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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演變曆程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于刑法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1979年刑法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同一條文中,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中抗拒執行判決、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審理”,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九批)的決定》将該規定廢止。

(二)1997年刑法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單獨規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明确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為公訴案件,但是,現今該解釋已經被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規定》所廢止。

(三)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了修正,即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既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又将單位新增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此後,全以立法解釋、聯合通知的形式,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釋。

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和地方法院對自訴案件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6号”第三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财産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2015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自訴程序相關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或《不起訴決定書》之日起,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複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并予以退回或公安機關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複,或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三、律師說法

可以看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訴程序有一個從自訴程序到公訴程序再到公訴加有條件的自訴程序的演變過程,應該說無論是上述哪一種處理方式,都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單一的追訴程序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2016年3月13日,周強院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時莊嚴承諾:“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人民法院滿足人民群衆日益增長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為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應有之義,是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極大鞭策和鼓舞。各級人民法院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為民意識,切實增強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求真務實、銳意進取,勇于擔當、奮發有為,全力推進各項執行工作健康快速發展,确保在兩到三年期限内完成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标任務,切實“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法發[2016]10号”的通知,随着執行工作難度的不斷增加,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隻能進行公訴或者自訴,導緻一些拒執犯罪未能得到追訴,使刑法設置的這一罪名沒有發揮應有的威懾作用。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部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自訴程序進行追訴,明确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可采取公訴與自訴并行的方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遇到相關部門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時,可以提起自訴。由于被害人舉證能力有限,對公安、檢察機關的制約力也很薄弱,該司法解釋為被害人提供了一個救濟選擇,這與目前執行工作的實踐需求相契合。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如果債務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訴,法院應當按照自訴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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