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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中國》解讀

《鄉土中國》解讀

内容摘要:《鄉土中國》是費孝通的代表作之一,通過對《鄉土中國》的寫作背景目的,特點,内容,意義的解讀,讓我們更能加深的對它的理解

關鍵詞:鄉土社會格局

報告主線:通過《鄉土中國》的内容,了解自己社會本身的特殊性,本民族文化傳統,本國國情。

正文結構:

一、作者簡介:

二、《鄉土中國》的寫作背景和主要目的:

1、寫作背景

2、主要目的

三、具體内容:

(一)什麼是鄉土社會

(二)鄉土社會的特點

1、等級性:差序格局

2、血緣性:鄉土社會以血緣為基礎構造

3、嚴格性:男女有别、

(三)鄉土社會的内容

1、鄉土地緣

2、家族本位

3、鄉土秩序的維持

4、私人道德的維系

(四)鄉土社會對法律運轉的意義

四、《鄉土中國》對現代社會特别是法治社會的影響

引言:大家都讀過費孝通的這部著作了,通過閱讀讓我們了解了鄉土社會,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作者本人。

一、作者簡介:

1、費孝通(1910~2005年)1910年11月2日,費孝通出生于江蘇省吳江縣縣城(舊屬蘇州府,今為松陵鎮)的富家橋弄。著名社會學家、人類學家、民族學家、社會活動家,中國社會學和人類學的奠基人。江蘇吳江人。1936年夏,費孝通去英國留學,1938年獲倫敦大學研究院哲學博士學位。論文的中文名《江村經濟》,此書流傳頗廣,曾被國外許多大學的社會人類學系列為學生必讀參考書之一。1938年回國後費孝通繼續在内陸農村開展社會調查、研究農村、工廠、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種不同類型的社區。出版了調查報告《祿村農田》。1944年費孝通訪美國歸來後不久,參加中國民主同盟,投身愛國民主運動,曾任清華大學教授,著作有《生育制度》、《鄉土中國》及譯文《文化論》、《人文類型》、《工業文明的社會問題》等。

四、寫作背景和主要目的:

3、寫作背景:《鄉土中國》這本書是費孝通先生在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後期,根據他所講“鄉村社會學”一課内容整理結集而成的,全書主體共十四篇文章站在上個世紀四年年代,了解了那時的作為中國基層社會的鄉土中國。一個以農業這種生産方式為基礎而産生的聚居,由于聚居,便會有群體間“熟習”的關系;這種“熟習”再聯結血緣與地緣等因素,鄉土社會的結構才會是“差序格局”;因為“熟習”和“差序格局”,所以維持鄉土社會結構的就必然是“禮治秩序”;鄉土社會的本色——經驗性社會有決定鄉土社會的變遷是很緩慢的。。

4、主要目的

《鄉土中國》成書緣由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重刊序言》中所說,他是想借“鄉村社會學”這個講台來追究中國鄉村社會的特點。

五、具體内容:

(五)什麼是鄉土社會

鄉土社會是在自然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以家族為基本生産和生活單位的社會大結構。

(結合特定的領域,特定的社會,特定的文化或特定的民族)

從基層上看,中國的社會是鄉土性的。而土頭土腦的鄉下人是中國社會的基層。我們說鄉下人土氣,雖則帶着幾分藐視的意味,但這個土字好,土字的基本意義是指泥土。鄉下人離不了泥土,因為在鄉下住,種地是最普通的謀生手段。靠種地謀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珍貴。城裡人可以用土氣來藐視鄉下人,但是鄉下,“土”是他們的命根。在數量上占着最高地位的人,無疑是土地。

作者首先是從中國社會的基層入手,一語道破中國鄉土社會的鄉土性,所謂鄉土就是指進行小農業生産的廣大農村,那裡居住着中國絕大多數農民,他們黏着土地,與土地相依為命,在辛勤勞作的耕耘下,靠大自然的風調雨順來獲得生存的基本手段,古諺語“謀事在人成事在天”典型的描述了鄉土社會對大自然和客觀環境的依賴。

中國農民聚村而居的原因有幾點,無論什麼原因,中國鄉土社區的單位是村落。從三家村起可以到幾千戶的大村。鄉土社會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會。常态的生活是終老是鄉。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鄉土社會裡從熟悉得到信任。這信任并非沒有根據的,其實最可靠也沒有了,因為這是規矩。

(六)鄉土社會的特點

4、等級性:差序格局

作者通過比較中國社會和西洋社會,認為西方社會是團體格局,就好像捆柴一樣,而中國的社會格局猶如石頭丢進水面泛起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是一個差序格局。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

以“己”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聯系成的社會關系,不像個團體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個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紋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遠,也愈推愈薄。即每個人的網絡,都有個自己在作中心,各個網絡的中心都不一樣,網絡的範圍,依中心勢力的大小而定,具有伸縮性。

2、血緣性:鄉土社會以血緣為基礎構造

在缺乏變動的文化裡,長幼之間發生了社會的差次,年長的對年幼的具有強制的權力。這是血緣社會的的基礎。血緣的意思是人和人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親屬關系決定。血緣嚴格的說隻指由生育所發生的親子關系。

大體上說來,血緣社會是穩定的,缺乏變動。變動大的社會。也就不易成為血緣社會。血緣所決定的社會地位不容個人選擇。血緣是穩定的力量。

5、嚴格性:男女有别

氏族在中國的鄉土社會裡是一個事業社群,凡是做事業的社群,紀律必須維持的,紀律排斥了私情。這是中國傳統感情定向的基本問題了。感情從心裡方面說是一種體内的行為,導緻外表的行為。“男女有别’是認定男女間不必求同,在生活上加以隔離。這隔離非但是有形的,所謂男女授受不親,而且還是在心裡上的,男女隻在行為上按着一定的規則經營分工合作經濟和生育的事業,他們不向對方希望心裡上的契洽。社會秩序範圍着個性,為了秩序的維持,一切足以引起破壞秩序的要素都被遏制着。男女間的鴻溝從此築下。鄉土社會是個男女有别的社會。

(三)鄉土社會的内容

1、鄉土地緣

在人口不流動的社會中,自給自足的鄉土社會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動的,家族這個社群包含着地域的含義。兒謠裡“搖搖搖,搖到外婆家”,在我們自己的經驗中,“外婆家”充滿着地域意義。血緣和地緣合一是社區的原始狀态。但是人畢竟不是動物,還是要流動的,鄉土中國中無法避免的是“細胞分裂”的過程,一個人口在繁殖中的血緣社群,繁殖到一定程度,他們不能在一定地域上集聚了,那是因為社群需要的土地面積,因人口繁殖,也得不斷擴大,擴大到一個程度,住的地和工作的地距離太遠,阻礙着效率時,這個社群就不能不在區位上分裂。這是以土地可以無限擴張時說的,事實是,每個家族可以向外開墾的機會很有限,人口繁殖所引起的常是向内的精耕,精耕受着土地報酬遞減規律的限制,逼着社群分裂。分出來的部分另外到别的地方去耕地。

如果分出去的細胞能在荒地上開墾,另外繁殖成個村落,他和原來的鄉村還保持着血緣的聯系,甚至勇原來的地名來稱這新地方,那是說否定了空間的分離。

很多離開老家漂流到别的地方去的并不能象種子落入土地中一般長成新村落,他們隻能在其他已經形成的社區中設法插進去,如果這些沒有血緣關系的人能結成一個地方社群他們之間的聯系可以是純粹的地緣,而不是血緣了。這樣血緣和地緣才能分離。

地緣是從商業裡發展出來的社會關系。血緣是身份社會的基礎,而地緣都是契約社會的基礎,契約是指陌生人中所做的約定。

在訂立契約時,個人有選擇的自由,在契約進行中,一方面,有信用,一方面有法律,法律需要一個同意的權力去支持。契約的完成是權利義務的清算,須要緊密的計算,确當的單位,可靠的媒介。在這裡是冷靜的考慮,不是感情,于是理性支配着人們的活動—這一切是現代社會的特性,也正是鄉土社會所缺的。

2、家族本位

家族在結構上包括家庭,最小的家族可以等于家庭。因為親屬的結構大的基礎是親子關系(親子指結構,是雙系的兼職父母雙方,子女限于配偶所生的孩子)父母子的三角。家族是從家庭的基礎上推出來的。形态上的差異,也引起性質的差異,家族雖則包括生育功能,但不限于生育的功能。依人類學上的說法,氏族是一個事業組織,再擴大就可以成一個部落。氏族和部落賦予政治,經濟,宗教等複雜的功能。我們的家也正是這樣。我的假設是中國鄉土社會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親屬的倫常去組織社群經營各種事業,使這基本的家,變成氏族性了。

家必須是綿續的,不因個人的死亡而結束,于是家的性質變成了族。氏族本是長期的,和我們的家一般。我稱我們這種社群作小家族,也表示這種長期性在内,和家庭的臨時性相對照。

中國的家是一個事業組織,家的大小是依靠事業的大小而決定的,如果事業小,夫婦倆人的合作已夠應付,這個家也可以小的等于家庭,如果事業大,超過了夫婦倆人所能擔負時,兄弟伯父全可以集合在一個大家裡。這說明了我們鄉土社會中家的大小變異更甚。

我們的家既是個綿續性的事業社群,它的主軸是父子之間,在婆媳之間,是縱的,不是橫的。夫婦成了配軸,配軸和主軸一樣并不是臨時性的,但是這兩軸卻都被事業的需要而排斥了普通感情,我所謂普通感情的感情是和紀律相對照的,一切事業都不能脫離效率的考慮。求效率就是講紀律,紀律排斥私情的寬容。在中國的家庭裡有家法,在夫婦之間的相敬,女子有着三從四德标準,親子間講究負責和服從,這些都是社群的特色。

5、鄉土秩序的維持——禮治秩序

鄉土中國既不是靠統治者的恣意來統治的人治社會,也不是像西洋通過普遍的的法律來維系社會的法治社會,中國是一個靠傳統禮俗來維系其基本秩序的“禮俗秩序”。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對稱。其實這個對稱的說法并不是很對稱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說法治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沒有人的因素。

所謂人治和法治的區别,不在人和法這倆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所依據的規範的性質。

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面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假如我們把法律限于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并不影響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合于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的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範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權力來推行的。“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行為規範的母的是在配合人們得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

文化本來就是傳統,不論哪一個社會,絕不會沒有傳統的。衣食住行種種最基本的事務,我們并不要事事費心思,那是因為我們托祖宗之福,一一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但是在鄉土社會中,傳統的重要性比現代社會更甚,那是因為在鄉土社會裡傳統的效力更大。

如果我們對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系不加推究,隻按着規定的方法做,而且對于規定的方法帶着不這樣做就會有不幸的信念時,這套行為也就成了我們普通所謂“儀式”了。禮是按着儀式做的意思。

禮并不是靠一個外在的權力來推行的,而是從教化中養成了個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于禮是主動的。禮是可是為人所好的,所謂“富于好禮”。

禮治從表面看去好像是人們行為不受規律拘束而自動形成的秩序。其實自動的說法不正确,隻是主動的服從于成規罷了。禮治可能必須可以有效的應付生活問題威前提。鄉土社會滿足了這前提,因之他的秩序可以用禮來維持。

禮是傳統,是整個社會曆史在維持這種秩序。禮治社會是并不能在變遷很快的時代中出現的,這是鄉土社會的特色。

6、私人道德的維系

道德觀念是在社會生活的人自覺應當遵守社會行為規範的信念。它包括着行為規範,行為者的信念和社會的制裁。它的内容是人和人關系的行為規範,是依着該社會的格局而決定的。從社會觀點說,道德是社會對個人行為的制裁力,使他們合于規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維持該社會的生存和綿續。

在團體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觀念建築在團體和個人的關系上。團體是個超于個人的“實在”,不是有形的東西。我們不能具體的拿出一個有形體的東西來說這是團體。它是一束人和人的關系,是一個控制各個人行為的力量,是一種組成分子生活所依賴的對象,是先于人和人而又不能脫離個人的共同意志。。。。。。這種“實在”隻能用有形的東西去象征他、表示他。在“團體格局”的社會中才發生籠罩萬有的神的概念。團體對個人的關系就象征在神對于信徒的關系中,是個有賞罰的裁判者,是個全能的保護者。

神對每個個人是公道的,是一視同仁的,是愛的。人對人得相互尊重權利,團體對個人也必須保障這些個人的的權利,防止團體代理人濫用權力,于是發生了憲法。國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務,但是國家也得保證不侵害人民的權利,在公道和愛護的範圍内行使權力。團體格局中道德體系與差序格局中的道德體系,從他們的的差别上看去,有地方是剛剛相反的。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複禮,壹是皆以修生為本——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體系的出發點。從己向外推以構成社會範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每根繩子被一種道德要素來維持着。

中國的道德和法律。都因之得看所施的對象和“自己”的關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縮。有不少痛罵貪污的人,遇到他的父親貪污時,不但不罵,而且代為諱隐。更甚者,他還可以向父親要貪污得來的錢,同時罵别人貪污。等到自己貪污時,還可以“能幹”兩個字來自解。這在差序社會裡可以不覺的是矛盾;因為這種社會中,一切普遍的标準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麼關系之後,才能決定拿出什麼标準來。

(四)鄉土社會對法律運轉的意義

在都市社會中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别人,并不是見可恥的事情,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裡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法律成了專門知識。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就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好人,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秩序的理想化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如果有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

所謂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關系都有着一定的規則從小就熟習,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内在的習慣。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身内的良心。所以這種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的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每個人知禮是責任,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至少社會有責任有要求每個人知禮。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羞之事,表示教化的不夠。

現在都市社會中講個人權利,權利是不能侵犯的。國家保護這些權力所以定下了許多法律,一個法官并不考慮道德問題、倫理觀念,他并不在教化人。刑罰的用意已經不複“以儆效尤”,而是愛保護個人的權利和社會的安全。尤其在民法的範圍裡,他并不是在分辨是非,而是在厘定權利。在英美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制度下,很多時間訴訟的目的是在獲得以後可以遵循的規則。一個變動中的社會,所有的的規則是不能不變動的。環境改變了,互相的權利不能不跟着改變。事實上沒有兩個案子的環境完全相同。所以個人的權利應當怎樣厘定,時常成為問題,因之構成訴訟,以獲取可以遵守的判例,在這種情形下自然不發生道德問題了。

中國正處在從鄉土社會蛻變的過程中,原有的對訴訟的觀念還是很堅固的存留在廣大民間,也因之使現代司法不能徹底推行。現行法的原則是從西洋搬過來的,和舊的倫理觀念相差很大。在傳統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認有可以施行于一切的統一規則,而現行法卻采用個人平等主義的。這一套已經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上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樣利用。在鄉間普通人還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卻已推行下鄉了。那些不容于鄉土倫理的人從此卻找到了一種新的保障。他們可以不服從鄉間的調解而告到司法處去。在理論上這是好現象。因為這樣才能破壞原有的鄉土社會的傳統,使中國能走上現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實上,鄉間認為壞的行為卻正可以是合法的行為。

現行的司法制度在鄉間發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壞了原有的禮治秩序,但是并不能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單靠制定若幹法律條文和設立若幹法庭。重要的還得看人們怎樣去應用這些設備。更進一步說,在社會結構和思想觀念上還得先有一番改革。

四、《鄉土中國》對現代社會特别是法治社會的影響

法律來源于社會,并和文化和其他規範一起塑造社會,正如古羅馬法諺所說:有社會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會。我們法律人學習法律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回到社會中參與司法,立法,行政,法律顧問和從事法律教育工作,為社會謀福利。為民衆實現更多的正義,但是一個不了解自己社會本身的特殊性,本民族文化傳統,本國國情的人就不會勝任法律工作,正如博登海默所說每一個法律人“都是社會的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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