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5日北京時間10時05分左右,位于烏魯木齊市天山區大學路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1事故基本情況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位于烏魯木齊市大學路,主體8幢樓,總建築面積為77931.28平方米,工程主體為剪力牆結構,梁闆式筏形基礎,建築等級為一級。地下車庫建築面積為23000.44平方米,工程開工日期為2016年8月24日,施工單位為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30日,公司住所為新疆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園路49号。
經營範圍: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貳級、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建築裝修裝飾工程專業承包壹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貳級、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承包貳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承包貳級、鑿井施工乙級倉儲、房屋租賃、建築機械設備及架材模闆租賃。《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編号:D165023202,有效期2021年1月20日。資質類别及等級: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安全生産許可證編号為(新)JZ安許證字[2005]000015,許可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
經查,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與施工勞務負責人簽訂了《安全施工責任書》,制訂了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施工現場按施工要求設立了安全警示标志。
天山牧歌二期住宅小區3标段工程的監理單位為新疆東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該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5日,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營業期限為2001年7月5日至2031年7月4日,公司經營範圍: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業務範圍為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
2事故經過及救援
(1)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9月5日北京時間8時左右,架子工領班員兼班長趙剛組織架子工班拆除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樓6層頂東北角懸挑腳手架鋼管。
在當日施工之前,趙剛未向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項目經理、現場執行經理、現場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監理單位(新疆東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監理員彙報施工工作。
2017年9月5日北京時間10時05分左右,趙剛因鋼管拆除完畢需返回建築物内,私自将安全帶解除,在返回建築物時不慎失足從35号樓6層頂墜落到室外地面。
(2)應急救援情況
發生事故後,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施工員劉欣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向現場負責人進行了彙報。
北京時間10時20分左右,120急救車到達現場,醫務人員對傷者進行診斷,确定傷者已死亡,120工作人員撥打了110電話,後110警務人員、天山區安監局、烏魯木齊市建設委員會、紅雁片區管委會及社區工作人員到達了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封閉。
3事故導緻的損失
(1)傷亡人員情況
墜落人員為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架子工領班員兼班長趙剛,男,漢族,42歲,初中文化程度,家住在四川省通江縣諾江鎮亮垭村二社,身份證為513025197501067433。
(2)直接經濟損失
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9.5”高處墜落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81.7147萬元。
4事故原因及性質
(1)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趙剛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帶,在鋼管拆除完畢需返回建築物内私自解除安全帶,忽視了安全帶的使用功能,且由于首層硬防護及立網全部拆除,趙剛無安全的着腳點,緻使趙剛不慎失足從35号樓6層頂墜落到室外地面。
綜上所述,硬防護及立網拆除的不安全狀态和趙剛的不安全行為,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項目施工管理存有弱項。該項目施工工地安全管理人員徐新江請假,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産管理人員接替徐新江的工作。
架子工領班員兼班長趙剛在2017年9月5日組織架子工班對35号樓腳手架拆除施工,未向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彙報,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對趙剛等人的施工行為均不知情。
趙剛等人于2017年9月5日北京時間8時左右開始施工,從開始施工至事故發生期間,該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均未出現在施工現場。因此未能發現和消除首層硬防護及立網拆除隐患,以及施工人員未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之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盲目操作,緻使事故發生。
綜上所述,安全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不健全,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隐患,是此次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2)事故性質
經調查組認定,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9.5”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産責任事故。
5有關人員處理情況
(1)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未能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能及時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隐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根據以上事實,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這起事故負有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處以貳拾壹萬元整(210000.00)罰款。
(2)封斌,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項目執行經理,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3)王全江,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現場負責人,未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隐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對該起事故負有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4)趙剛,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架子工領班員兼班長,在組織施工前期,未向烏魯木齊市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各級管理人員進行彙報,未經批準對烏魯木齊市天山區集資建房工程天山牧歌二期(三标段)35号樓的腳手架進行了拆除工作,在施工過程中未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其行為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趙剛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進行追究。
6有整改防範措施及建議
(1)是要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是加強安全生産隐患排查,切實做好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生産工作,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生産隐患,并如實記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
(3)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産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能。未經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4)是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确實發揮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杜絕此類安全生産事故再次發生。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