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單支付是工程費用支付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内容,是按照合同條件和技術規範,監理工程師通過計量,确認已完工程量,然後按确認的工程數量與報價單中的單價,計算和支付工程量清單中各項工程費用。一般包括以物理單位計量的工程、以自然單位計量的項目、暫定金和計日工4類。
第一,以物理單位計量支付的項目。工程量清單中的絕大部分工程内容是以物理單位計量支付的,其費用約占工程總費用的85%。其一,支付條件是完成了技術規範和設計圖紙所規定的工作内容,且質量合格,計量結果準确無誤,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其二,費用計算方法是以每月完成工程項目計量的數量與報價單中相應的單價相乘來求得支付金額的。如果某一項目是一次完成的,則十分簡單,而如果分多次完成,則應在計量單上列出實際數量、上期累計完成數量和本期完成數量并附上計算公式和簡圖。
第二,以自然單位計量支付的項目。以自然單位計量支付的項目分為按項支付和單純按自然單位計價支付兩種情況。承包商在接到中标通知書的28d之内,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包括在投标書内的每個總額(包幹)支項項目的細目。該細目必須經過監理工程師的批準。
其一,按合同支付。清單内容包括保險費、竣工文件、施工環保費、臨時設施及管理、承包商駐地建設。按合同支付,應以合同規定的工程量清單内容為準,并按其技術規範規定的支付辦法實施。
(1)保險費。承包商按合同條款辦理的工程一切險和第三方責任保險,均按總額計量,将根據保險公司的保單經監理工程師簽證後支付。如果由業主統一與保險公司辦理上述兩項保險,則由業主扣回。
(2)竣工文件。當分部工程完成時,承包商須按竣工文件編制要求,将有關的原始記錄、施工記錄、進度照片、錄像等資料編訂成冊并複印2份,提交監理工程師,由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各保存一份,原始資料由承包商保存。當工程接近完成時,承包商須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辦法》的規定編制交工驗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圖表,設計、施工文件。該文件應在交工驗收前56d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這些工作内容及與此有關的一切作業經監理工程師審查批準後,以總額計量,在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後一次支付。
(3)施工環保費。施工場地硬化、控制揚塵、降低噪聲、合理排污等一切與此有關的作業,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後以總額計量。費用每1/3工期支付總額的30%.交工證書簽發之後,支付總額的10%.。
(4)臨時設施及管理。主要包括臨時道路修建、養護與拆除(包括原道路的養護費);臨時工程用地;臨時供電設施;電信設施的提供、維修與拆除;供水與排污設施。臨時工程完工後,由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後分期支付,所報總額的80%,并在第1~4次進度付款證書中,以1次等額予以支付;所報總價中餘下的20%,待交工證書頒發後支付。
(5)承包商。駐地建設承包商應建立施工與管理所需的辦公室、住房、醫療衛生、車間、工作場地、倉庫與儲料場及消防設施。駐地建設完成後,經監理工程師現場核實,以總額計量,所報總價的90%,并在第1~3次進度付款證書中,以3次等額支付;餘下的10%,應在承包商駐地建設已經移走和清除,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時予以支付。
其二,結構物項目的按項支付。例如,橋梁、道路、水利、房屋等結構物,均為按項支付的項目。這類項目的支付。應在該項工程開始前或開工初期就拟定支付比例,支付比例可按各部位的工程價值及其在該項工程中所占的百分比來确定。一般情況下,按結構的形式和其施工順序将結構物分解成不同的工程部位,然後再估算各部位的價值并計算該部位價值在結構物總價中所占的比例(按百分比)較為方便。由此可見,支付比例的确定是關鍵。支付比例一旦确定下來,即可按形象進度進行支付。
第三、暫定金額。暫定金額是指招标人或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該款項由招标人或發包人控制使用,并依據現場實際情況使用。根據《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的暫列金額的定義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确認等的費用。”由此可知,暫列金額有如下特性:
特性之一,在清單計價模式下,暫列金額與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均歸類于“其他項目費”;特性之二,投标文件中的暫列金額應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投标人無權自行填報或更改金額;特性之三,暫列金額可以約定明細,也可以之列總額;特性之四,簽約合同價包括暫列金額,但暫列金額的實際支出額,應依據實際請款計入結算總額。
(1)暫定金額的使用規定。《2013版清單計價規範》規定:“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發包人按照本規範第9.1節至第9.14節的規定支付後,暫列金額餘額應歸發包人所有。”而第9.1節至第9.14節規定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規變化、工程變更、項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單缺項、工程量偏差、物價變化、暫估價、計日工、現場簽證、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誤期賠償、施工索賠。上述事宜發生後,可以從暫列金額中支出,并相應扣減暫列金額的總額;當然也可以另行計支,暫列金額保持不變,是否從暫列金額中指出完全由發包人自主決定。當使用這筆金額時,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并報給業主一份複印件。
(2)暫定金額的付款。使用暫定金額支付的方式,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進行協商,或按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相似或相同項目的單價或按計日工的計價方式。
(3)暫定金額項目的支付價格。暫定金額項目的支付價格有兩種方式:一是按工程量清單的報價和标書附錄的費率或價格支付,如果由指定的承包商完成這些工作,則按通用條件第58條第2款規定的辦法進行支付;二是按計日工的計價進行支付。
第四、計日工。根據示範文本通用合同條款,計工日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者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的變更工作時,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所以,計日工是在無法準确計算實體工程量并據以結算的情況下,合同約定計日工單價然後以實際發生的計日工數量乘以計日工單價的方式計價。也就是說,采用計日工計價的工作實施後,不以實際完成的實體工程量計價,而以計日工發生的實際數量計價。
其一,計日工的法律特征。(1)在清單計價模式下,暫列金額與暫估價、計日工、總承包服務費等,均歸類于“其他項目費”,且都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2)計日工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3)發包人應列出計日工項目和數量,承包人評估後報價,在清單計價模式下,該報價為綜合單價;(4)需要采用計日工計價方式實施的相應工作,應以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為準。
其二,計日工的支付。承包人應每日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式兩份的用于計日工的清單或報表,監理工程師審查後有權修改,在确認後退還給承包人,以作為支付的依據。
(1)用于計日工的勞務,應按合同計日工有關規定按正常工時使用,未經監理工程師批準,不支付加班費用。勞務費用的支付應按合同計日工的規定,在直接費上另加一個百分比的附加費,此費包括管理費、利潤、質檢費、稅費、保險、工具的使用與維修及其他有關的費用。費用的計算應按投标人在合同計日工項目所開列的單價進行,如遇價格調整,應按專用條件規定的辦法執行。
(2)用于計日工材料費用的支付,應是材料運至現場倉庫或儲料場的材料費用票面的淨值加上合同工程量清單規定的一個百分比的附加費,這個百分數包括管理費、利潤、稅費、保險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從倉庫或儲料場到施工現場的搬運費,按所用勞務或施工機械有關條目支付。
(3)承包人用于計日工的施工機械費用的支付,應是合同工程量清單開列的基本租價。此基本租價包括全部折舊費、利息、燃料、油料、保養維修、配件及其他消耗品以及有關使用這些機械需要的任何附加物的管理費、利潤、稅費、保險及其他有關費用。駕駛、操作工與助手等的費用包括在計日工勞務費中,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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