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幾個重點問題的理解與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最高人民法院鄭學林(民一庭庭長)、劉敏、于蒙、危浪平撰寫
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第41條對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後,用人單位如何承擔責任作了系統規定,準确理解應注意3個方面。
第一,關于勞動報酬。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後,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支付标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确定。勞動合同明确約定了勞動報酬數額,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雖然勞動合同被确認全部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用人單位仍可以參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支付了勞動報酬,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該勞動報酬數額有效;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實際支付報酬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報酬數額可以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相同崗位,即勞動者從事工種相同,提供勞動相同;相似崗位,指勞動者從事工種不同,提供勞動性質不同,但是在本單位所處位置、發揮作用相同。
第二,關于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了勞動合同無效的3種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存在前述3種情形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獲得單方解除權;在上述情形下,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規定的計算标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本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關于經濟損失賠償。依照勞動法第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本條第二款對此作了明确規定。該款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系過錯責任,賠償損失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不同于懲罰性賠償。
※法條鍊接: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争議的,由勞動争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确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确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确定。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被确認為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
由于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