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總統和州長是平行的關系,并不是上下級的關系。衆所周知,1787年憲法,确立了“聯邦制”原則,各個州讓渡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實現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分權治理。在美國,有些權力是聯邦政府擁有的,有些權力是州政府擁有的,聯邦政府雖然在理論上無權幹涉各州的内部事務,但是美國200多年的政治實踐,最後形成了一個共識:州的利益要符合聯邦政體利益。
這也就是說,雖然各個州的州長都是民選的,甚至有些州的州長可以任2屆以上,比總統的任期還要長,在各個州的威望或許州長的聲望要高于總統,沒準一個州長卸任後,總統已經換了好幾個了,但問題在于,州長不能在所有的事務上,都抵觸聯邦的決策。
舉個例子說,在1941年美國國會對日本宣戰後,假如某個州的州長,認為不應該打仗,所以拒絕聯邦征兵,也拒絕聯邦使用該州的兵工廠,同時也禁止該州的民衆參加聯邦軍隊,不允許聯邦租用該州的民用設施。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美國總統要求該州的州長必須執行聯邦的命令,但是這個州長耍橫,就是不執行,那麼該州長會面臨什麼樣的結果?
答案很簡單,該州長會被定義為犯罪分子,因為他觸犯了法律,那就在于既然合衆國議會通過了決議,根據自下而上授權的原則,國會議員已經代表了各州的利益,即便該州的參議員和衆議員投了反對票,那麼也沒用。因為法理上,聯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國會的決議,也就高于各州的決議,該州長拒絕執行國會的決議,拒絕執行總統的命令,那就等于觸犯了聯邦法律,也就失去了合法性,等待他的大概率就是警察了。
這也就意味着,隻要該州長不觸碰美國聯邦制的底線:聯邦法律高于各州法律。那麼該州長就已經在法律意義上維護了聯邦的整體利益,其它的事,隻要不引發極端的惡性事件,總統基本上是管不着的,國會議員也管不着。
一個非常明顯的例子,那就是美國各州的法律都不盡相同,有些行為,在某些州是合法的,但到了另一些州,就成了非法的。但是假如聯邦法律規定某個行為一定是不合法的,那麼各個州也得規定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舉個最極端的例子,假如聯邦法律已經确認在美國持槍是非法的,要搞禁槍運動了,那麼各州抵制也沒用,各州民衆不同意也沒用,因為那是聯邦法律,所以下一步就是要求各州出台相應的法規,在各州進行禁槍。
在曆史上,也并不是說聯邦在所有時候都能壓制住各州,比如說1860年林肯當選美國總統後,南方6個蓄奴州宣布脫離美利堅合衆國,在裡士滿建立了“美利堅聯盟國”,接下來南北戰争全面爆發。但是在南北戰争後,美國聯邦的權力被擴大,尤其是總統成為了權力的中心,各個州再也無力抗衡聯邦,聯邦的實力大于所有州的實力。
在1945年之後,各個州的存在感被壓縮到了最低水平,雖然理論上各個州都擁有主權,都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王國”,但是沒人敢這麼幹,因為州長們明白了一個非常淺顯易懂的道理:凡是跟聯邦對着幹,絕對沒有好下場。
此前南北戰争中,跟聯邦對着幹的蓄奴州被聯邦徹底攻滅了,這已經是前車之鑒。在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中,艾森豪威爾總統直接派101空降師解除了阿肯色州國民警衛隊的武裝,不愧是曾經的五星上将,解決問題的方法也是簡單粗暴。1963年,阿拉巴馬州的州長“頂風作案”,又搞出個“擋校門事件”,結果還是被肯尼迪收拾了。就在2016年的美劇《指定幸存者》中,羅伊斯州長跟總統對着幹,違反聯邦法律,結果直接被總統派兵抓起來了,雖然這個總統是個“弱勢總統”,但還是有能力把州長辦掉的。
總的來說,在1945年後,美國各州的州長們基本上是不敢與總統對着幹了,否則分分鐘就成了“違反聯邦法律”,誰也不想扣上這頂帽子,就算是“孤星共和國”德克薩斯州,也隻是挂了面“孤星旗”而已,也不敢幹什麼出格的事。當然了,這是建立在總統和州長都是XXX的前提下,假如是下圖這位當了州長,就很難保證不會發生什麼了。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