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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萬沒想到,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竟有這麼多稅務問題!

勞務派遣用工是我們企業在實際生産經營中一種常見的用工方式,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與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有關的稅事兒~
檸檬君跟各位粉絲朋友打個賭,有些問題的稅務處理你可能萬萬沒想到......
01 勞務派遣用工的通用财稅處理問題
問題1.用人單位在哪些工作崗位上可以使用勞務派遣人員?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隻能在 臨時性、 輔助性或者 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 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 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内,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問題2.用人單位安排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有數量方面的限制嗎?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 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例如,甲企業是一家生産性企業,擁有較多的人員。其中,與本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人數為200人,當年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為20人,則甲企業使用的勞務派遣用工比例=20/(200+20)=9.09%
問題3.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在會計處理上,是否納入《企業會計準則》中“職工”的計算口徑範圍?
根據《财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号——職工薪酬>的通知》 (财會[2014]8号)第三條規定:
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範疇, 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因此,在會計處理方面,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也納入職工的核算範疇。
問題4.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能否計入職工薪酬的核算範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條規定:
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以下兩類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1類: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例如,甲企業為了解決臨時性用工需要與乙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合同約定,針對派遣人員的用工支出由甲企業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再由勞務派遣公司具體支付給個人,甲企業當期共計發生勞務用工支付20萬元。在本案例中,甲企業應将該筆支出作為勞務費支出處理,不能計入職工薪酬核算。
第2類: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例如,甲企業為了解決臨時性用工需要與乙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用工合同,合同約定,針對派遣人員的用工支出由甲企業直接支付給被派遣的員工個人,甲企業當期共計發生勞務用工支付20萬元。在本案例中,甲企業應将該筆支出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或職工福利費支出來處理。
問題5.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内旅客運輸服務涉及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嗎?
例如,王某是甲企業的勞務派遣員工,2021年1月,王某因出差發生了國内旅客運輸服務,取得了飛機票、高鐵票等票據。那麼,王某非甲企業正式員工,其發生的國内旅客運輸服務涉及的進項稅額能抵扣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内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條規定:
“國内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國内旅客運輸服務。
納稅人購進國内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别号”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緻,否則不予抵扣。
因此,在本案例中王某發生的支出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向大家介紹完勞務派遣用工涉及的一些通用财稅知識後,接下來,再為各位朋友說一說勞務派遣用工涉及的稅收優惠由誰享受的問題。
02 勞務派遣用工涉及的稅收優惠适用主體問題
問題1.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涉及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由勞務派遣單位還是接受勞務派遣單位享受?
例.甲企業是一家生産性企業,為了解決季節性用工問題,甲企業與乙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在乙勞務公司派遣的人員中有2人為殘疾人員。根據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對此,甲企業财務人員産生了疑問——企業接受勞務公司派遣殘疾人員用工,其工資100%加計扣除是由由勞務派遣單位乙公司享受還是我公司享受?
針對該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經征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意見,做出了如下答複: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實際用工單位承擔相應的勞動和民事法律責任。據此,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承擔支付工資、繳納社保等法定的雇主義務。從法律角度,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的職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一條規定:
“以勞務派遣形式就業的殘疾人,屬于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勞務派遣單位可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因此,在本案例中,相關的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應由乙勞務公司享受。
問題2.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就業人數算用人單位還是勞務派遣公司呢?涉及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呢?
例.甲企業是一家物業管理公司,2020年甲企業與一家勞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接受勞務派遣用工15人,其中3人為殘疾人員。按照相關規定,企業接受殘疾人就業可以享受殘保金稅費優惠政策。那麼,這3名殘疾人員該計入勞務派遣公司,還是計入用人單位的殘疾人員用工人數中呢?涉及的殘保金又該如何計算呢? 根據《财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條、第五條規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緻後,将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複計算。”  
此外,我們還要注意,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财稅〔2015〕72号印發)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那麼,殘保金如何計算繳納呢?
根據财稅〔2015〕72号第八條規定,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注意事項: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至于殘保金的具體計算應用問題,大家可以查看我們此前已發的文章《天呐!第一次見有人把殘保金計算、繳納、減免說的這麼清楚!》
接下來,我們再結合企業類别、所處的行業等條件,說一說關于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專項稅務處理問題。
03 小型微利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問題
問:小型微利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用工人數是否計入本企業的從業人數?
例.甲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企業所得稅适用查賬征收方式,在判斷該企業2020年度能否适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時,甲企業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根據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甲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資産總額為1800萬元,2020年前三季度從業人數均為270人,2020年度第四季度因臨時性用工需要,甲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40人,即第四季度季初人數270人,季末人數為310人。那麼,甲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是否計入企業的從業人數呢?若計入企業從業人數,當年從業人數是否因大于300人而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呢?
根據《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财稅〔2019〕13号)第二條規定:
在計算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時,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 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指标,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此外,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确定上述相關指标。
根據上述規定,甲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是需要計入本企業從業人數中的。那麼,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是否大于300人呢?我們一起來計算一下:
因前三季度人數為270人,未發生人員變動,所以每個季度平均值均為270人;第四季度季初人數270人,季末人數為310人,本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270+310)/2=290人。
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70+270+270+290)÷4 =275
由于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為275人<300人,因此,甲企業2020年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04 高新技術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支出問題
例.甲企業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2020年度因研發X項目需要,甲企業以勞務派遣方式外聘科技人員3名,共計支付上述人員勞務費用50萬元。對此,甲企業财務人員産生了這些疑問:
疑問1.企業接受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支出,能否計入高新技術企業人員人工費用? 根據《科技部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研究開發費用的歸集範圍,人員人工費用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
因此,甲企業接受勞務派遣員工發生的支出,可以計入高新技術企業人員人工費用。
疑問2.甲企業支付外聘研發人員費用,能否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條相關規定:
人員人工費用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接受勞務派遣的企業按照協議(合同)約定支付給勞務派遣企業,且由勞務派遣企業實際支付給外聘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費用,屬于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因此,甲企業支付的外聘研發人員費用50萬元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以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05 建築施工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問題
問:建築施工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有誰代扣代繳?
例.甲企業是一家位于A省的建築施工企業,2021年1月甲企業作為總承包方承包了位于B省的房地産開發建設項目。為解決勞務用工問題,甲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那麼,異地工作期間這些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涉及的個人所得稅由甲企業還是勞務派遣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相關規定:
1.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并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讀到這兒,各位粉絲朋友有沒有這樣的感覺,企業接受勞務派遣用工涉及的稅務問題還是很複雜的。實務中,關于勞務派遣用工大家還遇到了哪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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