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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常見合同問題50問(二)

1.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借款合同明确約定出借人應在3日内提供資金。後出借人反悔拒不提供資金。借款人可否起訴請求出借人提供資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答:不能。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存在特殊性,隻有出借人實際提供了資金後合同才告成立。即出借人提供資金之前,合同是不成立的,借款人不得要求履行,也不得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出借人将從銀行貸款獲得的資金用于出借以獲取利差。借款人可以拒絕支付合同約定的較高利息嗎?

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套取貸款而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既然合同無效,那麼其中關于利息的約定也應無效,借款人可以拒絕按約定的利率标準履行。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3.民間借貸案件訴訟中,出借人一定要提供銀行彙款憑證嗎?

答:作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按約定提供了資金。法律并未規定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必須提交銀行彙款憑證,但如果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并能做出合理說明,則法庭将根據借貸金額、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等情況綜合判斷借貸是否真實發生。因此,銀行彙款憑證雖非必須,但如果能夠提供,可大幅提高勝訴幾率。

法律鍊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款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财産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4.某公司對外借款,其所出具的借條、借款合同中載明的借款人都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非該公司,落款處也隻有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沒有公司蓋章。而所借款項實際是用于公司經營。出借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

答:隻要能夠證明款項實際用于公司經營,則出借人可以要求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于單位生産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民間借貸雙方訂立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可以要求對方支付利息嗎?

答:不可以。民間借貸中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無息借款。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雙方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隻約定到期後本息一次性還清,但沒有約定利息标準,出借人可以主張利息嗎?

答:這種情況屬于對利息約定不明。如果借貸雙方都是自然人的,則視為沒有利息。如果有一方或雙方非自然人的,則出借人可以主張利息,利息标準由司法機關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确定。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内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7.民間借貸法律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多少?24%,36%,還是4倍LPR?

答:2020年8月20日以後新受理的案件,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以後的,法律保護的最高利率是4倍LPR;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應當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和最新的司法解釋分段計算利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适用本規定。2020年8月20日之後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适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标準計算。

8.合同約定“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并蓋章後生效”,但所訂立的合同隻有雙方蓋章,沒有經過法定代表人簽字。請問,該合同有效嗎?

答:無效。合同關于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後生效的約定,屬于對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行為。這種情況下,隻有所附條件成就時,合同才能生效。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9.租賃雙方口頭約定租期一年,未簽書面合同。後出租方突然通知承租方一周内搬離,是否構成違約?

答:不構成違約。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出租方隻要給予合理準備時間,可以随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方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實際租賃期限為一年,則可以追究對方違約責任。這是民法典相較于原合同法的重要變化。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确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0.承租人被通知因為房東欠債該房屋被拍賣。拍得房屋的新房東要求承租人搬離,合法嗎?

答:如果承租該房屋時該房屋并未被查封,則承租人可以要求繼續使用房屋,但後續租金應該支付給新房東。如果承租該房屋時該房屋已經被查封,則新房東可以要求搬離。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内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11.承租的房屋被房東出賣,但未通知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嗎?

答:不可以。承租人隻能要求出租人賠償經濟損失,但不影響其與第三方的合同效力。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1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了豪華裝修,但租賃期限較短,租期屆滿之後這些裝修還有很高的利用價值。承租人是否可以要求出租人補償裝修費用?

答:不可以。承租人裝修時理應考慮到租賃期限的問題,合理裝修。如果承租人進行較高價值的裝修,應當就租期屆滿之後裝修物的利用和補償問題提前與出租人協商,否則難以獲得補償。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3.某公司與某工程項目部訂立了一份供貨合同,後來對方拖欠貨款不付。可以起訴該項目部嗎?

答:要看該項目部是否依法領取了營業執照。如果依法申領了營業執照,則可以作為被告,否則,應當以設立該項目部的主體作為被告。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财産,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14.對方公司拖欠我公司貨款不還。我公司與對方還存在另一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了對方一套設備。現租期即将屆滿,我公司是否可以以對方未付貨款為由扣留設備?

答:可以。對方公司拖欠貨款不還,債權人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而且,企業之間留置,被留置的動産不需要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為留置财産。  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産,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15.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買方訂立了買賣合同。後來買方拒絕付款。委托出賣人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買方提起訴訟?

答:可以。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權,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對買方提起訴訟。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一款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16.我公司訂立的合同中約定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向甲方(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乙方(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現我公司拟提起訴訟,請問應該向哪一方法院訴訟?

答:可以任意選擇一個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二款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争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17.我公司打算在外地租賃一處房屋用作臨時辦公,但該房屋有一定的潛在糾紛。我公司可否約定一旦發生糾紛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答:不可以。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屬于專屬管轄,隻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産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産糾紛确定管轄。

18.房屋租賃合同案件作為專屬管轄案件,是否可以規避,即避免在對方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

答:可以約定商事仲裁,并在合同中明确由哪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且該仲裁委可以在全國範圍内任意選擇。

法律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不實行級别管轄和地域管轄。

19.我公司所訂立的合同約定由我方所在地青島仲裁委員會管轄,後來該合同被認定無效。這種情況下,還能到青島仲裁委申請仲裁嗎?

答:可以。管轄約定條款不因合同被認定無效而無效。

法律鍊接: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争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0.我公司訂立的合同約定發生糾紛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後來我公司搬到了其他地區。如果發生訴訟,可以到我公司的新所在地法院起訴嗎?

答:不可以。隻能到訂立合同時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二條 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後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1.網絡購物中,商家制定的格式合同約定隻能在對方所在地起訴。這個約定有效嗎?

答:如果對方在合同訂立時未采用合理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則消費者可以主張該管轄約定條款無效。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買賣合同訂立後,賣方又将同一批貨物以較高價格賣給了第三方。原買受人如何才能确保得到該批貨物?

答:原買受人應當立即申請扣押、查封該批貨物,防止賣方将貨物先行交付給第二買受人,并搶先支付價款。如此才能确保享有在先權利。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産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确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3.雙方達成的對賬單未提及遲延付款違約金,債權人還能向對方主張該違約金嗎?

答:對賬單中未提及違約金不代表債權人放棄,其仍然可以另行主張。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三款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責任,出賣人根據對賬單、還款協議等主張欠款時請求買受人依約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賬單、還款協議等明确載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數額或者已經變更買賣合同中關于本金、利息等約定内容的除外。

24.一人有限公司欠債未還,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嗎?

答:除非一人公司的股東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鍊接: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5.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股東以個人名義訂立合同,公司成立後發生違約。守約方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嗎?

答:可以。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法律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條 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姜桂聖 律師 山東齊魯( 西海岸 ) 律師事務所 副主任; 青島仲裁委員會 仲裁員;
原青島市律師協會房地産專業委員會 委員; 2007年以459分的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長期專注于工程地産與民商事訴訟法律實務及理論研究, 撰寫法律專業論文及文章數十篇, 經辦民商事案件數百起, 曾參與多個大中型建設項目, 擔任 項目法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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