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提高自身約束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障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有效執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為【員工手冊】的配套文件,對于公司業務開展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在較長時期内存在的行為予以規範。
第三條 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裡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争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第四條 懲戒的目的在于既要促使員工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效率外,又要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第二章 适用範圍
第五條 本規定适用于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與臨時工)。
第六條 本條例适用于公司注明以及未注明獎懲條款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章 獎懲原則
第七條 公司的獎懲是以紀律維護為出發點,獎勵是對符合公司準則行為的一種激勵,處罰是對違反公司紀律。損害公司利益等不符和公司行為的一種遏制;
第八條 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
第九條 為及時的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或及時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及時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處理;
第十條 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必須公開執行;
第十一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獎懲目的重在教育,對于被處罰的員工,應坦誠的與其進行交談,了解事實原因、講明道理、指出錯誤,并允許當事人申辯,通過做思想工作,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
第四章 獎懲種類
第十二條 獎勵可分為:
a、 嘉獎 :每次嘉獎給予現金20元的獎勵;
b、 小功: 每次小功給予現金60元的獎勵;
c、 大功: 每次大功給予現金180元的獎勵
d、 晉升: 崗位級别晉升一級
第十三條 懲處可分為:
a、 申誡: 每次申誡給予現金20元的罰款;
b、 小過: 每次小過給予現金60元的罰款;
c、 大過; 每次大過給予現金180元的罰款;
d、 停職或開除:
第五章 獎勵标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記嘉獎:
1)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迹堪為同仁之楷模者;
2)參與救援工作精神可佳者;
3)主動或協助主管開發業務有實質貢獻者;
4)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困難,順利完成任務者;
5)愛護公物,節省資材成效優良者;
6)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者;
7)其他對公司或公衆有利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
8)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一定效果者;
9)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者。
第十五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記小功:
1)對于生産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确具成效者;
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者
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者
4)全年累計獲嘉獎三次者
5)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6)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者;
7)合理化建議在應用中取得較好效果者;
8)具有其他較大功績,足以表揚者。
第十六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或技術,有重大革新而提出具方案,經公司采納,确有重大成效者;
2)全年累計獲小功三次者
3)熱忱服務,發揚公司信譽,為社會機關,團體公開表揚者;
4)适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對已發生事故予以有效控使公司避免嚴重損失者;
5)對于貪污舞弊或危害公司權益及安全之事能予先舉發,事後協助查證而使公司免于損失者;
6)維護公司重大利益,竭盡全力,避免重大損失者;
7)具有其他重大功績,足為其他員工之表率者。
第十七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得予以晉升:
1)績效評比如期達到公司預定目标表現優良者;
2)服務滿5年,考績優良者,未曾有曠工或處分者;
3)有事實證明對公司有特殊功勳表現者;
4)一年内累計記大功三次者;
5)其他具有特殊功績者;
第六章 懲處标準
第十八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申誡:
1)在工作場所嬉戲,喧嘩、吵鬧、有隘工作之進行者;
2)工作時間内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者;
3)因過失以緻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5)不遵守工作規則或作業流程緻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6)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7)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者;
8)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9)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者;
第十九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積壓公文或公事、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之進度者;
3)因工作疏忽導緻物品材料嚴重受損者;
4)在工作場所喧嘩、嘻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者;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6)攜帶危險物品入廠者;
7)在禁煙區吸煙者;
8) 投機取巧,隐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者;
9)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僞證而制造事端者;
第二十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大過:
1)拒絕服從上級主管及管理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導仍不服從者;
2)擅離職守,導緻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3)在工作場所酗酒滋事或上工前酒醉不聽勸阻者;
4)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者;
5)擅自塗改或撕毀公司重要文件者;
6)不遵守規定或指示、或擅自改變工作方法、程序、發生作業錯誤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7)以私人單據報銷公賬、或以浮報賃證報銷公賬,經查核實者;
8)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者;
9)違反安全規定措施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0)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11)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緻公司蒙受重大不利者。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經查證屬實者,予以停職或開除:
1)擅離職守或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規定,使公司蒙受損失,情節嚴重者;
2)偷竊同仁或公有财物者;
3)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者;
4)僞造、 變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或印文者;
5)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6)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者;
7)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财物者,故意洩漏技術、秘密,緻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9)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日,一個月累計曠工3天,一年内累計曠工六日者;
10) 攜帶刀或其它違禁品、危險品進公司危害公司員工安全、或參加非法組織者;
11)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者;
12) 在廠區範圍内賭博者;
13) 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以緻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14) 在廠内有傷風化行為者;
15) 在禁煙區内吸煙或引火者;
16) 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産秩序者;
17)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8)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者;
19)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者;
20) 一年中記大過累計滿三次、末經功過抵消者
21) 試用其間不符合任用資格者;
22)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緻嚴重後果者;
第二十二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均記入人事檔案中,作為其當年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将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1)1次嘉獎可與1次申誡相抵;
2)1次小功可與1次小過相抵;
3)1次大功可與1次大過相抵;
4)3次嘉獎相當于1次小功;3次小功相當于1次大功,3次大功得予以晉升一級;
5)3次申誡相當于1次小過,3次小過相當于1次大過,3次大過予以開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年度曾受過處分而未能功過相抵,累計小過一次(含)以上者, 該年度不得晉升;
第二十五條 員工獎懲由直接主管或相關部門酌情填寫獎懲申請單,呈報獎懲;
第二十六條 獎懲之實施,依具體事實即可執行,功(過)核準頒布;
第二十七條 本作業辦法經公司最高主管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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