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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庭審10大要訣(資深律師不會輕易告訴你)

來源|法律讀品

作者|王良寶

  辯護律師如何出庭,如何達到最佳的辯護效果,其中有何規律和準則可循?筆者刑訴研究生畢業後踏入律界專司刑辯已有兩年,原認為出庭辯護不過動動嘴、講講理,直到本人第一次出庭,才覺辯護律師的庭審辯護是硬功夫,現結合本人出庭反思及旁聽、研磨刑辯大狀精彩出庭,總結出刑案庭審辯護“十字訣”,以求教于同行。

  一曰“備”,書面辯護材料要事先備齊

  古語有雲“國之戰事,不備則敗;雖有所備,備之不強亦敗”。這個道理同樣适用于庭審的戰場。出庭辯護雖然直觀展現口頭功夫,但要是事先沒有準備好辯護材料,庭審上的表現和應對将無的放矢。如果不能揮灑自如的“自控”,也無法遊刃有餘的“控他”。

  而最重要的事前準備工作是備齊書面辯護材料,包括“四綱一詞”。“四綱一詞”是指“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舉證提綱”、“答辯提綱”和“辯護詞(也稱“辯護意見”)”。實踐中,辯護人往往都會準備好辯護詞,但卻常常疏于對其他辯護材料的準備。

  如今,正在大力推行以庭審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庭審的重心将随之往法庭調查階段推移,因此“發問提綱”、“質證提綱”、“舉證提綱”必當引起重視。而且,以庭審為中心意味着庭審交鋒将更加激烈,要想應對自如,必須對控方可能提出反駁觀點有所預判,因此“答辯提綱”也自然不可不備。

  二曰“全”,内容全面囊括實體與程序

  準備書面辯護材料應全面具體,要囊括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學術觀點、實務判例、刑事政策,從多個角度論證、引證、支撐辯護觀點。其中,尤其不要忽略程序方面辯護材料的準備。

  如在準備發問提綱時,除了要圍繞着案件的實體事實設計發問外,也應當對于案件中證據收集、管轄權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考查。例如,庭前會見時,被告人辯解其在接受偵查人員訊問時,遭受疲勞審訊、威脅、引誘、欺騙,甚至存在其辯解不被記入筆錄的情況,那麼在案件實體發問完畢之後,就應專門設計一組問題針對取證合法性的程序事實。如此,才能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形成合力,起到否定訊問筆錄中部分内容的作用,讓辯護意見更加全面有力。

  三曰“細”,發問提綱要設計細緻入微

  法庭發問是辯護人庭審活動的“首秀”,目的是通過發問展示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為後續質證辯論鋪墊,引導法官重視辯護觀點。因此,設計發問提綱要貫徹有利于法官接受信息為原則,其核實要求是“細緻”,分為“細分組”和“細提問”兩方面。

  所謂“細分組”,是要求将所有發問的問題按照一定主題和邏輯設計為若幹組。在每一組發問前可以“戴個帽子”,以“接下來,我将問你一組關于某某方面的問題”為導語,然後圍繞此方面問若幹問題,最後視情形需要概況總結,以“審判長,通過這組發問可以證明……”收尾。如此,辯護人問得清楚,被告人答得明了,法官也聽得明白,有利于辯方把信息有效地傳達給法官。

  發問的分組根據具體案情,可以采取按照事情發生順序的“過程法”、或者按照犯罪構成體系的“要件法”,亦或是按照辯護觀點的“辯點法”等等不一而足。隻要不是随意無序,而是有邏輯層次,便于法官接受信息即可。

  在分組“戴帽子”時,要盡量使用客觀中立的語言,不能把辯護觀點的具體内容直接内含其中,否則會被控方以誘導式發問反對。例如,在一起強奸案中,辯護人想要通過發問展示被害人并未醉酒的事實,那麼辯護人“戴帽子”時不能以“關于被害人是否醉酒情況,我問你幾個問題”為“帽子”,這誘導性太強了。相反,如果以“關于被告人喝酒的情況,我問你下”為導語,則客觀中立。

  發問結論應該通過法庭調查自然而然地展現出來,萬不可在開頭就“洩露天機”,讓人認為結論是辯護人暗示得出的。

  所謂“細提問”,是指問題設計應當細緻入微,圍繞着發問想要得出的結論要設計三到五個客觀小問題支撐,不要泛泛而談,點到為止。

  例如為了得出“強奸案中的被害人尚無意識”,肯定不宜開門見山地問“被害人當時有沒有意識?”,而應該圍繞當時被害人行為動作、說話語氣、表情神态等客觀情況進行細緻發問。

  再如,為了得出“搶劫案中的被告人隻在案發前,未在案發後幫情婦交養老保險,贓款去向不明”的結論,不能僅僅簡單地問“案發後你是否幫你情婦交養老保險”。而應該通過:

  問:你有沒有幫她交過養老保險?

  答:有。

  問:什麼時候幫她交的?

  答:2011年上半年。

  問:為什麼2011年上半年要幫她交?

  答:她和我一起做廢紙生意。

  問:2011年下半年你是否幫她交?

  答:沒有。

  問:為什麼後來不幫她交了?

  答:下半年她自己找其他工作,不和我做生意了。

  這樣的一組細緻的問答,既說明繳納的時間點,又解釋了原因,得出的結論更令人信服。

  四曰“調”,當庭發問要根據庭審調整

  按照庭審流程,首先由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再由辯護人發問。這往往會出現事前準備好的問題已經被公訴人先問了,或者針對公訴人的訊問辯護人臨場想到新的問題,抑或被告人回答公訴人問題沒講清楚。

  對此,辯護人應當随時調整發問提綱,作必要的“删”、“減”、“增”、“改”。辯護人發問應定位為“補充發問”,以便提高庭審效率,節約訴訟資源。

  首先,對于公訴人已經發問過,且被告人已經明确回答的問題,可以直接删除問題。其次,對一組問題中公訴人已問過的部分,可以減略不問。第三,對于公訴人沒有問到的問題,以及根據庭審變化臨場想到的新問題,要充分發問。第四,對于公訴人已經發問了,但被告人沒有回答清楚的問題,為了澄清誤解,必須補充追問。

  對此,為了取得良好的庭審效果,促使法官充分注意,把信息傳達到位,在發問過程中可作些必要的鋪墊。例如,在發問前可以加一句“關于……問題公訴人已經問過你了,我們就不重複發問了,我們就問一個關鍵性問題”,或者“剛才你回答公訴說……,也就是說……,那麼我就有一個問題要問你了……”。

  五曰“精”,法庭質證要做到簡潔精煉

  要處理好質證與辯論的關系,尤其在案件事實和證據有重大争議的案件中,如果質證過于繁瑣,那麼辯論将成為質證的簡單重複,或造成頭重腳輕,庭審效果不佳。我們提倡法庭質證貫徹“短”、“平”、“快”的簡潔精煉的原則。

  首先,關于質證的順序可以按照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的順序發表。當然,也宜調整為先客觀性、再合法性,最後是關聯性。因為在我國庭審調查中,法官對于證據的客觀性往往更為關切。對于一些客觀性和合法性難以界分的,也可以不加以區分一并提出異議。

  另外,對于質證的方式要根據三性不同區别對待:

  第一,針對客觀性,隻要指出其不客觀性之處,并簡單點出理由即可。不客觀的原因大緻可歸類于“與事實不符”、“與其他證據矛盾”、“與常情常理相悖”。

  第二,針對合法性,隻要點出其違法之處,即點出其違反的法律條文及違法行為表現。

  第三,針對關聯性,一是指出有無關聯,二是有關聯的情況下,指出其待證事實是證明不了控方觀點,可該證據證明了辯方觀點。

  總體而言,法庭質證時切忌長篇大論,要簡潔精煉,直擊辯點,具體論述論證,則在辯論階段詳細發表為宜。

  六曰“講”,發表辯護意見時要講出來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時,辯護人應當認真傾聽,記錄要點,不斷補充、調整辯護意見。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時,應該把辯護意見“講”給法庭聽,而不是“讀”給法庭聽。照本宣科地“讀”書面辯護意見,缺乏與法官的溝通,而且往往冗長、乏味,難以吸引法官注意力,導緻“你辯你的,我審我的”,效果不佳。

  講辯護意見,一是講出辯護觀點,二是講解辯護理由,三是講明辯方要求。将法官當成同事,以後探讨的方式,擺事實,講道理,把辯護意見清晰、簡要講明白。

  能全脫稿當然好,最起碼要“邊讀邊講”,在引用法律條文、引用證據、引用理論觀點時可以“讀”,以顯鄭重其事、理據在卷,而對辯護觀點、理由和論證過程、邏輯體系,則應當講出來。

  一般而言,辯護意見以半個小時之内發表完畢為宜,超過這個時間,聽者容易疲勞,重點易分散。

  七曰“演”,要強化意見發表的感染力

  為了把意見充分傳達到位,并引起法官的重視并采納,辯護意見就不光要“講”出來,還需要适當增添“演”的元素,增加說服力和感染力。

  具體而言,第一,把依據演示出來,如某項有利證據,應當提前準備好,把該證據展示給法庭。比如辛普森案中,讓辛普森當庭試戴現場被扣押的手套,結果明顯太小,這就強化了辯護效果。

  第二,有感情地表達辯護意見,融情于理,法中有情,或義正辭嚴,或婉惜同情,或感同身受,或人文關懷,可以增強表達的感染力。

  第三,與法官要有必要的目光交流,從審判長、合議庭成員的目光中了解到法官是否認真傾聽,是否願意繼續傾聽,是否已經聽明白,以随時調整發言的重點、結構和方式。

  第四,輔以手勢動作。辯護人在發表辯護意見時,配合恰當的手勢動作,有助于将意見诠釋到位。如講“剛才公訴人認為”時,要目光朝公訴人看看,如講非法證據時,要挺直身軀,莊重肅穆。發言時,也不可手勢過多,手舞足蹈,這反倒會分散聽者的注意力。

  八曰“針”,對控方的答辯要針鋒相對

  第二輪辯論,辯護人發表意見的重點是對公訴人的第二輪意見進行反駁,這種反駁應當是更高層次、更新層面上的反駁,而不是對第一輪辯護意見的簡單重複。答辯時,應當簡潔有力,歸納對方觀點,直指錯誤所在,依據事實、證據及法律條文進行有針對性反駁。

  因此,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表意見時,辯護人一定要認真傾聽,及時記錄,迅速反應,依“概括公訴人觀點”“概括公訴人理由”“公訴人觀點不能成立”“從證據、事實、法律、法理、常理、情理等方面直接提出依據”“應下何結論”的邏輯順序,針鋒相對地進行逐條反駁。

  九曰“高”,辯護立意要超脫于當事方

  辯護人雖為被告人辯護,但視野決不限于反駁公訴人、論證辯方觀點。

  第一,對公訴人意見合理的部分,應當予以肯定,不能不管有理無理,條條均予辯駁。

  第二,對辯方意見的理由組織,應當嚴格按照證據規則、刑事訴訟的原理、法律的規定來進行,不可僅僅依據被告人的辯解,盡量運用各方公認的證據标準和法律标準展開辯護。

  第三,綜合庭審中控方、被告方、審判方的意見,進行評述,從維護司法公正的角度提出本案最佳的處理方式。

  第四,要兼顧各方感受,尤其是有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場的情況下,即便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也要盡可能用中立理性方式分析,不要過渡演繹,刺激被害人,激化矛盾。

  十曰“現”,庭審辯護活動要有現場感

  第一,講話要有現場感。不是按庭前準備好書面辯護材料照本宣科。要象正常人一樣講話交流,不要象學生考試背書或毫無感情地機械宣讀。

  第二,依據要有現場感。辯護人發表的意見,依據固然是事先準備好的,但也應根據庭上出現的情況為基礎,比如被告人當庭辯解,比如證人出庭時出現新的說法,比如公訴舉證或發表公訴觀點,都應當進行适時引用。

  第三,語觸要有現場感。庭審是一項各方交流的專業活動,不能隻顧自己講,而必須将庭審各方納入到自己的發言體系中。如“剛才審判長已注意到被告人存在明确的辯解”“剛才公訴人也承認被告人辯解的合理性”“剛才同案被告人在回答辯護人提問時講到”“在被告人反映被刑訊逼供時,法庭旁聽席産生了騷動”等,将庭審各方意見、觀點及活動納入到辯護人的發言體系中來,使聽者身臨其境,增強辯護效果。

  出庭辯護是對辯護律師的專業知識、文字功底、演講能力、辯論能力、職業素養的全面考查和考驗。一個出色的出庭辯護,是一位優秀辯護律師綜合能力的體現。“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辯護人要想卓有成效地把控庭審,在庭審中有出彩非凡的表現,尚需要在實踐中不斷錘煉、試錯、總結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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