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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資?/NO

裁判要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有效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因自身原因未去簽訂的,不受該規定的保護。此情形下,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有失公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陳某某受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聘請為其駕駛寬體車,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21年4月21日晚,陳某某在駕駛寬體車時突發疾病被送往涪陵中心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急性心肌梗死等,住院治療23天,于2021年5月15日出院。醫生建議其休息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 7月8日,陳某某書面請求回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上班。同年7月9日,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回複陳某某稱“你的勞務報酬已經給你支付清楚。目前因你生病無法為我司提供勞務,我司也不敢接受你提供勞務”。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和同年6月3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分别向陳某某支付2021年3月的工資5033元、同年4月的工資5066元。

另查明,陳某某于2021年3月14日被拉入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組建的寬體車駕駛員微信群。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工作人員于同年3月24日在該微信群通知駕駛員“晚點空了去人事把合同簽了”,于同年4月17日又通知“所有寬體車駕駛員二十五号以前完成入職體檢報告交到行政辦公室簽勞動合同;到時如果不完成,後果自行負責”。但陳某某實際未與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021年7月20日,陳某某以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未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病假期間未支付病假工資,将其辭退,違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為由向重慶市涪陵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病假工資24000元、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24000元、經濟賠償金8000元、醫療費20000元。

該仲裁委認為,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内與陳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且應支付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7月9日之間的病假工資;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明确表示不再接受陳某某繼續提供勞務,應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故仲裁裁決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支付陳某某二倍工資差額15146元、經濟補償金3366元、病假工資11780元;駁回陳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于法定期間内向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陳某某未對該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一、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支付陳某某經濟補償金3366元、病假工資11780元,共計15146元;二、駁回重慶市某某物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被告對一審判決均不服,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應予維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的一個争議焦點是:用人單位是否因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雖然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該懲罰性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間内盡快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從而明确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積極履行了要求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而因勞動者自身原因導緻雙方未完成簽約,此時卻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勞動者的原因未能簽約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有失公平。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信信用原則是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内容,它既要求用人單位誠實為勞動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工作,也要求勞動者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以期平衡雙方利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若因勞動者消極對待自身權利而導緻不利後果,此時卻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誠信社會的構建與發展。

本案中,用人單位曾兩次在勞動者所在的工作微信群中通知勞動者及時前往指定地點簽訂勞動合同并告知後果,已誠實積極地履行了通知義務。但勞動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在上班之日起一個月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離職後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有失公平,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來源:涪陵法院微信公衆号

作者:鄧春波 陳芳玲

編輯:常躍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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