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申文波
這兩年,超期羁押和久押不決的案子較以往少了許多,充分保障被追訴人人權的理念得到了普遍認同。但不可否認的是,被追訴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羁押時間超過法律規定的羁押期限的事情,還時有發生。超期羁押不僅損害了司法公正,也給間接剝奪了通過進入服刑程序從而獲得減刑等機會的權利。被追訴人長期羁押在看守所,精神上的壓力也非常大。
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格外注意案件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問題,及時審查羁押/辦案期限是否超期。判斷承辦案件是否屬于《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 預防和糾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工作規定(試行)》中規定的超期羁押和久押不決案件。如果屬于該類案件,應及時向駐所檢察官或辦案單位反映,提出超期羁押審查建議,全方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熟悉刑事訴訟各階段羁押/辦案期限十分重要,現分享刑事訴訟各個階段的羁押期限及法律依據,以供同仁檢索辦案使用。
▲ 偵查階段羁押期限
▲ 審查起訴階段羁押期限
▲ 一審階段羁押期限
▲ 二審階段羁押期限
▲ 死刑複核和發回重審階段羁押期限
▲ 不計入審限/辦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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