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詳解
(2011-09-15 18:53:00)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裡是一類很特殊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着很大的區别,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需要采用該種勞動合同。
現解釋如下:
一、《勞動合同法》明确提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文:
1、分類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并列關系,互不隸屬。
2、定義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這類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該種勞動合同是以某一項工作開始之日,作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勞動者完成該項工作之日,作為其期限終止之日,因此,存在變更、解除、中止(雙方協議暫停履行)或終止,但不存在續簽問題。
在房屋拆遷、城市建設領域,承辦拆遷、建設工作的單位為了完成一定區域内的房屋拆遷、垃圾清運等事項,以及一些季節性、臨時性的事情,可以簽訂一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試用期
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之處
1、不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即使連續簽訂兩次之後再簽的,也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于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二、三、六、七項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應當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的規定,凡是勞動合同都須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