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律師
有一當事人說,某一天突然收到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但從未收到過起訴材料,案子已經判了還過了上訴期;可能也會有當事人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在收到一審判決後,忘記了或者出差了讓别人代收,回想起來時發現已經過了15天或者10天的上訴期,或許還也會有當事人遇到過已經交了上訴狀,但是忘記交上訴費的情況。
那麼,這些想上訴但是二審上訴期已過或者被當做撤訴處理的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結果,還有什麼救濟途徑嗎?
首先,最首選的方式一定是申請再審。根據有關規定,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或者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已經發生效力的調解書,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而且申請再審也是有時間限制的,需要在判決、裁定發生效力後的六個月内提出,否則也會像錯過上訴期一樣錯過再審期限。
其次,如果再審法院駁回再審申請/未作出裁定/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檢察院在接受申請後會在一定期限内進行審查。當事人認為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作出的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存在明顯錯誤的,可以在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查一次。
最後,提起再審的對象除了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外,各級法院的院長或者上級法院、最高法院,都有提起再審的權利。當事人除了通過前述兩種方式外,也可以向法院舉報及控訴等表達對于生效判決、裁定的有關意見。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權利的實施要有憑有據且措施得當,切不可過分濫用亂用。建議當事人應當根據事實情況,并且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來說明問題,由此其意見才容易被重視、被采納。
注:本文整理完畢于2021年11月10日。圖片來源于網絡,如侵犯您的權益請告知。如需轉載或引用該文章的任何内容,請注明出處。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讨,歡迎與本人聯系
有話要說...