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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關于“訴訟時效”你需要知道的幾個點!不要因為疫情而麻痹

稍微懂一點法律的朋友們都知道,法律上有一種概念叫做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通俗地來說,就是您知道您的權益受侵害之後,在多長時間内可以起訴的制度。對于一般的民事官司來說,訴訟時效有三年的時間,在三年時間内您都可以起訴。即便超過三年,也不是絕對不能起訴,隻不過對方可以用這一點來反對您的請求。

對于行政訴訟,就不一樣。按照行政對于行政官司來說,訴訟時效最長隻有一年時間,如果行政機關告知了您訴訟時效,那麼訴訟時效甚至隻有六個月的時間。

六個月的時間,說短不算短,但是如果有意無意地忽略掉,六個月幾乎是一晃而過。超過六個月,不好意思,按照法律的明文規定,法院甚至直接都不受理您的案子。所以,對于行政訴訟來說,時間确實是一個極為關鍵的因素。

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止計算的。《行政訴訟法》四十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内。”

那麼,新冠病毒疫情能夠算不可抗力嗎?如果算不可抗力,那麼能夠因此就停止計算起訴期限嗎?

民法上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行政法上的不可抗力可以參照這個說法。2月10日,人大法工委的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指出,新冠病毒疫情“對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所以,新冠病毒,至少可以說,在一定情況下可以算作四十八條規定的不可抗力。

然而,存在不可抗力并不直接能導緻起訴期限中止計算。隻有當這種不可抗力足以導緻起訴期限被耽誤才能夠中止計算。

有人或許會說,疫情鬧成這樣,法院都不辦公,我都沒法起訴了,怎麼就不算訴訟時效被耽誤呢?

事實上,就各地法院發布的公告來看,各地法院已經基本實現了普遍複工,對于立案所帶來的的疫情感染風險,法院早已經有了應對之策。

2月1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和規範在線訴訟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開展網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在線訴訟活動”。各地人民法院在疫情之前基本上也已經建設了一套完整的網上立案系統。既然能夠通過網上立案,那麼法院這一面就并不存在起訴的障礙。

但是,這是否意味着說新冠病毒疫情對于起訴期限就完全不存在影響呢?

法院這邊的阻礙不存在不代表病毒對您不會造成阻礙。如果您不幸确診了新冠病毒肺炎,或者被認為是疑似患者并采取了強制措施隔離的,您這邊顯然就喪失了起訴的能力,訴訟時效自然應當中止計算。

湖北省高院發布的《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訴訟活動調整事宜的公告》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計算等法律問題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精神執行。雖然說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新冠病毒疫情期間的訴訟時效問題并沒有規定,但是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是有專門規定的。

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明确規定:“當事人因是“非典”患者、疑似“非典”患者或者被依法隔離人員,不能及時行使民事請求權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雖然《通知》2013年就已經廢止,不過湖北省高院的意見強調的按照有關規定的精神執行,它仍然可以加以參照。因此,确診新冠病毒肺炎、疑似患者或者因為疫情被依法隔離的,訴訟時效有充分的理由中止計算。

所以,單純疫情并不能成為訴訟時效中止計算的事由,除非您确診了或疑似感染了新冠肺炎又或者是依法被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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