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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高法院公報案例裁判規則彙總(共全年12期)

來源:民商事裁判規則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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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21年全年(1-12期)案例裁判摘要彙總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第1期

1. 甘肅華遠實業有限公司等與蘭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陽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當事人依據多個法律關系合并提出多項訴訟請求,雖各個法律關系之間具有一定事實上的關聯性,但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實或者訴訟标的并非同一或同類,經人民法院釋明後,當事人仍不分别起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2. 北京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彙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之前已經簽訂的專利權許可或轉讓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上述合同因專利權無效而不能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據此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是否一概不再履行,應根據未履行部分涉及的利益是否系因行使專利權所直接獲得的利益進行判斷。專利權許可費、轉讓費、侵權損害賠償等均屬于專利權價值的對價,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權利人無權要求繼續履行。如果未履行部分系因當事人違約行為而應承擔的違約金,由于違約金通常并非直接對應于專利權的價值,而是對應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專利權宣告無效對此并不具有溯及力,專利權人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未支付的違約金。

3.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吉林省金融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宏運集團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

【裁判摘要】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單方決策,擅自将公司資金出借給其關聯公司,損害小股東權益,緻使股東矛盾激化,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經營目的無法實現,且通過其他途徑已無法解決,小股東訴請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 上海茵能實業有限公司與甯海浙升塑料制品廠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專利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均具有限定作用。專利權利要求前序部分包含主題名稱和發明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主題名稱中的功能性技術特征對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範圍具有限定作用。被訴侵權産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相比,如果可以認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相同的功能、達到相同的效果,且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則與涉案專利構成等同,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

5. 梁某某訴廣東惠食佳經濟發展有限公司、廣州市越秀區名豪軒魚翅海鮮大酒樓人格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就業平等權不僅屬于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範疇,亦屬勞動者作為自然人的人格權範疇。在招聘廣告并未明确不招女性,對于并非不适宜女性從事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無不當理由僅因勞動者的性别而作出不合理的區别、限制以及排斥行為,構成就業性别歧視,侵犯了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

6. 卞松祥與許峰、徐州利峰木業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裁判摘要】民間借貸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等同于新貸保證人為舊貸提供擔保,在前後保證人并非同一人且新貸保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有違保證人的真實意思,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2021年第2期

1. 海南碧桂園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三亞凱利投資有限公司、張偉男等确認合同效力糾紛案

【裁判摘要】公司股東僅存在單筆轉移公司資金的行為,尚不足以否認公司獨立人格的,不應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判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該行為客觀上轉移并減少了公司資産,降低了公司的償債能力,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關于股東抽逃出資情況下的責任形态之規定,可判決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其轉移資金的金額及相應利息範圍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 重慶市豪運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訴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帝景豪苑業主委員會車位糾紛案

【裁判摘要】小區建設完成之後,随小區房屋的出售,小區建設區劃内的土地使用權也随之轉移至小區業主,小區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權歸小區業主共有。不能辦理産權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的地上車位,不能成為享有專有權的專有部分,該部分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3. 戴為軍訴台玻長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依據末位淘汰制對員工實行獎優懲劣,對排名靠後的員工采取調崗調薪等措施,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重要内容,隻要該調崗調薪行為是基于企業生産經營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勞動者主張該調崗調薪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葛亮訴李輝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涉“套路貸”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判斷,不宜僅憑公證授權文書一律認定有效,要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綜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

2021年第3期

1. 武漢大西洋連鑄設備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宋祖興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

【裁判摘要】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般對于後行的民事訴訟具有預決效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中無罪的事實認定則需要區分具體情況。刑事裁判認定無罪,并不導緻民事案件必然認定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不存在,相關行為是否存在還需結合證據進行判斷和認定。

2. 姚錦城與鴻大(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決議糾紛案

【裁判摘要】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或股東出資協議确定的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系股東之間達成的合意。除法律規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緊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資期限的情形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出資期限的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緻通過。公司股東濫用控股地位,以多數決方式通過修改出資期限決議,損害其他股東期限權益,其他股東請求确認該項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1年第5期

1. 邢福榮與北京鼎典泰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丁世國等合夥企業财産份額轉讓糾紛案

【裁判摘要】合夥協議就合夥企業财産份額轉讓的特别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其合法有效,合夥人應嚴格遵守該約定。合夥協議已經明确約定合夥人之間轉讓合夥财産份額需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的,在其他合夥人未同意合夥财産份額轉讓之前,當事人就合夥财産份額轉讓簽訂的轉讓協議成立但未生效。如其他合夥人明确不同意該合夥财産份額轉讓,則轉讓協議确定不生效,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産生履行力。當事人請求履行轉讓協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年第6期

1. 曾永福與東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王智等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

【裁判摘要】在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報酬糾紛中,在确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是否已經實施職務發明創造時,單位在侵權訴訟中作出的涉案專利産品具有經濟效益的陳述,應當屬于單位對于客觀事實的陳述,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單位存在實施涉案專利技術方案的事實。單位基于涉案專利的維權行為獲得的損害賠償款,系專利權人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實施專利而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維權成本及支出後,該經濟效益應當視為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八條規定中所指的營業利潤,據此基礎給予職務發明人合理的報酬。

2. 吳江市佳帆紡織有限公司訴周付坤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摘要】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的,在停工留薪期間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以侵權人已向勞動者賠償誤工費為由,主張無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吳海瀾訴上海聚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通過不違反公序良俗的方法提取的人體組織幹細胞,屬于民法上的物,但由于幹細胞來源于人體,基于獨特的生物屬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為交易标的物。幹細胞技術作為一種新型的生物治療技術,相關的臨床研究和轉化應用應面向醫療衛生需求,因此,與幹細胞相關的管理規範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幹細胞買賣合同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而無效。

2021年第7期

1. 王光志與成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橋支行、何方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摘要】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判斷案外人就執行标的所主張的民事權益是否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于民事權利(益)的規定,對相關當事人關于執行标的的民事權利(益)的實體法性質和效力作出認定的基礎上,通過對相關法律規範之間的層級關系、背後蘊含的價值判斷以及立法目的進行探尋與分析,并結合不同案件中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職業特點、對于執行标的權利瑕疵狀态的過錯大小,與執行标的交易相關的權利行使狀況、交易履行情況,進一步分析執行标的對于相關當事人基本生活保障與秩序追求的影響等具體情況,綜合加以認定。

2. 王記龍訴中國人壽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蕪湖市中心支公司财産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被保險人起訴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獲生效判決支持但未實際執行到位的,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責任後依法獲得保險代位求償權。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怠于通知緻使保險人未能參與定損的,損害了保險人的知情權和參與定損權,其依據侵權生效判決所确認的損失金額主張保險理賠的,保險人有權申請重新鑒定。

2021年第8期

1.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與山煤國際能源集團晉城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保兌倉交易以雙方有真實買賣關系為前提,無真實買賣關系的,屬于名為保兌倉交易實為借款合同,保兌倉交易無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保兌倉交易認定為借款合同關系的,不影響賣方和銀行之間擔保關系的效力,賣方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 高志清、戴雨晴與張鳳清、袁麗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且這三種權利具有不可分離性。業主轉讓房屋時,其基于共同管理約定所享有的共有部分專有使用權也應當一并轉讓,既有的共同管理約定對繼受取得業主權利的房屋受讓人繼續有效,房屋轉讓人應當協助将其獨占使用的共有部分交付于受讓人。

2021年第9期

1. 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與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

【裁判摘要】在判斷涉案發明創造是否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時,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作出認定:一是離職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原單位分配的任務的具體内容;二是涉案專利的具體情況;三是原單位是否開展了與涉案專利有關的技術研發活動,或者是否對有關技術具有合法的來源;四是權利人、發明人能否對于涉案專利的研發過程或者技術來源作出合理解釋。依法保護原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享有的合法權利,維護原單位、離職員工以及離職員工新任職單位的利益平衡。

2. 中國華融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山支行與上海智富茂城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商業銀行收取中間費用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商業銀行利用其優勢地位捆綁貸款強制客戶訂立中間業務合同而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屬變相收取利息,背離了民法平等、自願、公平原則,增加了企業融資成本,屬于《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規定的“隻收費不服務”情形。

3. 常知富訴南京秦房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業主委員會有權按照法定程序對小區公共區域的管理作出決定。在法律未對共享單車停放做出明确規定的前提下,業主委員會做出的不允許小區内部騎行、停放共享單車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物業管理公司據此拒絕業主将共享單車騎入小區的,不構成侵權。

2021年第10期

1. 張榮生等訴上海康仁樂購超市貿易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公共場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界定在合理範圍内,應當保證場所及相關配套設施符合安全标準,排除安全隐患,同時應當及時對已發生的危險和損害采取積極的應對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盡到必要的救助義務,應參照社會普遍認同的衡量标準加以判斷。

2. 範仲興、俞蘭萍、高娟訴上海祥龍虞吉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黃正兵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系建築施工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支付保險費系倡導性要求。建築施工企業已為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的,并不因此免除企業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建築施工企業作為投保人為勞動者投保團體意外傷害險,該保險的受益人隻能是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建築施工企業或實際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張在賠償款中扣除意外傷害保險金,變相成為該保險受益人的,有違立法目的,依法不予支持。

2021年第11期

1. 中鐵物上海有限公司與濟南潤和機車車輛物流有限公司、中車山東機車車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裁判摘要】生效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已經駁回當事人的部分請求,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又以相同的請求和理由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屬于重複訴訟,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 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江蘇鹽城石油分公司訴江蘇省射陽縣國土資源局撤銷行政許可案

【裁判摘要】行政機關撤銷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依法行使陳述、申辯等權利。

3. 清華大學、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訴許昌瑞示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在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為正确理解權利要求、準确确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附圖以及專利審查文件,對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特征進行合理解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即可合理獲知的權利要求技術特征中的可替代部分,采取改變部分結構達到同樣功能和效果的,應認定具有等同特征。被控侵權産品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特征在實現手段、功能、效果、目的、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等同的,應認定構成侵權。

4. BY.O訴豫商集團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摘要】當事人雖就同一争議約定仲裁和訴訟兩種争議解決方式,但協議明确約定,或者協議内容表明應首先适用仲裁方式、然後适用訴訟方式的,屬于“先裁後審”協議。在涉外民事案件中,應準确認定“先裁後審”協議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條款依據其應當适用的法律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鑒于後訴訟條款因違反法院地即我國的仲裁一裁終局法律制度而無效,後訴訟條款無效不影響先仲裁條款效力,故應認定涉外“先裁後審”協議中仲裁條款有效、訴訟條款無效。

5.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重慶市昆侖化工有限公司水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摘要】一、污染物排放的精确數量無法查明的,可根據生産量、單位産量污染物産出量、單次排污量、排污頻次推定污染物排放數量。二、為充分實現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事後救濟與事前預防的功能,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能否救濟社會公共利益受到的現實損害、能否消除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風險兩個方面,判斷訴訟請求是否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2021年第12期

1. 樂清市巴頓電子有限公司與胡正宇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摘要】專利侵權糾紛中銷售者合法來源抗辯的主觀要件為“善意無過失”。過失的證明責任負擔應注意保護專利權和維護正常市場交易秩序之間的平衡,如結合銷售者的注意能力、接觸專利産品信息的可能性、專利産品的市場銷售情況、銷售行為的情節等因素,專利權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銷售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所售産品系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事實,則銷售者除需證明其遵循合法、正常的市場交易規則外,還應證明其已對所售産品是否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給予必要注意,否則應認定銷售者主觀上具有過失。

2. 李俊潇訴中國平安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順風車通過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方式,達到緩解擁堵、方便出行的目的。從事順風車是否改變被保險車輛的使用性質,應結合收取費用情況、車輛行駛區間、車輛所有人職業狀況以及接單頻率等情況予以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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