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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父母房産歸誰?就算立遺囑,兒女也可能無法繼承全部産權

原創 2021-12-20 15:30 ·

從古至今房子一直都是老百姓讨論的熱門話題,房子在現在這個時代來說是一個人在一個城市裡立足的根本,尤其你看現在大城市房價漲得這麼快,房子除了有住的屬性外,還有很多的投資價值。所以在很多老人的眼中,房子不僅僅是自己的一個住的地方,更是一項固定的資産。有很多的父母他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攢一輩子錢,就是想能幫下一代多積累點财富,所以房産就成了中國家庭最主要的一個投資了。随着房子變得越來越重要,随之而來的問題也就多了。現在的家庭如果說隻有一個孩子還好,但是你要是有多個孩子怎麼辦?要知道現如今的社會,好多家庭就為了争父母的房子,鬧得面紅耳赤,甚至不惜親人之間翻臉,所以說國家就為了子女們能不再為了房産證争得頭破血流,最後也是做出了一個明确的規定,于是全新的民法典就在2021年的1月1号正式是實施了,從此開始父母的老房産的繼承就得按照民法典新規來辦了。

首先我們來看看新規定裡有哪一些變化,第一個就是國家又新增了兩種立遺囑的方式,像以前一般都是大家手寫或者錄音等等的,然後到公證處立公證遺囑,不過這種方式都非常有局限性,甚至說需要你來回往返公證處好幾趟比較麻煩。你看這對于一些體弱多病的老人,行動不便的老人是不是就有很大的阻力了?所以國家現在為我們新增了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的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非常人性化,不過也有條件限制,就是說你在立遺囑的時候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才行,而且都得親筆簽名寫明日期。很多人可能就嫌麻煩,說怎麼立個遺囑要找這麼多人在場,那其實這是為了老人好去防止被繼承人出來脅迫老人,讓他立下違背心意的遺囑。那麼以後在這種情況下立的打印遺囑視頻遺囑那就生效了。

我們再說第二個,民法典新規裡它是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像在以前繼承法裡是這麼規定的,隻有子女或者父母配偶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但是在新的民法典裡,他對繼承人的範圍做了一個擴大,如果說第一第二順位繼承人都不在了,或者都放棄繼承的情況下,那麼外甥、外甥女、侄兒、侄女那也都能繼承老人的遺産了。這樣一看很多丁克家庭的财産就有着落了,雖然沒有孩子,但是他們還有其他親戚在,或者是對一些失獨家庭來說,他們的房産也可以有繼承的對象了。給大家舉個例子,比如說小王的叔叔他沒有子女,但是他長期由小王當侄子的來照顧,有一天小王的叔叔不幸病逝了,這個時候小王的叔叔他留下來的房産就可以由小王來繼承。

我們再看第三個就是增設了寬恕的制度,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原則已經在新規中被删除了。

人都有犯錯的時候,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子女對父母來說手心手腕都是肉,父母都希望他們過得好,比如大兒子小李在結婚後,他的父母感覺他整個人都變了,心疼媳婦,忘了娘,對生病的父母開始不聞不問了,照顧父母的重任,于是就落到了小兒子身上。這下父母生氣,所以他就立個遺囑。以後我的财産房産全給小兒子了,但是幾年之後大兒子突然反過勁來變得孝順了,開始是照顧父母了,那麼作為父母看到大兒子有這樣的轉變也很欣慰,于是他們又重新拟定了一份遺囑,也把大兒子加入到了他們的啊繼承人裡面了。那麼按照民法典新規,你看對繼承人有明顯悔過表現的,可以重新把它列為到你的繼承人中重新獲得繼承權。

那麼換句話說也可以這麼理解,如果說一個老人他生前立有多份遺囑的,那麼我們以他最後的那一份為準,但是大家注意了,這裡邊有一種情況例外,就算父母一方立了遺囑,說要把房産留給哪個子女,可能子女他也不能完整地繼承這套房産,那就是在房産作為父母的婚姻共同财産情況下,如果僅有父母的一方立下遺囑說把房産留給子女,而作為夫妻的另一方他不同意的話,那麼子女就無法全部繼承這套房子的産權。

下面我給大家舉一個具體的例子,李大爺和劉大媽老兩口膝下有兩個兒子,李大爺在臨終前他就立了一份自書遺囑,說要把房子留給大兒子,然後他還要把所有的存款讓大兒子跟二兒子平均分了。因為李大爺他養老期間都是住在大兒子家,大兒子對他照顧得也很好,小兒子也時常去看望他,隻不過是因為工作忙不能出太多力。可是就在李大爺去世後,劉大媽突然跑出來了,他也鬧着要分房子分錢,還威脅要把兩個兒子告上法院。原來劉大媽她早年間她因為總去跳廣場舞,然後私生活還挺混亂,他就跟李大爺的感情啊啊很差,兩人一直都是兩地分居,也不怎麼來往。于是李大爺在立遺囑的時候壓根就沒想過把房子和财産留給劉大媽。那麼按照民法典的繼承新規來看,首先有遺囑的肯定要按遺囑先來繼承。那麼李大爺他雖然立了一份自書遺囑,但卻是一份部分無效的遺囑,但是根據兩個兒子說,明明也有老人家親筆簽名,大家也都簽字了,怎麼就部分無效了。

原來李大爺留下的房産和存款都是他婚後所得,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還有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等等通通都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說劉大媽她作為母親在結婚之後就一直當着家庭主婦不工作也不賺錢,但是李大爺的這套房子可是在他結婚後買的,那存款也都是他婚後的工資和養老金攢的,而這些那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在進行遺産分割之前,應該先把共同财産的一半拿出來分給配偶,剩下的才能由其餘的被繼承人啊也就是兒女們再來分。

所以說在李大爺的這份遺囑中,房子産權的一半應該歸母親劉大媽所有,而另一半才按照劉大爺的遺囑區分給大兒子,包括存款也一樣,所以說我們立遺囑讓别人繼承自己的财産,你隻能安排自己的,不能安排别人的,尤其是在婚姻關系不和睦不穩定的情況下,這裡我也提醒大家,在結婚的時候也要保護自己的婚前财産,或者說你可以提前寫好婚前協議,約定婚後的工資、獎金、養老金等等所得隻歸個人所有,但平時的生活你們可以把花銷都放在一起,隻是說給自己一個保障,不至于到時候這個人财兩空。而且在立遺囑的時候,為了規避下一代的婚姻風險啊,你還可以再加上一條留給被繼承人的房産或者是财産和被繼承人的配偶無關,那麼這樣就能很好地避免下一代的婚姻關系,不和睦帶來的風險。

最後我想說父母生前先立好遺囑,讓子女在去世後能通過繼承來獲得房産,這種方式是不需要交任何稅費的。而且,父母還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誰贍養我的多我就把房子給誰,這種方式不管從經濟角度還是從倫理道德安全角度來講,都是最合适的選擇。不過在立遺囑之前,大家一定要先考慮到财産的屬性,就是說這是不是你的财産你去安排他,自己是否能全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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