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每日一稅】
很重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文/李冼
這是《每日一稅》為您服務的2790天,願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編者按:實務中,個體工商戶作為我國重要的經營主體之一,其債務應由其經營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現就該事項與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當之處,還請海涵,并敬請指正。
昨天,本微刊文《》(已鍊接,點擊可查閱),該文指出: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俗稱GP)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今天,我們繼續探讨——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個體工商戶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主席令四十五号)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财産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财産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财産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财産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财産承擔。
實務中,很多個體工商戶無法區分是家庭經營,還是經營者經營,但需要知道:當無法區分時,對個體工商戶的債務,以家庭财産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案例01:昆明市官渡區劉***經營部(以下簡稱“劉***經營部”)與雲南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珅**公司)存在借貸關系,因劉***經營部無法償還債務,被珅***有限公司起訴,劉***經營部的經營者謝**及其原配偶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最高院認為:
1.個體經營者劉***為個體工商戶——劉***經營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提供能夠證明該債務确為欠債人個人債務的兩種特殊情形可以除外。
3.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
案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最高法民申541号)
案例02:因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廬江縣廬城鎮**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家庭農場”)以其經營者徐**被江蘇**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業公司”)起訴,後經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2493号民事判決,個體戶家庭農場不服安徽中院判決,後上訴至最高院。
2020年10月13日,最高院公開審理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家庭農場未經種業公司許可生産、銷售“甯麥13”種子,侵害了種業公司依法享有的植物新品種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家庭農場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徐**是個體工商戶家庭農場的經營者,其依法應對家庭農場的民事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45萬元。
案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知民終702号)
每日一稅提醒: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載明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緻的,個體工商戶債務由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共同承擔。
思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能否将其對外轉讓?請說明你的觀點和理由。
歡迎你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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