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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補充賠償責任的執行及異議

鄭重聲明:嚴禁抄襲、違者必究!


所謂補充賠償責任,簡言之,即對于某項債務或責任,首先由主責任人承擔,在主責任人不能承擔的情況下,由補充賠償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人承擔之後可以在其承擔的範圍内向主責任人追償。

一、執行補充賠償責任人财産的前提條件

在執行階段,對于補充賠償責任的執行,應當在符合《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經過财産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财産,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确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符合《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關于終結執行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産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的前提下,才能夠執行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财産。

二、異議

1、補充賠償責任人的異議

在不符合《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第一款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或者《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七條關于終結執行的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即執行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财産的,應當屬于執行行為違法,補充賠償責任人可以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内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提出執行異議。

2、申請執行人的異議

(1)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法院應當執行而不執行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财産,可以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

(2)如果申請執行人認為法院尚未執行補充賠償責任人的财産就終結本次執行或者終結執行,也可以依據《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30條的規定【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通知或具體執行行為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及時指令下級法院糾正,并可以通知有關法院暫緩執行。下級法院收到上級法院指令後必須立即糾正。如果認為上級法院的指令有錯誤。可以在收到該指令後五日内請求上級法院複議。上級法院認為請求複議的理由不成立,而下級法院仍不糾正的,上級法院可直接作出裁定或決定予以糾正,送達有關法院及當事人,并可直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執行監督。在此需要說明的是,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執行行為異議要在執行程序中提出,但是作為“新法”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提出異議的時間不限于執行程序終結之前。因此,對于終結(本次)執行的異議可以在終結(本次)執行之後提出。關于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人民法院終結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期限問題的批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終結執行法律文書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書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終結執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複發布前終結執行的,自批複發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該期限提出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缪某某、方某與上海偉亨房地産經紀有限公司、趙某某執行異議案

案情簡介:缪某某、方某與偉亨公司、中原物業公司、趙某某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該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決:一、偉亨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缪某某、方某購房款8,319,875元;二、中原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缪某某、方某款項500,000元;三、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在1,000,000元财産範圍内就第一項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責任;四、中原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就上述第一條缪某某、方某未獲偉亨公司返還财産範圍内承擔50%的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中原物業公司、趙某某、陸金海(原審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訴。2016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滬01民終7618号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偉亨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缪某某、方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号為(2017)滬0104執60号。

另查明,中原物業公司曾向該院提供趙偉(偉亨公司法定代表人)、偉亨公司、趙某某可供執行的财産線索。2017年5月3日,該院向中原物業公司發出《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繳納代管款通知》,載明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及方某的申請,中原物業公司應在2017年5月12日前将500,000元繳納至該院專用賬戶。2017年5月5日,中原物業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該院代管款專用賬戶繳納507,353.90元(7353.90為訴訟費)。2017年9月5日,該院作出(2017)滬0104執60号裁定凍結、劃撥、提取中原物業公司銀行存款、收入4,159,937.5元及逾期利息132,494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變價其相應價值的财産。2017年9月18日,中原物業公司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該院代管款專用賬戶繳納4,159,937.50元。

徐彙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7)滬0104執60号執行裁定,凍結、劃撥、提取中原物業公司銀行存款、收入4,159,937.5元及逾期利息132,494元或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變價其相應價值的财産。該執行裁定未将趙某某列為被執行人,也未在該裁定中表明趙某某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财産。

裁判原文節選

異議裁定【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 (2017)滬0104執異114号】本案有兩個争議焦點:一是中原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逾期利息132,494元;二是中原物業公司應償還4,159,937.5元亦或3,659,937.5元。

對于第一個争議焦點,根據(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決書,偉亨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返還缪某某、方某購房款8,319,875元,中原物業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就第一條缪某某、方某未獲偉亨公司返還财産範圍内承擔50%的賠償責任。(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決書生效日期為2016年11月30日,即偉亨公司應在2016年12月10日前履行還款義務。後偉亨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中原物業公司按照判決書應在判決生效十日内就缪某某、方某未獲偉亨公司返還财産範圍内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中原物業公司的繳費時間顯然遲于生效判決确定的時間,故中原物業公司應承擔遲延履行利息。

對于第二個争議焦點,根據(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決書,趙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在1,000,000元财産範圍内與偉亨公司對缪某某、方某承擔連帶責任,中原物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就上述第一條缪某某、方某未獲偉亨公司返還财産範圍内承擔50%的賠償責任。但因偉亨公司與趙某某均未支付款項,故中原物業公司應在缪某某、方某未獲偉亨公司返還财産範圍内(8,319,875元)内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應償還4,159,937.5元。2017年10月23日,執行法院作出(2017)滬0104執異114号執行裁定,駁回了中原物業公司的異議請求。

複議裁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滬01執複112号】本院認為,本案的執行依據(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4286号民事判決,中原物業公司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執行法院(2017)滬0104執異114号執行異議裁定及(2017)滬0104執60号執行裁定對該節事實的認定,屬基本事實不清。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執異114号執行異議裁定;

二、撤銷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的(2017)滬0104執60号執行裁定;

三、上海市徐彙區人民法院(2017)滬0104執60号執行案件應在查明相關事實後依法繼續執行。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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