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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法院僅是确認強拆行為違法,未對建築物進行評價,當事人可就行政機關認定建築物違法的行為另行...

裁判要旨 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 在拆除再審申請人趙福和租賃的橋下倉庫時,沒有證據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上述催告、聽取再審申請人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原審認定再審被申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正确。 關于再審申請人提出的原審判決 未對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體是否違法進行确認的問題 ,本院認為, 對建築物是否違法的認定和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具有因果關系,但卻系作出程序截然不同的兩個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一案一訴的原則,再審申請人趙福和如 認為有關部門對其租賃的倉庫建築認定為違法的行為不服,可另案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原審法院 在本案已将被訴強拆行為确認違法的前提下,對該問題未予理涉,沒有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至于再審申請人 提出的其他再審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案例:法院僅是确認強拆行為違法,未對建築物進行評價,當事人可就行政機關認定建築物違法的行為另行...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6318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趙福和,男,漢族,1964年3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淮上區行政辦公中心。 法定代表人馮中元,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趙福和因訴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行終739号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閻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雪梅、梅芳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趙福和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中的描述與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的表述不同,二審法院作出的相關結論錯誤。一審法院對再審申請人證據證明目的的描述,與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的表述不同,實際上進行的是删減,而不是概括、歸納,已影響了再審申請人證據的證明目的,二審法院作出的結論錯誤;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與大橋管理處處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對話錄音,可以證明再審申請人從其租賃的橋下倉庫通往其家中的電源是再審被申請人強拆再審申請人租賃橋下倉庫時切斷的事實,而原審法院不予認定,系證據認定錯誤。再審被申請人提交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針對的對象并非再審申請人租賃的橋下倉庫,與本案無關聯性,而原審法院認定其與本案有關聯,屬認定有誤。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與交投物業謝經理的對話錄音,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提交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實施行政行為前才作出,實施行政行為時才張貼的。交投公司作出的《場地租賃合同終止通知書》不是交投公司張貼的,而是再審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行為時張貼的;三、原審法院未對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體是否違法進行确認,顯屬錯誤;四、再審被申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作出的相關結論不妥。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中的描述與認定、撤銷二審判決;二、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在一審中的相關表述;三、訴訟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三十七條以及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當事人 收到催告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機關 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經催告, 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 本案中,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 在拆除再審申請人趙福和租賃的橋下倉庫時,沒有證據證明再審被申請人履行了上述催告、聽取再審申請人陳述、申辯等法定程序,原審認定再審被申請人的強制拆除行為程序違法正确。 關于再審申請人 提出的原審判決未對再審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實體是否違法進行确認的問題 ,本院認為, 對建築物是否違法的認定和強制拆除行為雖然具有因果關系,但卻系作出程序截然不同的兩個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訴訟一案一訴的原則,再審申請人趙福和 如認為有關部門對其租賃的倉庫建築認定為違法的行為不服,可另案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原審法院 在本案已将被訴強拆行為确認違法的前提下,對該問題未予理涉,沒有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至于再審申請人 提出的其他再審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确認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3日強制拆除趙福和租賃倉庫的行政行為違法,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趙福和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趙福和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閻 巍 審判員 劉雪梅 審判員 梅 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瑞強 書記員王甯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與行政行為有關的問題可以與我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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