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公司稱,二審判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該條規定的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準對實際施工人進行結算。但二審判決認定中房公司按決算書進行結算,而新城公司按司法鑒定加漏項變更進行結算,違反上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觀點關于中房公司和新城公司欠付工程款是否應當分别計算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依該款規定,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至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多少工程款、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多少工程款應當根據各自的合同關系确定。新城公司申請再審稱,該款規定的是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準對實際施工人進行結算,系對司法解釋的錯誤理解。
本案涉及兩個合同關系,一是新城公司與中房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二是新城公司從中房公司承包到案涉工程後又包給實際施工人劉玉斌、祝長國。依合同相對性原則,中房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和新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應當依據各自的合同關系确定。新城公司關于二審判決按不同标準認定中房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和新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導緻新城公司需承擔的責任高于中房公司的責任違反法律規定、顯失公平、違背常識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争議,實踐中一直衆說紛纭。本則案例再次直接明了的說明了本條解釋的含義,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内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至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多少工程款、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多少工程款應當根據各自的合同關系确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按同一标準對實際施工人進行結算,系對司法解釋的錯誤理解。
河南新城建設有限公司、劉玉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2019)最高法民申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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