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綜合 > 正文

票據業務合規要點詳解,基于監管處罰案例梳理

通過對近兩年來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監管處罰案例統計,合規君總結梳理出票據業務的八大合規要點,詳情如下:

一、票據業務審查不盡職,辦理貿易背景不真實的票據業務

銀行承兌彙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銀行承諾按照約定期限向收款人無條件兌付的票據,是商業彙票的一種,是企業之間貿易往來的結算工具,是交易性票據,因此必須有真實貿易背景。

然而在實踐中,仍有企業通過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或增值稅發票、重複使用增值稅發票等方式虛構貿易背景進行票據融資,甚至通過自開自貼、滾動開票等方式套取銀行資金。因此,監管部門發布了一系列法規,要求銀行要嚴格審查票據申請人資格和貿易背景真實性,嚴防持票人惡意串通套取銀行信用。相關規定有:

監管對該問題處罰案例如下表所示:

二、未嚴格審核保證金合規性,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銀行承兌彙票保證金

銀行承兌彙票保證金來源不合規,主要表現為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即企業先到銀行貸款或貼現,再以貸款資金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辦理銀行承兌彙票,獲取更多融資。

為了避免該問題的發生,确保承兌彙票保證金真實性及合規性,銀監會于2011年就發布《關于銀行承兌彙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号),要求加強對保證金來源真實性、合規性的審核和管理,必須确保保證金比例适當且及時足額到位,不得以貸款或貼現資金繳存保證金,不得挪用或提前支取保證金,不得将保證金賬戶與其他賬戶串用。

之後又在《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号)中明确,應識别承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不得辦理将貸款和貼現資金轉存保證金後滾動申請銀行承兌彙票的業務。

監管對該問題的處罰案例如下表所示:

三、自開自貼,滾動開票

所謂滾動開票,是指企業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彙票後,或由自己貼現,或由關聯企業貼現,再把貼現資金用作保證金繼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彙票。如:

業務流程如下圖所示:

銀行通過這種業務模式,既可以利用保證金增加存款,也可以通過貼現發放貸款,在資金空轉中做大資産負債規模,屬于“空轉套利”。

對此,銀監會于2011年6月印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票據業務監管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197号),要求屬地監管部門對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彙票、滾動簽發銀行承兌彙票融資、自開自貼套取保證金等問題依法嚴肅追究機構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2015年12月,銀監會根據上半年全國銀行票據業務檢查發現的問題,印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号),要求銀行應識别承兌保證金的資金來源,不得辦理将貸款和貼現資金轉存保證金後滾動申請銀行承兌彙票的業務,禁止利用承兌貼現業務虛增存貸款規模。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于2016年6月共同印發的《關于加強票據業務監管促進票據市場健康發展的通知》(銀發〔2016〕126号)重申了上述203号文的要求。

監管對該行為的處罰如下表:

四、票據貼現業務審查不嚴導緻資金未按約定用途使用,或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

貼現資金回流出票人則與上述自開自貼、滾動開票的行為同屬一類,即出票人為貼現人,資金循環空轉。這些行為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銀行承兌彙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06号)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貼現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檢查,對與企業經營範圍或合同約定不符合的資金流轉行為要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嚴禁貼現資金直接轉回出票人賬戶”的規定不符。

監管對該行為的處罰案例如下表:

五、“賣斷+買斷”調節信貸規模及資本占用

該模式的實質是将票據貼現業務變為轉貼現業務,貼現屬于信貸業務,會占用信貸規模,消耗較高的資本,轉貼現屬于同業業務,不占用信貸規模,資本消耗較低。實務中,假設A銀行因直貼票據較多,信貸規模受限或資金緊張,亦或者完成資本充足指标考核有壓力,于是将直貼票據賣斷給B銀行,等考核日過後,再從B銀行買斷該批票據。賣斷和買斷之間會有一個價格差,即為B銀行獲得的通道收入。交易結構如下圖所示:

在該模式中,票據實物并未真實轉移,一直在A銀行手中,未向B銀行背書并交付票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将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将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執行……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彙票”的規定。

“賣斷+買斷”調節信貸規模及資本占用的行為還違反了以下規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範信貸資産轉讓及信貸資産類理财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号)第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産轉讓時,應嚴格遵守資産轉讓真實性原則。

監管對該行為的處罰如下表所示:

六、投資票據資管消規模

這也是典型的票據監管套利模式之一。其交易結構如下圖:

銀行A将票據資産(或收益權)轉讓給券商資管計劃(中間可以加入通道銀行B),再用自有資金投資券商資管計劃,将票據資産從“貼現”科目騰挪為“投資”科目,不再占用信貸規模。在該模式中,銀行采取“票據不離行”的交易操作方式,即票據實物不實際與交易對手進行交割,也未進行背書轉讓。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将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将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執行……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彙票”的規定。

同時通過投資票據資管,導緻票據資産非潔淨轉讓,違反了以下規定:《中國銀監會關于規範信貸資産轉讓及信貸資産類理财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号)第三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5〕203号)第二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号)二、(四)出讓方銀行不得通過本行理财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本行信貸資産收益權,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擔顯性或者隐性回購義務。

七、未将票據承兌、貼現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導緻集中度超标

承兌彙票屬于銀行表外業務,貼現屬于表内業務,按照《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号)第二條“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的規定,兩者應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其目的是通過設置授信風險限額,避免壘大戶貸款,導緻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過高,信用失控。

但在實務中,仍有銀行存在未将表外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的情況,而是将表内和表外授信業務單報單批,規避貸款(或授信)集中度監管指标。對此,銀監會陸續發布以下法規進行約束:

未将表内外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可能導緻的結果是:集中度指标超過監管要求。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和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

監管對該行為的處罰如下表所示:

八、違規與“票據中介”合作開展票據業務或票據交易

票據中介往往可能僞造增值稅發票等貿易背景資料,通過注冊空殼公司找銀行貼現,再将貼現資金投向結構性存款賺取差價,導緻資金在空殼公司、中介和銀行體系間空轉,未流向實體經濟。

這顯然不符合以下規定: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