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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有質量瑕疵不能實現居住目的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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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春光律師【錦天城律所】

業務領域:房産糾紛、執行與執行異議(之訴)

個人專著:《二手房買賣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執行與執行異議疑難問題全解與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規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一般而言,房屋買受人購買住房是為了居住的目的(包括出租給他人居住收取租金),如果房屋存在質量瑕疵,且此質量瑕疵很嚴重,導緻其居住目的無法實現,則房屋買受人有權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可以說是針對買賣标的物質量瑕疵而賦予買受人以解除權的特别規定,那麼,買受人是否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關于合同法定解除的一般規定來解除合同呢?當然可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因房屋賣售人的違約行為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房屋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出賣人向買受人交付并變更登記符合質量要求的房屋,自然是房屋出賣人的合同義務,如果房屋出賣人違反這一合同義務,且房屋質量瑕疵很嚴重以至于不能實現房屋買受人的合同目的,房屋買受人自然可以解除合同。【我在我的微信公衆号“合同效力實務研究”寫了很多關于房産的文章,分享了很多經典案例,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出來看看】


附:唐某平與鴻騰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開發商應承擔向房屋買受人交付能夠實現正常居住目的的成套住宅的義務,如其交付的房屋不能滿足房屋買受人購買該房屋用于居住使用的目的,房屋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案情簡介:2018年10月9日唐某平與鴻騰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唐某平購買涉案房屋,關于該商品房在所在樓棟的平面位置示意圖的具體說明及該商品房的戶型平面圖見附件一,但附件一空白,無相關内容。唐某平按約支付了房款等費用,2019年8月7日鴻騰公司通知唐某平接收房屋,唐某平接收了房屋,但認為交付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鴻騰公司提供的規劃設計圖顯示,案涉房屋一層規劃為卧室、衛生間各一間,負一層規劃為家庭影院、休閑廳、儲藏室、酒窖。唐某平提供的平面圖顯示負一層為休閑間、休閑廳、健身房、儲藏室。 裁判觀點【案号:四川省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川20民終586号】唐某平與鴻騰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為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唐某平購買的房屋是鴻騰公司開發修建的成套住宅,唐某平按照約定支付對價後,享有收取成套住宅的權利。鴻騰公司應承擔向唐某平交付成套住宅的義務,但其交付房屋分布在該單元的一層和負一層,一層僅有卧室和衛生間,負一層規劃設計為休閑功能房屋,天然氣無法接通,排污、通風、采光、居住等均受限,與合同約定明顯不符,屬違約行為。鴻騰公司在當事人報警後對該房屋進行了整改,但仍然不能滿足唐某平購買該房屋用于居住使用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條“因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規定,唐某平購買案涉房屋用于居住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請求解除案涉合同及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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