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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自将價值952萬的共有房屋低價出售他人,法院:合同無效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夫妻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歸女方所有,男方卻早在離婚之前與他人簽訂了涉案房屋的買賣合同,且約定的交易價格遠低于市場價。女方起訴要求确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騰退返還房屋。 2月1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獲悉,海澱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女方确認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原告周女士訴稱,她與張先生原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了涉案房屋。12年後,她與張先生離婚,二人約定涉案房屋歸周女士所有,房屋貸款亦由周女士自行償還。此時周女士才得知張先生早已于4年前在周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交易價格550萬元,遠低于當時房屋的市場價格。周女士認為,張先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涉案房屋系他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财産,張先生無權擅自出售房屋,現雙方協商未果,于是将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訴至法院。

被告楊先生、辛女士辯稱,此前,其夫婦二人與張先生、周女士以口頭方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将張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給他們,購房款為550萬元。口頭協議達成當月,張先生與周女士将房屋交付給他們,房屋一直由其夫婦居住使用,相關費用也一直由其繳納。楊先生先通過轉賬支付購房款300萬元,在補簽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後又轉賬支付購房款200萬元。在口頭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時,張先生與周女士告訴他們涉案房屋有貸款尚未償還,且張先生與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學區名額,因此楊先生未支付剩餘50萬元購房款,亦未催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楊、辛夫婦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因此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表示其沒有将出售房屋的事情告知周女士。法院依周女士申請,委托房地産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在當年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為952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簽署人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在楊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張先生、周女士就購買房屋達成口頭約定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當認定為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合同。購買房屋無論對于出賣人,還是買受人而言均屬于重大事項,按照交易慣例,出賣人、買受人應當知悉買賣的房屋市場價格,所以法院據此認定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在達成房屋買賣合意時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

通過法院委托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約定的房屋價格遠低于該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而該行為客觀上對于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法院認定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鑒于此,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于無效合同。

關于周女士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因房屋買賣合同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楊先生、辛女士基于該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人。現該房屋買賣合同雖被法院确認為無效合同,但周女士基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法院對于周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後,楊先生、辛女士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校對 吳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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