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孔祥強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主要業務領域為各行業建設工程結算糾紛處理與争議解決,主要服務于大型央企,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住建部、江蘇省高院等多個法律文件的起草和論證工作。
宋國如上海市建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複旦大學法律碩士。曾任職于某大型地産公司投資部,目前專注于提供建設工程領域各類訴訟法律服務和非訴訟法律服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5号)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文通過對相關規範性文件及裁判案例進行檢索,以期對“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相關裁判規則形成初步認識。
一、應當明确約定答複期限以及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的法律後果 1. 僅約定答複期限,未約定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的法律後果經檢索,雖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六條、《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11.1.2項等規文件明确規定了發包人在約定或法定期限内的審核答複義務。但司法實踐中,就施工合同僅約定答複期限未約定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法律後果的處理方式與法律規定基本一緻: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不影響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案例一、陽山縣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賀州市康發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1626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陽山公司主張“結算默示條款”在本案中應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結算默示條款适用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約定”,否則不能推定對方當事人作出處分實體權利的意思表示。因此,康發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内作出答複的行為不能視為同意陽山公司所提出的結算報告。故陽山公司要求适用“結算默示條款”的主張,應不予支持。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首先,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4-2條“工程價款的結算”第二款約定:“若甲方收到決算後___天内未提出審核意見,即視同工程決算已經批準。”該條款雖未明确具體的天數,但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發包人收到決算後一定期限内不予答複則視為認可該工程決算的意思表示是一緻的,應當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此是有約定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制約發包人拖延結算、惡意拖欠工程款的行為,而本案興佛公司至今仍拖欠中輝公司大部分工程款。再次,涉案工程已經被興佛公司全部拆除,且已經失去鑒定的條件。綜上,本案應該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内予以答複。逾期未答複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合同對答複期限沒有明确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為28天。”該規定屬于行業規定,在本案中亦應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08年7月15日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執行“建财[2004]369号《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該文件第十四條第(三)款“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第3項規定:“2000萬元-5000萬元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内,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由此可見,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及對結算認可條件均進行了明确約定。因此,巨源公司在收到鐵龍公司的竣工結算書、結算資料和2010年8月27日《通知》、11月6日《工作聯系函》後,沒有對鐵龍公司主張的工程結算事宜進行審核和答複,應視為巨源公司已認可按照鐵龍公司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法院認為:本案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由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三部分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經5方驗收合格後,向業主報送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業主拖延審價,緻使工程結算無法繼續進行。在此種情況下,施工人向發包人發出了經公證的緊急催款函,并約定了審價期間。此函性質為要約,發包人簽收此函即為承諾,視為接受函示内容,成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對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應受此函内容約束。《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既可以體現在施工合同,也可以在履約甚至結算階段。本案施工人在向發包人發出的緊急催款函上注明,甲方在函示期間内不能回複意見,視為認可施工人報價。此函示屬當事人約定範圍,應當适用“司法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一期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結算價依據發包人、承包人、審計部門三方确認為準”與“發包方應于60日内決算審定完畢,逾期則視為認可”的約定相互矛盾,其後的《補充施工合同》中舍棄“發包方應于60日内決算審定完畢,逾期則視為認可”,明确以“工程結算價依據發包人、承包人、審計部門三方确認為準”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天明要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中确定的數額支付涉案工程款,尚需進一步證據支持。首先,涉案施工合同并無逾期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約定。涉案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系固定單價包幹結算,并沒有“發包人逾期答複的按照承包人單方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結算”的約定。李天明提交的涉及逾期答複視為認可的《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亦無相關明确的約定。而一般情況下,施工合同是結算工程款的基本依據。
其次,李天明主張的相關約定僅在[2007]工聯字第013号《技術聯系單》附件中有所體現,并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一方面,從技術聯系單的形式和功能角度分析,“發包方(業主)收到施工方項目部竣工結算文件後,應當在45日内結束審價;逾期未結束審價,則視為認可該竣工結算文件。45日内未書面答複的,或未提出書面意見的,也視為認可該竣工結算文件”的約定不僅超出了技術聯系單的功能範圍,對于結算方式的重大變更以技術聯系單的形式進行約定也不符合一般簽約習慣。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利時實業公司上訴認為,施工單位未将《結算書》交給利時實業公司指定的負責人,故其提交結算報告的義務尚未完成。本院認為,由于施工單位提交的證據顯示,該公司提交的結算書已經利時實業公司騰永清簽收,而騰永清為利時實業公司總經理,利時實業公司對騰永清的身份未予否認,騰永清簽收施工單位《結算書》屬職務行為,施工單位提交《結算書》的義務已完成,利時實業公司關于施工單位未完成結算書提交義務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但是蓬江建築公司沒有在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結算書,而是逾期提交,因此芷琳公司對蓬江建築公司逾期提交工程結算書的行為沒有注意義務。再說,該結算文件屬于重要文件,涉及到芷琳公司的重大合同權利義務問題,蓬江建築公司應當向芷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内部具有收發責任和義務或者負責工程結算的部門送達,但是蓬江建築公司寄送結算文件時僅寫明由芷琳公司收,事實上也是由芷琳公司下屬的售房部員工簽收。而芷琳公司辯稱其直到蓬江建築公司起訴時才發現該結算文件,蓬江建築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芷琳公司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内知悉該結算文件。因此,本院二審認定蓬江建築公司郵寄送達工程價款結算書的程序有缺陷和該結算報告不能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并無不妥,本院再審對此認定予以确認。
(1)《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判實務相關疑難問題解答》:“(二)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方式必須是書面的。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方式不适用留置送達。”
(2)《最髙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結算文件不适用留置遞交方式,承包人主張系發包人不接收結算文件的,應當提供視頻、照片、拒收回執單等證據,經發包人質證後,由人民法院綜合認定。”
承包人訴請以單方編制的結算文件作為結算依據時,通常需要舉證證明其已經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内上報了結算文件,結算文件已經被發包人具有相應權限的人員接收。而口頭送達或留置送達的情況下,承包人通常無法證明其已經履行送達義務。
三、發包人在合同約定審核期限内未予答複 1. 發包人逾期未答複的,視為認可結算文件 案例九、日照中駿貿易集團熱電有限公司、滕州建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2021)最高法民申2174号】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施工合同約定中駿公司應在接到滕州公司結算報告書後六個月内審核完畢,否則視同中駿公司認可結算報告。滕州公司提交了基礎分項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及主體結構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能夠證明涉案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中駿公司未提交證據予以否定,其主張涉案工程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中駿公司現場負責人柴本國、趙亞已于2018年12月25日簽收了滕州公司提交的工程結算書,但中駿公司始終未予審核,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應視為其認可該工程結算書。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中晖公司主張其于2015年11月30日和2016年12月8日兩次向神木房管辦提交工程結算書,而神木房管辦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内審查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但根據其提交的證據顯示,其兩次均僅向神木房管辦提交了工程結算書,并沒有提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這也不符合其主張以其提交的結算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合同39.1條所約定的内容。故中晖公司主張以其單方制作的《結算書》作為本案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案涉工程于2009年12月25日經驗收合格後,雙方于2010年1月15日簽訂《補充合同》,約定富華公司應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七天内審定完主體結構決算,在60天(含節假日)内審定完建築和安裝部分決算。到時未完成者,按照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以東源公司報審數額作為雙方決算數據。富華公司于2010年2月23日向東源公司發出《工作聯系函》,稱因審計工作需要,曾多次催要竣工結算書和資料,至今資料仍不全,要求東源公司于2月26日前向富華公司提交,過時将以富華公司項目部資料為依據審核結算。可以看出,雙方當事人對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後果有明确約定,但富華公司在約定期限内針對結算發出《工作聯系函》進行答複,從聯系函内容來看,富華公司對東源公司的結算書和資料不予完全認可,在要求提交全面資料的同時,提出了實質性意見,即若不在2月26日進行補充則按富華公司項目部資料為依據審核結算。因此,在富華公司在約定期限内進行了答複的情況下,東源公司次日又進行了回複,則應重新按約定的答複期繼續磋商,但東源公司在不滿60天期限内申請訴前保全及提起本案訴訟,表明雙方對工程結算未達成一緻意見,二審判決由此認為本案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的發包人逾期結算工程款的情形并依富華公司的申請将案涉工程提交鑒定,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東源公司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證據不足,适用法律錯誤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亞泰公司主張按照總承包合同關于钼都飯店應于收到工程結算書10日内審核完畢或提出審核意見逾期視為認可的約定,以其制作的結算書28683052.3元為結算依據。然而,亞泰公司在約定的答複期限後參與配合中建華造價公司對工程造價的審核,有亞泰公司在庭審中關于黃發參與審核、到福建進行石材的詢價的陳述,2013年7月30日亞泰公司向钼都飯店發出的《針對钼都飯店一、二層裝飾工程結算審計争議的報告》、2013年11月10日亞泰公司制作的《钼都飯店關于結算争議第一次三方會議》,中建華造價公司在造價審核過程中出具的多份文件及其工作人員溫志蓉的證言等予以證實。即亞泰公司以行為變更了總包合同關于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的約定,變更為同意在中建華造價公司的審核意見基礎上确定工程造價。亞泰公司現主張以其結算書為結算依據,已缺乏事實依據,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就案涉工程價款的确定,雖綴華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2008年1月5日送交工程決算書,并由武東公司工作人員鄒志平在綴華公司收發文記錄中簽名确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部分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内不予答複,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約定,但嗣後雙方當事人又共同委托第三方對案涉工程款進行了審定,第三方于2013年10月25日至2014年1月6日出具工程結算審定單,确定案涉工程價款為33136375.38元。武東公司與綴華公司均在上述審定單上蓋章并簽名确認,應視為雙方在履行過程中以行為變更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
由前述内容可知,适用“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規則須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答複期限和逾期未答複視為認可的法律後果。承包人向發包人送達結算文件時應注意采用的送達方式,以及審核期限屆滿後勿實施其他可能會被認定為變更合同約定的行為。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内及時完成審核義務,确實無法審核完成時應當及時向承包人提出異議或說明,避免因逾期未答複而适用承包人單方上報的結算文件進行結算。
END
精彩回顧
◎
◎
◎
◎
◎
◎
◎
◎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