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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核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實務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這“冷條文”中規定的“複核”, 辦案人員、法審人員需要重視。落實這一條的規定, 在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複核過程的證據保存和未進行複核的法律後果 。
一、案例解讀 (2017)京行終4824号。北京高院認為,行政相對人就拟将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所進行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相對人享有的法定的、重要的程序性權利。相對于陳述、申辯的程序性權利, 處罰機關負有進行聽取并複核的法定義務 。複核過程中處罰機關應判斷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能否成立,在必要情況下甚至可通過适當形式将是否采納陳述和申辯意見的結果告知行政相對人,并根據情況說明理由。 上述複核過程應當制作相應的載體,應訴時應作為履行行政處罰程序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交 。 二、實務分析 實務中,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執法人員記錄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後,執法人員在接下來的程序中需要注意什麼? 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進行複核,并記錄複核過程和意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和2021《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對當事人的陳述申辯進行複核,是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的法定義務。如果進行了複核,但沒有記載複核意見,也沒有保留複核過程的證據資料,那麼,在行政訴訟中,處罰機關将無法證明自己履行了複核程序,更無法證明依法保障了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 在哪兒記錄複核意見? 目前,農業行政執法基本文書格式《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的各項要素,都沒有明确提示執法人員記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進行複核”過程和結果的内容。如果執法人員沒有注意到處罰法對複核程序的規定要求,很可能會漏掉複核過程。相對而言,市監《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的要素欄中明确提示了“複核意見”,可以更好的提醒執法人員防範避免程序錯誤。
另外,盡管《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範》(2020)第六十二條明确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載明 “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當事人陳述、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情況,以及複核、聽證過程及意見” ,但是實務中,不少執法人員的确忽視了這個細節問題,在處罰決定書中并未明确按上述格式要求記載複核意見。 三、幾點建議 第一,不能漏掉了複核陳述申辯意見這個程序。 複核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是法定程序。不是可做可不做,是必須做。 第二,保存或保留好複核的有關證據。 是否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了複核,證明責任在處罰機關。在訴訟中,處罰機關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開展了複核,那就是等于說是沒有進行複核。 第三,特别注意《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的制作。 執法人員在複核過程中,要保留好過程性的證據。比如,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中明确記載複核過程和意見。 第四,在案卷評查中,應當注意對複核程序的把握和評價 。 四、學習幾個案例 如果處罰機關不能證明履行了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符合程序,從案例來看,法院判決有兩種:一種是認定程序違法,撤銷處罰決定;一種是認定程序瑕疵。法院作出上述兩種不同裁判的理由在于,在具體案件中,綜合判斷處罰機關未複核陳述申辯意見是否實際影響了當事人的權利。 1. 徐某訴山東省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行政處罰案。 法院認為,行政處罰程序中,如果行政相對人曾提出陳述、申辯,但 行政機關不能舉證證明其聽取了陳述、申辯,不能舉證證明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則推定 其未聽取陳述、申辯,未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屬違反法定程序。見:對一起案件行政處罰行為違法性的分析,劉萬金:載《山東審判》2017年第3期。 2.(2020)冀1127行初17号。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乜某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認為其砸的是自己女兒家的東西不應受處罰。被告亦認定原告行為系張某1授意所為。但在 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并沒有對原告陳述和申辯意見進行複核的相關證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亦未有對原告陳述和申辯采納與否的相關意見。故被告景縣公安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2.(2020)冀1127行初17号。 法院認為,本案原告乜某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中提出了陳述和申辯意見,認為其砸的是自己女兒家的東西不應受處罰。被告亦認定原告行為系張某1授意所為。但在 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并沒有對原告陳述和申辯意見進行複核的相關證據,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亦未有對原告陳述和申辯采納與否的相關意見。故被告景縣公安局作出的該行政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 ,應予撤銷。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包括下面的兩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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