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
《傷寒論》中的“必”不是必定、必須的意思。《傷寒論》第3條:“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體痛,嘔逆,脈陰陽俱緊者,名為傷寒。”
發熱是太陽病的主要症狀。太陽病初起病時,或已發熱,或未發熱,這是較為常見的臨床現象,有些人發燒了,有些人卻遲遲沒有發燒,有些人高燒,有些人僅僅是中等程度的發熱。為什麼呢?中醫認為這是因為患者的正氣有強弱之異,感邪有輕重之殊,故發熱的出現也有遲速的不同。但太陽傷寒既然屬于寒氣外束,表陽被郁,故惡寒這個症狀在疾病初起的時候就一定會出現。也就是說,惡寒不僅是太陽傷寒的必然見症,也是最早見到的症狀。
這是目前注者對本條的解釋,各家觀點基本相同,幾無二緻。
如果把本條的“必”理解為“必定”、“一定”,那麼上述理解就肯定是正确的,不會有任何的異議。大概很少有人對“必”字作“必定、一定”理解提出疑問。《辭海》《辭源》的權威性釋義就是依據。
但是《傷寒論》第3條的“必”是不是可以作“必定、一定”理解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讓我們先看看《傷寒論》第33條原文:“太陽與陽明合病,必自下利。葛根湯主之。”如果将這裡的“必”理解為“必定”,那麼原文的意思就應該是:太陽與陽明合病,一定會出現下利。是這樣的嗎?
請再看看緊接下來的第34條:“太陽與陽明合病,不下利,但嘔者,葛根加半夏湯主之。”很清楚,太陽與陽明合病并不一定出現下利。假如将第33條“必自下利”的“必”理解為“一定”,那麼第33條和第34條的意思就矛盾了。
回過頭來再看一看第3條:“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這一條孤立地看,它的意思是太陽病必見惡寒。如果太陽病必見惡寒,怎麼第6條又有“太陽病,發熱而渴,不惡寒者,為溫病”的說法呢?可見太陽病是可以不見惡寒的,惡寒并非太陽病的必見症狀。
通過上面的讨論,現在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結論:仲景論著中的“必”作為一個副詞,它不是“一定”、“必定”的意思。筆者認為它是“大多”、“往往”的意思,表示所說的事物有很大的可能性,很高的出現幾率。
“太陽與陽明合病,必自下利。”其意思是:太陽與陽明合病,往往會出現下利。“凡服桂枝湯吐者,其後必吐膿血也”,其意思是:服桂枝湯如果出現嘔吐反應,到後來往往還會吐出膿血。
總之,張仲景論著中的“必”字,如“必郁冒汗出而解”、“必蒸蒸而振”、“必盜汗出”、“必便膿血”,“必……”都應該讀為“大多”、“往往”,而不可讀為“一定”。誰要把“必”字理解為“必定”,那他就要怨張仲景用詞錯了。其實不是張仲景錯了,而是他理解錯了。
仲景書中的“必”字是“大多”、“往往”的意思。所以用“必”字所表達的意思反倒比不用“必”字表達的意思還要緩和一些。舉例而言,“脈遲為寒。今與黃芩湯複除其熱,腹中應冷,當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這裡的“必死”隻是說病情十分危重,患者很有可能會死亡。而“少陰病,六七日,息高者,死。”文中沒有用“必”字,那倒是對于死亡必然性的判斷。
如果将“必”理解為“一定、必定”,那它就表達着絕對的規律,無論是否定的,還是肯定的,無論是陰性的,還是陽性的,都是百分之百,或者是零,全或無,沒有例外,很簡單很好掌握。大概初學醫者、淺學的人,或不求甚解者,都是喜歡這樣的絕對規律的。
記得在上大學的時候,初接觸《内經》病機十九條,大為振奮。“諸躁狂越,皆屬于火。”“諸腹脹大,鼓之如鼓,皆屬于熱。”“諸病水液,澄澈清冷,皆屬于寒。”各種發狂躁動,各種腹脹如鼓,皆是熱邪所緻;各種疾病,若水液澄澈清冷,都是寒邪所緻。這是誰總結出來的?誰寫出來的?誰洩漏出來的?太好了!太簡單了!我得之也!辨證何難!臨證何難!
其實,《内經》病機十九條裡的“諸”字、“皆”字,都不能作“全部”理解,隻能作“大部分”、“大多數”去讀,此與《傷寒論》的“必”字一樣。
回過來順便說說太陽病的惡寒。仲景說“太陽病或已發熱,或未發熱,必惡寒。”這段話的意思是,太陽病初起時多見惡寒,而不是太陽并必定見到惡寒。惡寒的原因及其病理是複雜的,絕非但見于表證。從臨床事實看來,太陽病在初起時,惡寒者多,而不惡寒者也不少,有些病例自始至終根本就不見惡寒,臨證者決不可一票否決,以未見惡寒就否定太陽病的存在。
寫到這裡,筆者聯想起中醫的一句諺語:“有一分惡寒,便有一分表症。”這“有……便……”的判斷句式就是言其“必定”:如果有惡寒,那就一定有表證。其實這句格言中的“便”字也隻能理解為“常常”的意思,千萬不可作“必定”讀。
編輯:仲景中醫文化傳播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