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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鹿解讀|56圖解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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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正式施行。筆者嘗試用圖表學習全部條文,并按照自己的理解,梳理其中所涉的56個法律問題。學習成果,以飨讀者,若有所獲益,歡迎收藏。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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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解釋》的适用範圍 問1:關于《解釋》的适用範圍? 二、擔保從屬性 問2:擔保效力從屬性規則的适用範圍? 問3:排除擔保合同效力從屬性的約定是否有效?以及無效後的處理原則。 問4:擔保的責任範圍如何界定? 問5: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主債務範圍的部分,應如何處理? 問6:主合同内容變更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何影響? 問7:因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導緻登記的擔保物權人與實際擔保物權人不一緻時,如何确定擔保物權的歸屬?由誰來行使擔保物權? 三、擔保資格 問8:機關法人、居(村)民委員會、非營利性組織對外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四、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問9: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第16條規定,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問10: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問11:一人公司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問12:公司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問13: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債務加入行為是否有效? 五、擔保責任的承擔及救濟 問14: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如何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 問15:擔保人受讓債權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問16: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下,擔保人、反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六、最高額擔保 問17:最高額擔保中,如何确定“最高債權額”? 七、借新還舊 問18:借新還舊情形下,新貸擔保人、舊貸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八、破産程序與擔保責任 問19:債務人破産程序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何銜接? 九、擔保争訟的主管與管轄 問20:如何确定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的主管與管轄? 十、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問21:第三人承諾文件,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 問22: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獲得保護? 十一、保證期間 問23:如何确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和長度? 問24:如何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已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保證人不得以保證期間經過為由抗辯? 十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問25: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别和關聯? 問26: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後,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問27:如何确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十三、擔保物權的設立 問28:以權屬不明或有争議财産、查封扣押财産、監管财産設立抵押的,抵押權是否設立? 問29:以違法建築物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問30: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其上建築物設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問31:以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财産或财産性權利設立擔保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十四、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問32:在主債權獲得部分清償情形下,擔保物權人能否可就全部擔保财産行使擔保物權? 問33:在擔保财産被分割或部分轉讓時,擔保物權人能否就分割後或轉讓後的全部财産行使擔保物權? 問34:在主債權/債務被分割或部分移轉時,債權受讓人/債務承接人是否可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十五、擔保物權及于物的效力 問35:抵押權效力是否能及于抵押物的從物、添附物? 問36: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能否就擔保物的代位物主張擔保物權? 問37: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建造完成的建築物、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設立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如何确定? 十六、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對擔保物權的影響 問38: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後,擔保物權人能否繼續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十七、抵押物轉讓 問39:抵押人對外轉讓抵押财産的,抵押人與買受人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物權變動是否有效? 十八、擔保物權的實現 問40: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擔保物權? 問41: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如何實現對标的物的所有權? 問42: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未按約支付租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應如何保障權益? 十九、不動産抵押 問43:不動産進行抵押預告登記後,預告登記是否産生物權效力? 問44:未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的,不動産抵押權是否設立?抵押人是否需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 二十、動産抵押 問45:未辦理動産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是否設立? 問46:動産抵押設立後,其效力是否可追及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如何認定“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問47:流動質物由第三方監管的情況下,質押是否有效設立?監管人如何承擔責任? 二十一、權利質權 問48:以彙票、倉單、基金份額、股權等财産權利設立質權的,質權何時設立? 問49:在跟單信用證下,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産生欠款糾紛時,合法持有提單的開證行對提單下的貨物享有何種權利? 問50: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人能否以應收賬款已辦理質押為由主張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二十二、留置權 問51: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産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的,留置權是否成立? 二十三、價款優先權 問52:《民法典》第416條規定的“價款優先權”如何适用?其優先權可以對抗哪些權利? 二十四、保理 問53:應收賬款的保理人,如何主張權利? 問54:同一應收賬款同時存在保理、應收賬款質押、債權轉讓,如何确定優先順位? 二十五、讓與擔保 問55:當事人之間關于讓與擔保的約定是否有效?如何行使? 問56:在股權讓與擔保情形下,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是否應享有股東身份、權利?是否應承擔股東相關義務及責任?

一、關于《解釋》的适用範圍

關于《解釋》的适用範圍?


二、擔保從屬性

擔保效力從屬性規則的适用範圍?


排除擔保合同效力從屬性的約定是否有效?以及無效後的處理原則。


擔保的責任範圍如何界定?


約定的擔保責任範圍超出主債務範圍的部分,應如何處理?


主合同内容變更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有何影響?

因債權人與他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導緻登記的擔保物權人與實際擔保物權人不一緻時,如何确定擔保物權的歸屬?由誰來行使擔保物權?

三、擔保資格

機關法人、居(村)民委員會、非營利性組織對外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

四、公司對外提供擔保

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第16條規定,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上市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一人公司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為其股東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公司分支機構對外提供擔保的,擔保是否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加入債務的,債務加入行為是否有效?


五、擔保責任的承擔及救濟


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如何向債務人或其他擔保人進行追償?

擔保人受讓債權行為的性質和法律後果?

擔保合同無效情形下,擔保人、反擔保人如何承擔責任?



六、最高額擔保


最高額擔保中,如何确定“最高債權額”?



七、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情形下,新貸擔保人、舊貸擔保人是否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八、破産程序與擔保責任


債務人破産程序與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如何銜接?



九、擔保争訟的主管與管轄


如何确定擔保合同糾紛案件的主管與管轄?



十、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第三人承諾文件,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

一般保證中,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如何獲得保護?


十一、保證期間


如何确定保證期間的起算點和長度?

如何認定“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内已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保證人不得以保證期間經過為由抗辯?



十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别和關聯?

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後,保證人應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如何确定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十三、擔保物權的設立


以權屬不明或有争議财産、查封扣押财産、監管财産設立抵押的,抵押權是否設立?

以違法建築物提供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以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其上建築物設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以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可以擔保的财産或财産性權利設立擔保的,擔保合同效力如何?



十四、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


在主債權獲得部分清償情形下,擔保物權人能否可就全部擔保财産行使擔保物權?

在擔保财産被分割或部分轉讓時,擔保物權人能否就分割後或轉讓後的全部财産行使擔保物權?


在主債權/債務被分割或部分移轉時,債權受讓人/債務承接人是否可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十五、擔保物權及于物的效力


抵押權效力是否能及于抵押物的從物、添附物?

擔保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擔保物權人能否就擔保物的代位物主張擔保物權?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建造完成的建築物、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設立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範圍如何确定?



十六、

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對擔保物權的影響


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後,擔保物權人能否繼續主張行使擔保物權?



十七、抵押物轉讓


抵押人對外轉讓抵押财産的,抵押人與買受人的買賣合同效力如何?物權變動是否有效?



十八、擔保物權的實現


擔保物權人如何實現擔保物權?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如何實現對标的物的所有權?


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方未按約支付租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應如何保障權益?


十九、不動産抵押


不動産進行抵押預告登記後,預告登記是否産生物權效力?

未辦理不動産抵押登記的,不動産抵押權是否設立?抵押人是否需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



二十、動産抵押


未辦理動産抵押登記的,抵押權是否設立?

動産抵押設立後,其效力是否可追及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如何認定“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


流動質物由第三方監管的情況下,質押是否有效設立?監管人如何承擔責任?



二十一、權利質權


以彙票、倉單、基金份額、股權等财産權利設立質權的,質權何時設立?

在跟單信用證下,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之間産生欠款糾紛時,合法持有提單的開證行對提單下的貨物享有何種權利?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人能否以應收賬款已辦理質押為由主張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二十二、留置權


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産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的,留置權是否成立?



二十三、價款優先權

《民法典》第416條規定的“價款優先權”如何适用?其優先權可以對抗哪些權利?



二十四、保理


應收賬款的保理人,如何主張權利?



同一應收賬款同時存在保理、應收賬款質押、債權轉讓,如何确定優先順位?



二十五、讓與擔保


當事人之間關于讓與擔保的約定是否有效?如何行使?

在股權讓與擔保情形下,作為名義股東的債權人是否應享有股東身份、權利?是否應承擔股東相關義務及責任?



END

特别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法鹿或其研究員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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