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社會 > 正文

提供勞務中意外猝死,雇主要不要承擔責任?

2022-03-04 08:50 ·

雇員受雇于雇主從事勞務活動,工作過程中因病意外身亡,究竟誰來承擔責任?受害人因死亡造成的損失雇主必須都要賠償嗎?近日,武鳴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提供勞務者緻害責任糾紛案件。

2021年5月,受害人覃某受周某雇傭對某村的香蕉地進行管理,其工作是用膠水粘接水管。某天,工作中的覃某突然暈倒,工友見狀便将他扶起并撥打120急救電話,醫生趕到現場後立刻進行搶救,但已無力回天,覃某當場不治身亡,院方診斷為猝死。

不久後,覃某的母親危某将周某告上法庭,她認為覃某是在履行雇用行為時死亡,且施工使用的膠水具有毒性,周某沒有盡到安全保護義務,向周某主張賠償82萬餘元。而被告周某認為受害人覃某死亡系自身疾病造成的,其也在事後向原告支付了3萬元作為補償,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事宜産生分歧。

案涉香蕉地的經營者為被告周某,受害人覃某受雇于周某從事膠水粘接水管工作,被告周某與覃某雇傭關系成立,權利義務明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覃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意外死亡,其死亡原因為猝死,系其自身身體原因導緻,被告周某對覃某的死亡并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責任。且原告的主張無證據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因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理分析

在雇傭關系中提供勞務方在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死亡的情形時有發生。如何判斷雙方應承擔何種程度的責任,就要結合雙方各自的過錯進行考量。如本案中,在雙方均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雇主作為勞務工作的直接受益人,其已支付了相應的補償,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則。因此,在雇員猝死且排除了雇主的責任後,要求雇主承擔雇員猝死的全部損失則過于苛責,該主張也無法得到支持。

你可能想看:

有話要說...

取消
掃碼支持 支付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