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對起火原因已經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對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應當認定起火時間、起火點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證據能夠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筆者最近接到一則咨詢,通過簡單溝通後,梳理案情如下:
1.當事人系一小型商場A餐廳的經營者,2021年5月1日,A餐廳突發大火,過火面積約300平方米,當地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該事故為一般火災事故,起火原因可以排除用火不慎、雷擊、燃放煙花、防火,不可排除餐廳吊頂夾層處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
2.餐廳位置位于二樓,因火災蔓延過廣,部分樓闆被燒穿,導緻一樓的B店部分區域起火,造成重大損失,因賠償方案調解未果,B店經營者将A餐廳、A餐廳的出租人C訴至法院,要求A餐廳、出租人C賠償其因火災造成的損失。
3.根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吊頂處電氣線路同時鋪設了多家店鋪的線路,包括出租人和B店。
問題的提出
筆者通過初步了解,提出一個問題:在火災事故原因及責任人無法查明的情形下,法院如何歸責?
筆者即着手法律檢索,就這一問題展開檢索,分别以“火災事故”、“原因不明”、“電氣線路”、“歸責”等關鍵詞進行檢索,進行初步分析後并給出了相應建議。
案例1:陳鼎金、甘雪花等訴林振忠财産損害賠償糾紛
(2018)閩09民終198号
裁判要點:火災,系指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災害性燃燒現象,火災過程一般分為初起、發展、猛烈、衰減、熄滅五個階段,起火處于火災的初起階段,是一個由未燃狀态轉向燃燒狀态的過程,起火和火災在性狀、程度、發生原因等方面均不等同。因此,評判林振忠有否侵權,除依法審查是否滿足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外,還應區分起火和火災的不同内涵和意義。消防部門對起火原因的認定,系以現場勘驗、調查詢問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等調查情況為依據,與《侵權責任法》關于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别,故火災勘查學上的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侵權責任法意義上的火災原因不明。因此,消防部門作出的起火原因無法查清的認定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确定責任的唯一依據,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
經查,火災發生于林振忠占用房屋期間,起火點位于林振忠管理範圍之内,林振忠負有采取防範措施以确保房屋安全的合同義務,加之房屋老舊且儲存易燃物品,其在主觀上應盡到善良管理人标準下最大的謹慎。林振忠未能舉證證明其從事了預防火災發生、控制火災規模的相應作為,但鑒于起火後報警及時,陳鼎金等亦稱火勢“蔓延速度很快”,可認定林振忠對妥善管理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存在一般過失。
案例2:思茅區哇嘎尼岡小吃店、普洱悅城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财産損害賠償糾紛
(2021)雲08民終465号
裁判要旨:關于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問題。本案中,普洱市思茅區消防救援大隊作出的思消火重認字[2020]第0002号《火災事故重新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排除用火不慎、小孩玩火、雷擊、放火、吸煙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器短路起火引發火災的可能,也即本案火災事故的引發原因并不确定。在火災事故發生原因不能查清确定的情況下,哇嘎尼岡小吃店作為起火部位的日常使用者,其未盡合理利用和安全管理的義務,存在過錯。而從起火的時間看,悅城公司作為所有人,亦未盡到對公共部分的管理維護責任,亦具有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哇嘎尼岡小吃店和悅城公司雙方均存在管理不當的過錯,故本案火災事故責任應由哇嘎尼岡小吃店和悅城公司平均分擔。關于大富蚝小吃店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一審時,哇嘎尼岡小吃店已自認起火部位在正常經營時間會拿出來擺攤,可認定發生火災的位置平時系哇嘎尼岡小吃店使用。在哇嘎尼岡小吃店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大富蚝小吃店存在過錯,且與火災發生存在關聯的情況下,其要求大富蚝小吃店對本案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3:陶樊波、張躍君等财産損害賠償糾紛
(2021)川01民終12334号
裁判要旨:關于一審法院确定的侵權責任主體及責任比例劃分是否适當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簡陽市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簡消火認字(2020)第001号《火災事故認定書》,案涉火災起火原因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蔓延成災。而電氣線路故障可能與安裝、管理、使用、維護等多種原因有關,亦或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就本案而言,租賃期間賴銀對租賃門市進行重新裝修,包括電氣線路改造、牆面翻新、增設家電等;而門市的電氣線路是從陶樊波、張躍君另一間門市(101号門市)内接入,且電路總開關、電表均在101号門市内;導緻案涉電氣線路故障原因不明,責任無法分清。一審法院結合陶樊波、張躍君與賴銀之間租賃關系、起火點部位、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陶樊波、張躍君與賴銀承擔責任比例為30%和70%,并無不妥。同時,一審法院針對吳讓慧、張五坤夫婦經營的吳讓慧百貨店堆放有大量貨物且無滅火器之類的任何消防設施,酌定吳讓慧、張五坤承擔此次火災事故責任的5%,也無不妥。
案例4:崔利勇、苌二輝财産損害賠償糾紛
(2021)豫01民終8745号
裁判要旨:關于火災起因,火災事故的查明是公安消防機關的法定職責。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起火原因可以排除人為放火、外來火源、雷擊、遺留火種,不排除因電氣故障引起火災。人民法院依據火災事故認定書确定各方責任,并無不當。苌二輝作為火災發生的起火點,無法舉證排除自身原因引發的火災,應當承擔責任;崔利勇作為涉案倉庫的建造者,其稱涉案倉庫系違章建築,崔利勇未盡到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義務,應當對緻遠電器商行的損失承當相應賠償責任;安德正從崔利勇處承租涉案倉庫時,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審查涉案倉庫是否具有合法手續,安德正将其承租的涉案倉庫又租賃給緻遠電器商行使用,其未盡到相應的消防管理義務,應當對緻遠電器商行的損失承當相應賠償責任。緻遠電器商行從安德正處承租涉案倉庫時,未盡到審慎義務,未審查涉案倉庫是否具有合法手續,亦未完善相關的消防設施,未盡到相關消防、安全管理注意義務,其對本次火災造成的損失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緻遠電器商行對火災造成的損失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劉冬冬系安德正的雇員,緻遠電器商行未證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故劉冬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案例,在火災原因不明的案件中,關于侵權責任認定通常遵循如下歸責原則:
1.适用過錯責任原則。如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注意義務、妥善管理義務、消防管理義務等;設備、房屋架構、原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标準、建築物資質等;
2.适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構成侵權責任的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全部由提出損害賠償主張的受害人負擔,加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如未能舉證證明存在過錯,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
3.适用公平責任。火災事故限于客觀條件通常較難還原,在現實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火災災害成因、火災蔓延和各方當事人的舉證情況,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 end -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