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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罪解讀」催收非法債務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蹤、騷擾他人的。”

一、條文解讀

(一)本條規定“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有以下含義。

1.行為人實施了“催收”行為,“催”是方式,“收”是目的。本條對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作了具體列舉。

2.行為人催收的是“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于違反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實施高利放貸産生的債務,就屬于本條規定的非法債務。

這裡的“産生”既包括因高利放貸等非法行為直接産生,也包括由非法債務産生、延伸的所謂孳息、利息等。這裡的“等”,根據實踐中的情況,包括賭債、毒債等違法行為産生的債務,以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産生的債務。

3.本條規定,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對于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情節不算嚴重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具體情況,可由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作進一步細化。

(二)本條具體規定了三種情形。

1.使用暴力、脅迫方法。

“暴力”是指以毆打、傷害他人身體的方法,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脅迫”是指對被害人施以威脅、壓迫,進行精神上的強制,迫使被害人就範,不敢抗拒,如威脅傷害被害人及其親屬;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施以暴力;威脅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予以奸淫、猥亵;以披露被害人及其親屬的隐私相威脅;利用被害人危難或者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服從等。

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方法是為了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如果是為了其他目的,則可能涉嫌刑法裡的其他犯罪,例如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搶劫公私财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系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對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與催收非法債務沒有關系的,則可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等等。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這裡規定了兩種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侵入他人住宅”。

(1)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不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都是非法的,應當予以懲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身份證件不讓随意外出或者與外界聯系等。

根據本條的規定,為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還需要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如采取拘禁方式或者多次、以惡劣手段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如果實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隻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如果不是以催收非法債務為目的,實施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可以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扣押、拘禁屬于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行為人為迫他人履行合法債務,而嚴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2)侵人他人住宅。侵入他人住宅表現為未經住宅内用戶同意,非法強行闖人他人住宅,或者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經住宅用戶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如果實施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隻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具有嚴重危害性的,則可依法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惡劣手段等嚴重情節的,則可依法按照本罪規定處罰。

3.恐吓、跟蹤、騷擾他人。

這裡的“恐吓”有多種形式,如以郵寄恐吓物、子彈等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故意攜帶、展示管制刀具、槍械;使用兇猛動物;宣揚傳播疾病;利用信息網絡發送恐吓信息;以統一标記、服裝、陣勢等方式威吓他人,使他人恐慌、屈服等。總體上,行為手段或者行為方式使他人産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就屬于這裡的“恐吓”。

這裡的“跟蹤”為對他人及其親屬實施尾随、守候、貼靠、盯梢等行為,使被害人在内心産生恐懼不安。

這裡的“騷擾”有多種形式,如以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挂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污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擺場架勢示威、聚衆哄鬧滋擾、攔路鬧事、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擾亂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生産、經營秩序等。總體上,“騷擾”會對他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負擔,形成心理強制,影響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産安全,影響正常的生産生活。

根據本條規定,恐吓、跟蹤、騷擾他人的方式催收高利放貸等産生的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惡劣手段等嚴重情節的,可以根據本罪定罪處罰。如果實施恐吓、跟蹤、騷擾他人的行為隻造成一般危害的,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情節嚴重的情形作了進一步細化,如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讨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等。如果行為人實施恐吓、跟蹤、騷擾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同時其行為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且具有多次、手段惡劣等嚴重情節的,則應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本罪法定刑:催收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首個判例

3月5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催收非法債務罪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黎某等四人因犯催收非法債務罪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該法院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判決黎某等四人刑事犯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在2021年3月1日實施後據第一消費金融了解到的首個據此修正案判此罪的案例。

宣判後,端州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介紹說:“4名被告人為催收高利放貸所産生的非法債務,對被害人多次采用油漆寫大字、塞門鎖等方法進行恐吓、騷擾的行為符合催收非法債務罪的特征,故本案适用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應以催收非法債務罪處罰4名被告人。”

注:本文主要摘抄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許永安處長主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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