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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收入比”被誤讀 收入最高最低可相差31倍

許多人在房地産分析中,都非常喜歡使用“房價收入比”這個詞。從字面上來理解,房價收入比是指房價與居民(家庭)收入之比。可能正因為這個概念太過直觀,因此以下特殊之處,則往往少有考慮,從而造成這一概念嚴謹不足,誤人不淺。

房價收入比應以中等收入為準

房價收入比低的國家_孟買房價收入比_房價收入比

國際上對“房價收入比”的計算,有嚴格的定義,如必須采用全部收入的中位數而非平均數,全部住房套面積的中位數而非平均數,全部住房交易價格的中位數而非平均數,尤其是不能僅用一手商品房的市場平均價,而不計算經濟适用住房、享受經濟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二手房等價格的中位數或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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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中位數,是指将一組數據按大小依次排列,把處在最中間位置的一個數(或最中間位置的兩個數的平均數)。中位數較平均數的優點是其不易受到極大數和極小數的影響,反映了一組數據的中等水平。在高收入人群與低收入人群收入差距較大時,使用中位數比使用平均數更為科學。

但是,由于我國居民(家庭)收入以及住房面積和房價的統計中,均少有中位數的公布,而隻可得平均數。因此,在對國内房價收入比的計算時,往往隻能用收入和房價的平均數代替中位數。而“平均收入”、“平均物價”等平均一族的概念,在中國早已成過街老鼠房價收入比,人人喊打。這種不滿是情有可原的,因為我國的收入分配之不均已經達到讓人瞠目結舌的程度。例如即便官方數據也顯示,城鎮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居民的收入差距為9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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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是否用中等房屋價格與中等收入之比來衡量中國的房價收入比就合理了呢?我看也未必。中位數的使用,與國外中等收入群體占主導地位,高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占少數地位的實際狀況是相匹配的。即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階級”分布一般呈現“兩頭小、中間大”的現象。而在我國,雖然政府和學界均對“中産階級”關懷備至,期望甚殷,寄予穩定社會之厚望,但“中産階級”依然不夠争氣,不成氣候。“中産階級”在社會群體中的比重依然很小。我國居民收入分配呈現明顯的“兩頭大、中間小”的特征。毛澤東在分析我國近代社會結構時,就曾認為我國近代階級構成呈“兩頭大、中間小”的特征,新時代出現舊問題房價收入比,難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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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由于我國“中産階級”主要包括收入較高的工薪階層等,而他們往往是政府稅收的主要承受者。高收入群體和低收入群體則灰色收入和非正規收入較多。因此,在中國也有了“中産階級下流化”的現象和說法(日本作家三浦展在《下流社會》中的用詞)。

房價收入比應考慮收入分配差距

在計算房價收入比時,隻考慮工薪為主的工資收入也是不完整的,應考慮個人(家庭)的總收入。但是,由于中國尚無嚴格的家庭綜合收入統計,而更多的是工資收入統計。正像“個人所得稅”淪落為“薪資稅”一樣,在計算房價收入比時,僅考慮薪資收入,偏差也在所難免。根據大多數經濟學家的觀點,我國現行的收入統計體系顯著低估了我國居民的真實收入。并且這些收入統計體系外的收入在各個階層中的分配并不是均勻的。例如,根據王小魯在2010年的一項研究,全國城鄉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為23.2萬億元,比按國家統計局住戶收入統計調查結果高出9.3萬億元。其中,在多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高達5.4萬億元。在經過此調整之後的城鎮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居民的收入差距在31倍左右,而不是官方統計的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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