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權變更有兩種方式,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而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等。關于變更撫養權的規定的其他相關問題,已經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大家做法律參考。
一、變更撫養權有哪些規定呢
1、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商一緻的,可以變更。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2、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包括: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響;
(3)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随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法院判決後子女撫養費能增加嗎
1、按規定,經法院判決确定子女撫養費後,在有必要時可以超過原定的子女撫養費數額。
并且,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可以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
(1)原定的子女撫養費數額已經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這點要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确定;
(2)被撫養的子女因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
2、另外,不管是經法院判決确定的子女撫養費,還是通過父母雙方協商确定的數額,若是出現有以上的情況,子女有必要的都可以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從而增加子女撫養費。
而且,請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時可以按照以下處理:
(1)根據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書、法院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中的子女撫養費給付條款協商;
(2)另行提起給付訴訟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
上述是小編整理的内容,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的規定,撫養權變更有兩種方式,父母雙方協商變更,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而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情形包括: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等。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