證據。反調查并不是洪水猛獸,如果能夠加以利用,有時候反而能夠為案件突破提供良機。如很多被調查人及家屬在得知被調查後,急于掩藏、轉移财産或建立攻守同盟、制造僞證等,這反而會制造新的再生證據,再生證據雖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但對于增加法官内心确信具有非常大的作用。
9.及時固定言詞證據,保護證人。對于關鍵證人的言詞證據,要及時加以固定,雖然《監察法》不要求對證人證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但是為了防止關鍵證人翻供,可以通過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加以鞏固。對于未找到的證人,應及時采取邊控等措施,防止其外逃。此外,還應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10.加大對僞證的打擊力度。證人受案外因素的影響較大,證言變動較大,加之我國對于作僞證的打擊力度較小,故應加大打擊力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反調查的成本。
11.利用說情人。一是說情人往往也是我們與被調查人産生信任的一個重要橋梁,通過做通說情人的思想工作,讓說情人勸說被調查人主動交代争取從寬處理,往往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二是通過說情人傳遞模糊的信息,給被調查人施加壓力,擾亂其心智。
12.反客為主,發揮律師的積極作用。有些行賄人,認為隻要不認罪,監察機關就拿他沒有辦法,有些監察機關通過律師做其工作,向行賄人解釋法律、陳述利弊,很快就解決了問題。另外,如果能夠和律師溝通好,形成較良性的互動關系,通過律師來勸說被調查人家屬積極退贓也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