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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定意見異議處理規則

一、鑒定書的内容要求

(一)鑒定意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二)鑒定意見必須符合文理表達的要求

(三)鑒定意見必須出具承諾書

二、對鑒定意見的異議處理

(一)鑒定意見的局限性

(二)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處理

(三)鑒定人出庭

三、鑒定人出庭費用的繳納

(一)費用的範圍

(二)費用的标準

(三)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

四、鑒定人出庭條件的判斷

鑒定書的内容要求

法律文書因錯漏而損害司法形象與司法公信力,作為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人通過科學鑒定出具的鑒定意見同樣也屬于廣義的法律文書,因為,司法鑒定文書是司法鑒定活動的産物,是鑒定意見的載體。司法鑒定文書是保障現代司法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因此,對其制作不僅應當符合法理型和邏輯性的基本要求,還要符合與司法鑒定就專門性問題作出專門意見的科學性屬性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對鑒定意見的文書制作作出規範,要求服務于審判需要,做到科學、公證、清晰,既要實現滿足裁判者是審理視角需求,亦要符合當事人感知、理解、信服的獲知真相需求,提高鑒定意見書的可閱讀性和嚴肅性,從證據制作的源頭樹立起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權威性和規範性的高度認同。

作為借助于專業理論和科學的技術手段,通過對鑒定對象的鑒别和判斷而得出的鑒定意見,因其較強的專業性、嚴禁的邏輯性和結論的科學性,使得該類證據天然具有很強的證明力。正是如此,規範正确的鑒定意見作為公證司法的重要載體和查明事實的堅實基礎,其格式規範就尤為重要。

(一)鑒定意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主要包括:按照統一格式制作,由2名以上司法鑒定人簽名、加注《司法鑒定人執業證》證号、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意見書制作時間等。上述法定的文本格式要求,缺一不可,否則将導緻鑒定意見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招緻證據能力的缺失。

(二)鑒定意見必須符合文理表達的要求

在内容上主要包括:(1)委托鑒定的内容、要求;(2)鑒定所依據的相關材料;(3)鑒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4)對鑒定過程作出的具體說明;(5)給出去僞存真的鑒定意見等。當然,這不僅僅是内容的要求,同時也是正常科學論證的展開,符合司法的邏輯定位,既要證明什麼内容、有哪些根據作為可供證明的材料、相關的科學原理或者試驗方法、鑒定的步驟和過程,并根據上述的要素最終得出符合程序規範和科學判斷的結論性意見。司法鑒定文書不僅要明真,而且要通過先進技術,以“看得見的方式”指出不真之處。

(三)鑒定意見必須出具承諾書

鑒定意見必須出具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鑒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内容的承諾書。學的鑒定是複核型要素結構,是由多個科學單元構成,鑒定技術科學原理、鑒定方法、鑒定設備和鑒定标準,甚至還有鑒定意見的表述等,任何一個單元要素的科學性欠佳都可能使鑒定意見偏離正确的軌道,從而影響鑒定意見的可靠性。該要求的目的在于:一是減少不同法規之間的沖突;二是盡可能地限制當事人為案情需要而反複鑒定;三是強化鑒定人的法律責任感,體現鑒定人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因此,對于鑒定意見形式或者内容上存在瑕疵的,實踐中,不能因為鑒定意見中因失誤産生的形式瑕疵就直接否定該證據的證據能力,不能因筆誤導緻的表述錯誤直接否定證據的證明能力。有下列情形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2)簽名、蓋章或者編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别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因此,對于鑒定意見的錯誤,如屬于實質性錯誤的,應當否定該份證據的證明力。

對鑒定意見的異議處理

(一)鑒定意見的局限性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作了嚴格的規定,不僅将當事人異議作為鑒定人必須出庭的情形,還增加了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并列條件,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并非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而緻使鑒定人出庭的必經途徑和必要條件。

由于鑒定意見兼具科學性和證據性的雙重屬性,因此,其科學性屬性決定了鑒定人出具的相關意見難免具有局限性和開放性,受科學原理、技術方法、鑒定标準以及鑒定人員的認知能力所限,鑒定意見出現誤差是符合認知規律的。而其證據屬性決定了鑒定人在從事鑒定活動中易收到幹擾。司法鑒定不同于普通科學探究活動,司法鑒定活動的目的性更明确、對實驗材料的限制更嚴格、鑒定過程更容易受人為因素影響,這些特點也導緻鑒定意見可能出現與科學真相不符的情況。

關于鑒定人出庭的必要性問題,《民事訴訟法》修改給予了充分肯定,在理論上并無不當之處。由于鑒定意見是鑒定人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對與案件有關的材料進行加工得出,特别是其形式上系通過書面報告的方式呈現在法官與當事人面前,并沒有通過當庭言詞的方式表現,這就使得相關證據的信息是單方面體現,而無法實現當庭的雙向乃至多向的交流溝通,無法就法官或者當事人對鑒定意見中無法理解或者提出質疑的問題立即進行答疑解惑。此外,由于鑒定意見的專業性,鑒定意見的證明效力極強,很難通過當事人另行舉證的方式予以推翻。

因此,當事人對鑒定書所提出的異議,本質上隻有通過鑒定人的出庭,詳細解答法官和當事人的詢問,才能對鑒定意見包含的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作充分的展示,達到直接言詞審理的基本要求,也能讓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保持獨立、專業、謹慎和誠實的職業操守進行有效的監督。

(二)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處理

實踐中,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的,法院一般不直接啟動鑒定人出庭的程序,而是了解異議的具體内容,是否是針對鑒定書的内容,而不是針對鑒定材料、鑒定程序或者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等非鑒定書本身内容的問題。對于非針對鑒定書内容的異議,應當進行法律審查,而鑒定人出庭則主要解決鑒定意見所涉及的内容的科學性審查的問題。

人民法院将鑒定人針對當事人的異議的書面解釋、說明或者補充意見轉交當事人後,當事人仍有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詢問異議是否存在變化,相關異議的具體理由和相關依據,必要時可以要求提交相應的資質或者證據,為下一步鑒定人出庭做好充分的準備。

(三)鑒定人出庭

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審判人員應當提示将會發生鑒定人出庭費用。鑒于專家輔助人協助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的發表質證意見并進行相關問題的辯論活動,鑒定人出庭如果缺乏專家輔助人的協助,根本難以保障質證活動的高質量,因此還應當一并提示異議人可以聘請專家輔助人出庭參與詢問鑒定人并參加相關專門性問題的質證活動。

此外,條件允許的法院,當事人同意鑒定人以其他方式如通過庭審視頻等方式作證的,鑒定人可以以其他方式作證。

鑒定人出庭費用的繳納

(一)費用的範圍

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理,即由“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申請鑒定不管系人民法院依職權啟動還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審查同意後委托,均會産生。但是,必須要明确的是,即便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而同意啟動鑒定并委托鑒定人所産生的鑒定費用,該提出鑒定申請的當事人與鑒定機構并不形成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雙方不存在直接的委托與受委托關系,委托鑒定的關系隻能發生在委托鑒定的人民法院和接受該委托的鑒定人之間。所涉及的鑒定費用在性質上應當視為當事人因訴訟需要所需要預交的保障訴訟進行的必要費用,具有公法意義上的義務性質。

(二)費用的标準

實踐中,各個地方、各個鑒定類别,甚至各個鑒定機構對于鑒定人員出庭的人數、收費标準等都不盡相同,一些機構在鑒定費用中包含了鑒定人員出庭的相應費用,也有一些機構因鑒定費用中并不包含鑒定人員出庭的相關費用,故另行收取,但收費标準相差較大。在《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規定,一方面肯定了鑒定人出庭費用的正當性,另一方面,也規定了預繳制度,并明确當事人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由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方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雙方都提出異議的,由雙方分擔。此外,為防止不預交費用導緻的拖延扯皮,還特别規指出了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法律後果。

(三)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負擔

根據《新民事訴訟證據規定》,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标準計算,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意見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雖然案件受理費和鑒定人出庭費用能夠均屬于訴訟費用,但兩者在性質上有較為顯著的差異,案件受理費系當事人啟動民事訴訟,以公權力解決私權利糾紛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是對公共資源的一種補貼。而鑒定人出庭費用等其他訴訟費用本質上系當事人為訴訟需要所支付的必要費用,雖然可能有人民法院代收,但最終收取的主體是提供相應服務或者因被動參與訴訟活動而遭受的相應經濟損失的鑒定人員或者證人。

實踐中,關于鑒定人出庭費用由申請人負擔還是由敗訴方承擔還有一定的争議,鑒于該費用屬于訴訟費的性質,同樣應當受到《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的約束。

鑒定人出庭條件的判斷

院如何判斷“因鑒定意見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條件,需要綜合當事人的異議及法官對該鑒定意見質量的具體情況進行認定。如果鑒定意見的瑕疵或者缺陷達到即便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出庭,人民法院亦要依職權傳喚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的較為嚴重的情形,即便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人出庭費用亦應當由鑒定人自行承擔。對于這個問題的判斷,應當在通知鑒定人出庭前予以明确,并告知鑒定人。此外,關于鑒定人出庭費用承擔的問題,應當注意預交義務和最終負擔義務的區分。

目前法院認為,由于鑒定的啟動基礎在于法院的确認或委托,鑒定費用因此具有公法性質,基于同一訴訟行為發生的預交鑒定費用和鑒定人出庭費用等,雖然産生的具體形式不同,但都屬于為了訴訟活動能夠順利進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作為一個相同屬性的訴訟費用的概念。因此,最終申請人預交的鑒定費用及申請鑒定人出庭所預交的鑒定人出庭費用,其負擔均需要結合裁判結果進行确定,一般可以參照訴訟費的負擔規則,即由敗訴方承擔。當然,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明确規定的,以及相關費用的負擔存在行業管理的除外,如:對保險标的物遭受的損失的必要費用的,則應當依據《保險法》對該費用的負擔确定承擔主體;醫療機構事實的診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需要通過司法鑒定排除該存在醫療過錯的診療行為與患者遭受的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則對于這種支出人民法院亦可以根據案情确定相應負擔等。

來源:文豐律師

編輯:錢思韫 審核: 袁思雨

司法鑒定收費标準——西南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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