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江蘇高院
案件詳情
某健身器材公司在京東商城網站經營一家運動旗艦店,小丁網購了一套“健身器材家用多功能舉重床綜合訓練器SJ008”,價格650元,運費0元,地址為南通啟東市東元鎮某村某組某号。
發貨後,小丁接到快遞公司電話,被告知“鄉下地址不送貨,請自己到快遞公司提貨”。
不!太偏遠了我不送貨!
快遞就該送貨上門啊!
小丁拒絕自己提貨,快遞公司以“客戶拒收”為由将健身器材退回賣家。小丁遂以健身器材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其按照網上訂單的地址送貨,并賠償相應損失。
法院經審理,支持了小丁的訴訟請求,判令健身器材公司按照訂單中确認的客戶地址即“南通啟東市東元鎮某村某組某号”向小丁交付健身器材,并賠償小丁經濟損失100元。
法官說法
随着互聯網的不斷滲透和普及,電子商務逐漸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而本案則反映出農村電商“網購容易配送難”的問題。
2018年出台的《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同年,國務院出台《快遞暫行條例》,着力完善快遞服務規則,規範快遞秩序,理順法律關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将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
本案中,小丁與健身器材公司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雖然健身器材公司所委托的快遞公司陳述不負責鄉下地址的送貨上門、收貨人必須到指定地點自取,但健身器材公司在确認訂單時乃至發貨後,并未告知小丁“鄉下地址無法送貨”,也沒有明确如果送貨上門要另加運費,因此,健身器材公司不能因為和快遞公司之間的合同而推卸向小丁交付貨物的義務。
在網絡購物已經成為老百姓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的今天,不僅是在農村,不少城市地區在内,因快遞配送産生的糾紛也時有發生,甚至成為網購行業發展的瓶頸。“雙十一快遞員日均處理快遞超2000件”無疑證明了繁榮的市場将壓力分散到了快遞員身上,物流的配送壓力和客戶送貨上門的需求相互掣肘,如何完善物流體系建設、如何在物流服務體驗和配送速率之間達到平衡,似乎仍然有着一段漫長的探索之路。
然而,站在消費者的角度,“送貨上門”似乎是題中應有之義,菜鳥驿站等代收點的出現并不應當湮滅送貨上門的服務要約,“快遞最後一公裡”的難題并不應當成為收件人的難題。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