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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疫情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看“不可抗力”、“商業風險”和“情勢變更”三者的區别

這次疫情對全社會的影響都比較大,很多行業都受到了不小的沖擊。在法律層面,有些當事人可能遭受巨大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可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合法的降低風險,維護自己的權益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應當讨論的是,疫情是否一定構成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對合同的影響,大緻可以分為三種。

第一,合同的效力并不受疫情的影響。比如一般的金錢債務履行就屬于這種情況,銀行以疫情而拒絕向客戶兌付到期存款顯然是站不住腳的。再比如,疫情造成了證券市場的大幅波動。交易者不能因此主張先前的交易行為無效。

第二,疫情的影響構成了不可抗力。比如因為政府發布行政命令,禁止群衆聚集性活動。假設有演出活動因此而取消,那麼演出方和主辦方之間的演出合同可能因此而解除。此時疫情的影響就構成了不可抗力。

第三,疫情的影響構成了情勢變更。比如出租方和承租方之前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商鋪租賃合同。受疫情影響承租方在一定時間内不能夠開業經營。造成的損失完全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則顯示公平。出租房應當适當減少租金分擔風險。此時疫情的影響構成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共同點在于:雙方對于事件的發生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自然災害和社會事件對證券價格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并不鮮見,因而是交易者應當預見的。并且交易者入市之前都已經經過了風險教育和提示,所以疫情對于此類合同的履行既不構成不可抗力,也不構成情勢變更。

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别在于: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後果。而情緒變更所造成的後果是合同仍然可以履行,但是履行的後果顯示公平。疫情期間短暫的停業并不能導緻整個租賃合同不能履行。但是實際房屋的使用期限和承租人已經支付的租金對價之間明顯存在不對等,所以構成情勢變更。當然如果疫情持續的時間和租賃期限完全相同或者覆蓋了大部分租賃合同的期間,那麼此租賃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此時的疫情應該構成不可抗力。

綜上所述,疫情的影響到底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抑或是情勢變更完全取決于合同關系的具體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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