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當事人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事務,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除了雙方平均分割共同财産10餘萬元外,陳先生還需付王女士5萬元經濟補償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理宣判了此類案件,賠償數額從8萬元到12萬元不等。
民法典第1088條對離婚家務補償有何影響?補償數額是如何認定的?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補償是否合理?《法治日報》記者近日采訪了北京、浙江、廣東等地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和相關專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調查。
承認家務勞動價值 更好實現實質正義
“事實上,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并不是民法典的創新之舉。”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立文對《法治日報》記者說。
據馬立文介紹,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可見,婚姻法時代請求離婚家務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産制。由于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實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産制,所以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長期處于休眠狀态,沒有真正得到落實。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明确了隻要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勞務,無論夫妻财産是共有制還是分别制,在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補償。顯然,與原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放寬了家務補償的适用條件,使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馬立文說。
顯而易見,這一項法律條文對于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大有助益。
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張昕看來,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并可以平衡離婚當事人的财産,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無償家務勞動中的利他行為,導緻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張昕說。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馮淼也認為,民法典确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從實質上實現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則,保證了處于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如何認定補償數額 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2014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的陳先生和金女士結婚,婚後生育了兩個孩子。金女士作為“全職太太”照顧孩子,并包攬了大量的家務活。
自從2018年小女兒出生後,陳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瑣事産生矛盾,夫妻關系不斷惡化。陳先生三次起訴離婚,金女士最後同意離婚。她提出,自己一直照顧孩子、料理家務,沒有固定收入,身體也因生育變差,要求陳先生進行經濟補償。
“調解中,女方一開始要求補償20萬元,男方表示補償可以,但是20萬元對于農村家庭來說太高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長葉柳娟說。
因兩人沒有其他财産糾紛,經過調解,金女士最終同意兩個孩子由陳先生撫養,陳先生則同意給予金女士8萬元的家務補償,并當場全額支付了補償款。
在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離婚獲賠經濟補償案件中,法院綜合考慮2015年至2020年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結合當地生活、教育、醫療水平以及男方胡某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補償金額不同,離婚家務補償數額如何認定引發人們關注。
“家務補償的目的是讓社會認可家庭主婦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務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葉柳娟認為,在談補償金額時,主要考慮當事人承擔家庭家務的強度、時長、是否完全脫離工作崗位、支付方的經濟能力、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馮淼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說,為了體現王女士所付出的家務勞動價值,也考慮到雙方離婚時盡量降低對孩子的影響,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男方的收入、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補償款。
“北京房山'王女士離婚家務補償案件’的主審法官在判斷家務補償數額時,行使了自由裁量權。”馬立文認為,婚姻家庭案件沒有絕對統一的裁判标準,法官通常本着公平原則,從“情、理、法”三個維度進行自由裁量。結合法院判決男方每月承擔孩子2000元撫養費,可以推斷男方在北京的月均收入大約為七八千元。法官在判決共同财産由雙方平均分割的同時,裁量男方向女方支付5萬元家務補償款,具有合理性。
“當前,家庭勞務補償存在證明責任和補償數額的确定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予以完善,真正發揮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價值,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馮淼說。
建議明确補償标準 化解争議保障公平
在越來越多家庭出現“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況下,民法典将适用“家務補償”條件放寬之後,離婚案件中的此類訴求将有所增加。如何讓更多人正确地了解和使用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這使得以案釋法宣傳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
北京房山王女士離婚家務補償案一經媒體報道便立刻引起廣泛關注,在普遍支持法院判決、肯定該案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有不少網友認為5萬元的家務補償偏低。有媒體針對此事在微博平台上發起網絡投票,42萬投票網民中有40萬人認為“應該給更多”。
在張昕看來,離婚經濟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産侵害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确定,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财産或分得的共同财産中支取。
離婚家務補償隻是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後的救濟,對家庭承擔較多義務一方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是無酬勞動,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有形财産和無形财産,是夫妻共同财産,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不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産,還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從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經充分保障了其權利。
“對于北京房山區法院的判決,有的網民忽略了全案的重點,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網民正确了解經濟補償隻是共同财産分割後的救濟制度,從而讓大家真正認識和理解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的作用。”張昕說。
“關于家務補償數額,為了保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具有一緻性、穩定性,能夠更好地實現實質正義,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進行完善。”馬立文認為,明确補償标準也可以化解争議,可以給出一些相對明确、可供參考的考量标準,如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雙方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擔家務勞動喪失的機會成本。
上一篇
投資組合一周年
有話要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